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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晚期的商品化与现代化启动(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侯建新 参加讨论

明清商品市场的发展,则似乎是另外一回事。黄宗智教授认为,明清农业单位工作日边际报酬递减,来自田场面积缩减使农民趋于过密化;由于人口压力而推动的商品化为“过密型商品化”。我们很难同意排除社会关系,几乎完全从人口要素上探寻原因,此点这里不拟作进一步讨论;但是,人口毕竟是当时突出的问题之一。黄宗智将人口要素与当时的商品化联系起来,指出这种商品化不同于西方的发展模式,而有其特定的动力和逻辑,还是应充分引起我们注意的。
    我们认为,形成明清商品化发展的原因是复杂的,其中人口和赋税的双重压力,是致使农民挤向织机、挤向劳力投入多而产值高的经济作物的重要因素,于是,商品性植棉和棉纺家庭手工业在长江三角洲迅猛发展。由于“棉”与“丝”闯入乡村经济生活,产生了两个结果:一是农民的家庭副业增加,六府地区不少农户的副业收入已与粮食收入并驾齐驱,甚或副业超过主业;二是使农民与市场的联系、甚至对市场的依赖大为增加。难怪这一时期的地方市场如此普遍,交易额多为零星小股却不得不时常举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资本主义意义上的交换本以追求最高利润、增加积累为动机,而明清农民的市场交换往往以抵租、还债、换取生活必需品为目的。如嘉兴石门,田地收入只能支8个月之食,其余唯赖“蚕息”或纺织(25)。以织土布为生的农妇,每晨相与担花挈布,入市投行出售,殚精竭力,苦心经营,其结果依然濒于破产的边缘。他们的纺织品虽然大部分投入市场,但仅为了“上供赋税,下给俯仰”不如此就不能负担沉重的租税和维持自己起码的生活(26)。他们为餬口而经营副业,不得不与市场发生联系,可市场带给他们的依旧是贫困。“青桑买罢急忙归,饲得蚕饥自忍饥。几两新丝犹未卜、先教典却旧棉衣。新丝缫罢合家欢,谁料心头肉已剜。富户莫来催米债,殊签卯上欲完官。”(27)这是对那种生活极为生动的描述。这与宋代农民“公有赋役之令,私有称贷之责,故一谷始熟,腰镰未解,而日输于市焉”(28)的悲惨情状没有多少区别。在市场上,他们很少是平等的交易者,而是扮演了被压迫者、被损害者的角色。这样的市场参与,生产者状况没有得到任何改善,实际上使他们比先前的生活更加痛苦不堪。英国学者马克·艾尔文则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批评了这种市场的作用及其结果,艾尔文认为,中国农民以那样的方式参与市场,致使市场与生产技术分离,它是导致中国的纺织技术自14世纪后没有什么进步的重要原因之一(29)。此外,需要指出的是,这样的商品化主要发生在长江三角洲,对其他地区尤对广阔内陆的辐射,似不可估计过高。
    农业劳动生产率与商品化的关系,或者说与不同性质商品化的关系,是很明显的。那么,决定劳动生产率高低的直接因素又是什么?当然是生产的组织形式。其实,区别不同性质商品化的标志,归根结底在于那种商品化在多大程度上瓦解了旧的生产组织。生产不进入市场经济领域,那种商品化即使表面看上去是繁华的,实质是残破的,虚假的,也是极其脆弱的。因此,探寻英国和中国农业生产组织在中世纪晚期发生了多少变化,应成为考察和比较两国商品化与近代化关系的重要部分。
    
