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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甲午战后清政府经济政策的变化(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教学》 徐卫国 参加讨论

盛宣怀的计划是由铁路总公司出面借洋债2000万两,招商股700 万两,入官股300万两,借官款1000万两,先筑芦汉,再办苏沪、 粤汉等路〔27〕。由于招集商股没有成效,作为官股的南北洋存款300 万也没有落实,最后只有借洋债一条路可走了。清廷设想商借商还,权自我操,但前提是外国平等对待中国。而正乘中国战败力衰之机,大举掠夺中国的列强,岂能放过侵夺中国路权的时机!结果,外国公司通过商业性的筑路合同,攫取了大量权益,并为列强瓜分势力范围服务。
    在开矿问题上,如何集资、投资,清政府的措施同样也是摇摆不定的。1896年初,御史王鹏运奏请通饬开办矿务,建议清廷“特谕天下,凡有矿之地,一律准民招商集股,呈请开采,地方官认真保护,不得阻挠”〔28〕。户部和总署虽然议奏照准,但又担心“股款能否凑集,有无弊混,应由臣部再行咨令各产矿省份厘定章程, 切实奏明报部”〔29〕。最后的结果,一是允许民间集股开采; 二是要求有关省份制订章程加强管理。
    较诸铁路,采矿业中的商办效果差强人意,私人投资较为活跃。据统计,自1896-1900年,资本额在万元以上的商办采矿企业,新增14家〔30〕,远远超过甲午战前20年的数量。同时,官办、官督商办采矿企业也有15家〔31〕。
    不过,中国本国的资本仍然有限,管理和技术水平都较落后。加上外资闯入中国采矿业,已势不可挡。一些官员也企图利用外资,变不利为有利,并有“朝廷主之”的设想〔32〕,但实际并不如愿。如山西的晋丰公司、河南的豫丰公司,以招集中外资本的名义成立,但华资多徒有其名,外商却享有调度矿务与开采工程、用人理财等多种权利〔33〕。至于德国夺占山东胶济铁路沿线矿权,则纯属赤裸裸的暴力强制。1898年颁行,宣称要“示洋股之限制”的《矿务铁路公共章程》,规定须先有己资或华股3/10,才能借用外资〔34 〕。但这也意味着外资有可能占到7/10。经修订后的章程, 仍给外商留有一半股权的可乘之机〔35〕。更何况,与列强争夺中国势力范围有利害关系的矿权,清政府的法规毫无约束力可言。像德国在山东、俄国在东北的矿权,就是如此。总之,“利用”外资的结果,是中国权益的大量外泄,矿山、铁路,莫不如此。
    经营管理上的变化,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经营方式上采用公司组织,向市场化靠拢;二是宏观管理上尝试运用法规,并试图集权于中央。
    甲午后,清廷要求企业组织“一切仿西人成例”。在路矿要政中,也出现了公司化的经营管理形式。在铁路方面,本欲商办的芦汉路,由官督商办性质的铁路总公司承办,野心勃勃的盛宣怀被王文韶、张之洞保荐为督办。
    按设计,总公司不是一个官衙门,而是独立的商业公司,具法人资格,可以招商集股,举借外债。公司组织悉照公司章程办理,初具近代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36〕。到后来,商股没有着落,只得靠借外债筑路。债权国比利时借列强的强权干预,通过借款合同攫取了芦汉铁路的大量利权。这样,原先的公司组织形式,成了一纸空文。实际情形是,“代为营造”的比国工程司,拥有海关税务司那样的事权,“一切购料、办公、用人、理财,悉资经理”,总公司不过加以“核定”而已〔37〕。公司化经营打上了半殖民地化的烙印。
    不仅如此,铁路公司也是盛宣怀积累个人力量、实现其办大事、做大官野心的工具。李鸿章失势后,盛氏迅即投入张之洞的保护伞下,承办了汉阳铁厂。铁路总公司本为造芦汉路而设,而盛氏为把“东南商股”也控制起来,得寸进尺地要求承造苏沪、粤汉等路,不再另设公司〔38〕。但华东、华南地区的华商、侨商并不买帐,最后盛宣怀只能完全依赖外债。在当时华商资本还不充裕,商人对官方督办的公司心存疑虑的情况下,盛氏的作法只会使商人望而却步,失去投资的积极性。而盛氏反倒指责华商“眼光极近,魄力极微”〔39〕。
    采矿业中,也有它的经营管理机构,较有代表性的是湖南矿务总局和矿务总公司。1895年冬,湖南巡抚陈宝箴奏设官矿局,又设南路、西路、中路三家公司,组织形式有官办、商办、官商合办三种;商办矿山也归矿务总局,实为官督商办〔40〕。矿务总公司则晚在1903年前后设立,管理全省矿产(官矿仍归矿务总局)〔41〕。但在甲午战后几年,其他省份未见有全省性的矿务局或总公司存在。
    与此同时,一个统一管理全国路矿的机构,也在清政府考虑决定之中。1898年8月,矿务铁路总局在北京成立〔42〕。11月, 路矿总局制订了《矿务铁路公共章程》22条〔43〕,奏准颁行。章程在吸收国内资本、利用外国资本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尝试运用法规指导、管理全国的路矿工作,表明在新形式下,清政府试图建立起保障重大建设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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