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关于内阁制与总统制的探索及其意义(5)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政治和政治制度》,上册,第237页。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同上,下册,第687页,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 〔3〕李剑农:《最近三十年中国政治史》,第206页。 〔4〕马凌甫:《辛亥革命南京临时政府亲历记》。江苏南京政协编:《文史资料选辑》。第一辑。 〔5〕《胡汉民自传》,见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三辑,总第428页。(台湾)中正书局,1958年版。 〔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二辑,第5页,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7〕《胡汉民自传》,第64-65页,见《革命文献》,第三辑。 〔8〕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二辑,第109页。 〔9〕《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二辑。第109-110页。 〔10〕同上,第109页。其具体规定是:临时大总统受到参议院弹劾之后,由最高法院审判官互选9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11〕郭汉章:《南京临时大总统府三月见闻录》,《辛亥革命回忆录》,第六册,第293页。 〔12〕陶菊隐:《北洋军阀统治史话》,上册,第163页,着重号为引者所加。 〔13〕湖北省政协编:《辛亥首义回忆录》,第一辑,第59页。 〔14〕以上有关《中华民国约法》(即“新约法”)引文,均参看孙曜编:《中华国民史料》,中册,第45-53页。以下有关该约法引文不再注明出处。 〔15〕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有二:一为大总统可以无限期地连任,直至死亡;二为总统的候选人可以由袁世凯自己选任,他可以将自己的儿子甚至孙子指定为总统候选人。 〔16〕《蠡庵集》,卷十五,页十三。 〔17〕《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31页, 〔18〕〔19〕〔20〕〔美〕加纳著、林昌恒译:《政治科学与政府》,下册,《政府论》,第711-714、1088、703、702-703页,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21〕《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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