在邮传部任内,盛宣怀实行“铁路国有”政策,以商办粤汉川铁路路权换取英、法、德、美四国银行团的借款,激起四川各省人民的保路风潮,遭到普遍反对,并被清政府革职。10月28日,盛宣怀逃离北京,经青岛、大连逃往日本。他一面寄希望于袁世凯对革命的镇压,一面则千方百计,设法保护其企业和财产。 招商局的董事中,伍廷芳支持革命,但大多数则持敌对态度。11月4日上海独立后,招商局和其他公司一样悬挂白旗,表示归向革命,但是,这不过是一种应付之计。当时,革命党人已开始征用招商局的船只以应军需,盛宣怀等担心会进一步发生强迫捐献、押收、接管等情况,遂决定以所有财产为抵押,向英国汇丰银行借款150万两,企图以外商为保护伞。其后,招商局从借得的100万两中,提取10万两捐给革命军。革命军接到了这笔款子后,伍廷芳即将其中的1.5万两汇往伦敦,购买飞机。但是,区区10万两不能满足革命党人的财政需要,因此,要求招商局续捐40万两。12月上旬,黄兴等与日本大仓洋行上海支店代表井户中佐谈判,拟以该局的所有财产为抵押,换取400万元贷款(注:《内田外务大臣致有吉驻上海总领事电》,邹念之译《日本外交文书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51页。)。1912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成立,需款更巨。同月2日,内阁会议决定,为“筹措军饷,拟将招商局抵押1千万两”(注:1912年1月25日《申报》。),但是,这一决定遭到了招商局的大多数董事们的抵制。 招商局多数董事反对的公开理由是:盛宣怀已因借外债失足,革命军若再以国家不可缺少的事业团体作抵押向外国借债,极不得当,而其内心的秘密则是不愿以自己的财产为革命军作抵押。日本驻上海总领事有吉明向本国政府报告说:“(董事们顾虑)将来不论胜败谁属,在日后整顿该局财产时必将发生问题,故对借款之议多不赞成。”“负债者固然是革命党,但该局一旦承认以其所有财产充当抵押,则对其产业即不能自由使用,且平日之营业活动亦必受到束缚。”(注:《关于招商局内部情况的报告》,《日本外交文书选译》,第353—354页。)以总办为首的各常务董事更害怕股东们将来追究责任,不想承诺。他们一面表示愿从汇丰银行借款中续捐25万两,一面则力谋托庇于外人。1912年1月6日,总办王存善访问日本驻上海总领事有吉明,寻求保护。王称:革命军不但任意征用船舶、仓库等,不付任何报酬,而且不断强令捐献。本人及各大股东意见,拟于今年3月召开股东总会,一举卖却了事。他要求有吉明届时代为斡旋,由日本承购(注:《有吉驻上海总领事致内田外务大臣电》、《有吉驻上海总领事致内田外务大臣函》,《日本外交文书选译》,第354—355、355—356页。)。此后,招商局的董事们纷纷“告退”,拒不出席董事会例会。 三、黄兴与军界施加压力 鉴于招商局董事们的抗拒态度,黄兴与军界决定施加压力。1月20日,广东北伐军总司令姚雨平、光复军总司令部李燮和、浙军司令官朱瑞、辅军师团长黎天才、第一师团长柏文蔚等18支部队的首长联署,代表中华民国军界致书招商局总理、协理、董事等人,说明军兴之际,需款浩繁,必须借外债的理由。函件以极为严厉的口气警告说:“执事等别有谋划,欲危民国,以利一己,是为我民国之公敌,我军人等当先诛之。且贵局官股外,大半为盛氏私产,例应清查没收。”函件限令招商局于48小时内答复,“如执事等犹疑不允,姚等将执干戈与贵局从事,执事等其勿悔!”(注:《南京临时政府拟以招商局产抵借日债史料》,《历史档案》1983年第3期。)这就是说,你不答应,我就要武力解决了。 事情既然如此严重,招商局的办事人员如何敢怠慢!立即于同日召开会议并致函董事会会长、当时在南京临时政府担任司法总长的伍廷芳,表示接受条件。函称:“今日会议此事,有关民国需要,即为同胞利福,如蒙中央政府承认担保本息并有受押之主,自当允照办理。”但是,梁等又表示,“各股东多在远地,不及布告通知,未识会长意旨如何?”(注:《招商局董事梁庆榴、唐国泰致伍廷芳函稿》,《历史档案》1983年第3期。)把决断权扔给了伍廷芳。伍廷芳自然不愿负责,他一面表示,辞退会长及董事职务,一面劝董事会“将就”(注:《伍廷芳复轮船招商局董事会函》,《历史档案》1983年第3期。)。 南京临时政府等不得招商局董事会犹疑。1月21日,陈其美照会招商局,特别说明各军将士公函系陆军部总长黄兴交下,至22日午后3时,48小时的期限即满,要求迅速“查照承认”(注:《沪军都督陈其美致招商局照会》,《历史档案》1983年第3期。)。但是,22日董事会开会时,只有广东籍两个董事赞成,其余都避不到会。同日,招商局致电孙中山、黄兴,声称此事非常重大,非董事所能解决,要求电召各省股东来沪,于10日内召开大会,共同议决,“以表一致欢迎之诚意”(注:《招商总局致孙中山、黄兴电稿》,《历史档案》1983年第3期。)。 招商局主事人员的策略是拖,但南京临时政府连10天的时间也不肯给。1月22日,黄兴致电陈其美:要求招商局于23日午前回答,否则,将会同海军部下拘捕令(注:《黄兴致陈其美电》,《历史档案》1983年第3期。)。不过,黄兴大概也考虑到,此事不可一味蛮干,于是,在威吓之余,又致电招商局称:“军需孔急,所请展期十天,万难照准。惟所禀各节,亦尚情有可原,本部体贴商情,准展限三天,至二十七日止,确实答复,万不能再有迁延,致误军需,有干未便。”(注:《黄兴致招商局电》,《历史档案》1983年第3期。) 黄兴既然松了口,招商局的主事人员便分电孙中山和黄兴,要求南京临时政府有“确实担保,并相当利益”,以便争取股东们不致临期反对;同时又提出,召集股东会议的电报已经发出,广告亦已刊出,无法更改,仍然要求展期至2月1日(注:《招商总局致黄兴电稿》、《招商总局致孙中山电稿》,《历史档案》1983年第3期。)。黄兴同意展期,但批驳了招商局关于“确实担保,并相当利益”的要求,电称:“国内财产,皆须国力保护,不得已而借以抵借外债,实因新造国家,不当索国家之担保;若使国家不可信,覆巢之下无完卵,担保物安能作用?该局特未之思耳!至借该局抵借外债,原属虚抵,于该局权利,略无变更,更无要求特别利益之理”(注:《黄兴致陈其美等电》,《历史档案》1983年第3期。)。不过,在稍后一天,孙中山则大度地表示:“贵局既能为国尽力,当有相当之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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