    英国资本主义租地农场出现于15世纪,但此前一二百年其最初的胚胎形式--也可称资本主义生长点,就已在孕育中。城镇兴起,货币地租流行,继之土地市场开禁,农奴制瓦解,这一系列的商品货币化和旧制度衰败的循环运动,构成一种积极的“生态环境”,使资本主义生长点在封建社会的母腹里得到良性发展。这集中表现在生产与市场结合一体的经营结构(Economic Struture of the Integrated Enterprise)的形成(30)。早在13世纪下半叶,英国农村即已出现追求市场利润、依靠工资雇工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富农地产。
    汉丁郡托斯兰百户区陪审员、大农威廉的地产就是一例。威廉的地产大约160英亩,是通过购买、转租等手段集中起来的,来自4个地区的13个土地所有者。土地一旦集中起来,全部实行雇工经营。另一个类似的例子是汉丁郡莱弗都斯通百户区陪审员詹姆斯·格瑞姆,他也是一个上层农民,其地产分布在两个村庄,共542英亩,相当于一个骑士的封地或一个大庄园主的自营地面积。此外,他还有184.5英亩地出租,不知是否属于542英亩之内,但即使属于该数额内,他雇工经营的面积还可达到347英亩(大约相当于2200市亩),规模仍然不小。因出租,格瑞姆收3镑13先令便士,与其雇工经营收入17镑3先令4便士相比,仅占不足1/5,可见他的土地经营方式发生明显的倾斜。如果说二次转租仍然是一种残破的中世纪形式,那么格瑞姆和威廉的地产已开始通过一种初级的却又是新型的经济组织谋求利润,所以,科斯敏斯基称其为“资本主义租地农场的胚胎形式”(31)。
    随后出现的领主自营地肢解,垦荒运动,以及16世纪寺院地产的拍卖,都促进了租地农场的发展。没收的寺院地产,很少直接归属租地农场主,但攫夺了大部分土地的新贵族很快将其转卖到土地市场,几经易手,相当一批地产还是进入富有且贪婪购买土地的农场主手里。16世纪,许多郡的租地农场主和自耕农在相当大程度上因取得这些土地而上升。这样,农场规模有逐渐发展的趋势,陶内统计了16世纪英国52个庄园中67个农场的经营规模,结果发现50%以上农场的面积超过200英亩(相当于1240市亩),已具相当规模,一小部分农场(15%以上)达500-900英亩(相当于3100-5600市亩),可谓规模恢弘(32)。同时,农场主对所承租土地的实际占有权不断强化:一是租金固定。一笔固定的租金是farm(农场)一词的最初含义。英国中世纪以问答形式写成的《财政对话集》一书,将farm写作firma,也表示了农场是与“固定的、不能改变的租金”的含义联系在一起的(33)。16世纪价格革命,货币贬值,尤使农场主受益,而使收取固定年金的土地贵族受损。二是租期一再延长。15世纪,农场租期多为10年,很少过20年,这个世纪中期延至20-40年,到16世纪初,50-60年的租期时常可见,但最通常的则是70年、80年乃至99年,仅限于本人终身承租期(指人死租期止)的只是偶然现象(34)。其实,即使不续期,农场主一般也能几代人稳定地控制着大面积土地,并享有完全独立自主的经营权。而且,经过一段时期后,一部分租地农场主逐渐买下或一次性买下全部的农场所有权。最后,农场经营方式在英国农业中所占的比例迅速上升。质量与数量不可分开。我们还是依据陶内提供的数据:他对16个庄园中租地农场所占比例的统计表明,16世纪英国农场面积已占全部耕地的58%,也就是说,至少有一半以上的土地和劳动者冲出了旧生产经营结构的樊篱。
    与此同时,另一半分散在一般农户手里的土地,面目也大大改变了。从前那种使一个农户的耕地分散在不同地段的敞田制逐渐瓦解,代之而起的是打破条田界限而合并在一起的一整块一整块的个体农户耕地。土地个人所有制形成。从这个意义上讲,不论农场还是农场以外的土地,不论形式上还是在本质上,旧的生产结构都接近于寿终正寝。新的生产组织,本身就是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准确些说,是市场经济的支点;不仅商品市场,也包括劳动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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