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人对卢梭的解释(3)
与上述两种解释不同,第三种解释对卢梭学说采取否定的观点,认为卢梭学说既缺乏历史的依据,又缺乏 现实的依据,无助于解决中国的问题,因而主张对之加以批判、摈弃。这派人中,严复是其代表。 过去曾有些研究者认为严复在戊戌变法时期曾在《辟韩》、《论世变之亟》等文中说过君主和人民之间是 “通功易事”的关系,人民“出什一之赋,而置之君,使之作为刑政、甲兵,以锄强梗,备其患害”,“君也 ,臣也,刑也,兵也,皆缘卫民之事而后有也”,“斯民也,固斯天下之真主也”,又说过“民之自由,天之 所畀”及“惟天生民,各具赋畀,得自由者乃为全受”等话,因此断定严复是在“借用”或“宣扬”卢梭的社 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主权在民等思想,并进而推断,严复晚年批评卢梭是背叛了自己早年的主张,是由反 封建转向了反民主(注:参见张岂之:《儒学·理学·实学·新学》,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70-273页。),但依笔者愚见,严复从一开始宣传的就不是卢梭的思想(注:关于此点,笔者已另撰文讨论,在此不多赘述。)。严复对卢梭 学说始终有所保留、有所批评。 严复对卢梭的批评主要见于以下几篇文字:《主客平议》(1902年)、《〈群己权界论〉译凡例》(1903 年)、《政治讲义》(1906年)、《宪法大义》(1906年)、《说党》(1913年)、《天演进化论》(1913年 )、《民约平义》(1914年)。在这些文章中,严复说“卢梭氏之《民约》……驳其说以为徒长乱阶者,岂止 一二人哉”,又说“卢梭《民约》,其开宗明义,谓斯民生而自繇,此语大为后贤所呵,亦谓初生小儿,法同 禽兽,生死饥饱,权非己操,断断乎不得以自繇论也”(注:分别见《主客平义》、《〈群己权界论〉译凡例》二文,载《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0、133页。),中间虽偶有称颂卢梭说“蔚成一家之言,为 言治者所取法”(注:《严复集》第一册,第147页;第二册,第241页。),亦偶有介绍和同情卢梭“主权在民说”、称卢梭书中所论为“无弃之言”、将之与 孟子的“民为重、社稷次之、君为轻”相比拟等语(注:《严复集》第一册,第147页;第二册,第241页。),但批评的态度却始终是十分明显的。直到1914年 ,严复应梁启超之约,为《庸言报》撰写了《民约平义》,全面系统地提出了他对卢梭的理解和解释。 严复指出,卢梭“《民约论》之出,穷檐委巷,几于人手一编。适会时世,民乐畔古,而卢梭文辞,又偏 悍发扬,语辩而意泽,能使听者入其玄而不自知。此遂见于美之独立,法之革命。嗣是以来,风声所施,社会 岌岌,骂其说者,或不惜捐躯喋血,国量死者以求之。然而经百余年,诸种之民,用其法以之。而所求者卒未 至也”(注:《严复集》第二册,第333页。)。严复认为,所求者之所以未至,根本的原因在于卢梭民约论的三条大经大法,即:“(甲) 民生而自由者也,于其群为平等而皆善,处于自然,则常如此。是故自由平等而乐善者,其天赋之权利也。( 乙)天赋之权利皆同,无一焉有侵夺其余之权利。是故公养之物,莫之能私。如土地及凡土地之所出者,非人 类所同认公许者不得据之为己有也;产业者皆篡而得之者也。(丙)群之权利,以公约为之基;战胜之权利, 非权利也。凡物之以力而有者,义得以力而夺之”(注:《严复集》第二册,第335页。)。自从上述三条“大经大法”问世后,二百年间, “不徒暴烈之子,亦有仁义之人,愤世法之不平,闵民生之况瘁,奉若玉律金科,以为果足以救世”(注:《严复集》第二册,第336页。) ,殊不知这三条都是卢梭“动于感情,悬意虚造,而不详诸人类历史之事实”(注:《严复集》第二册,第340页。)。所谓的“天然之自由 平等”,考诸历史,“诚无此物”,即使“稍变其说,而谓国民宜以完全之自由平等为期,此亦非极挚之说也 ……而有待于论证者也”(注:《严复集》第二册,第337页。);而产业方面,无论何国,其起点“皆由于草莱垦辟者为最多,而不必尽由 于诈力”,(注:《严复集》第二册,第338页。)所谓“人人不得有私产业”之说也就“不攻自破”了;至于卢梭学说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 题,即“自然时代”(民约发生的时代)“家得自由,人皆平等,则尤为往古之所未尝,且恐为后来之所无” ,因为“草昧之民,其神明既为迷信之所深拘,其形骸之为阴阳之所困厄,忧疑好东,家相为仇。是故初民, 号为最苦”(注:《严复集》第二册,第340页。)。严氏质问道,“卢梭之所谓民约者,吾不知其约于何世也”(注:《严复集》第二册,第340页。)。 大多数卢梭学说解释者可以归入以上三种不同的类型,如吕志伊(侠少)(注:参见侠少:《国民的国家》,载《云南》杂志第十三至十六号。)、朱执信(注:参见朱执信:《国家主义之发生及其变态》,载《建设》第2卷第2号,1919年9月。另见朱氏《暴民政治者何》一文,载《民国》第1年第2号,该文对《庸言报》刊载严复《民约平议》一事曾有如下评论:“彼征伐暴民之胜利,其结果为少数阀阅富豪戴以总统以为国,而使此战败之‘暴民’为其奴役……故为其奴者断取亚里士多德之言而诏于天下曰:人生而好。”这可从反面证明朱氏对卢梭的态度。)、 张奚若(注:由于张氏对卢梭的解释活动主要在1920年以后故未将其作为典型代表。)、杨笃生(注:参见杨笃生:《湖南之湖南人》,载《新湖南》,1903年。)、秦力山(注:参见秦力山:《说革命》,1905年,载《秦力山集》,中华书局1987年版。)等人均可归入第一类;朱谦之(注:参见朱谦之:《革命与哲学》,载《奋斗》第六一七号,1920年4月。)等人可归入第 二类;而康有为(注:参见康有为:《法国大革命记》,1906年,载《新民丛报》乙已年总第八十五号、八十七号,另见《中华救国论》,载《不忍》杂志第一册,1913年2月。)、蔡元培(注:参见蔡元培:《伦理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09年版。)等人则可归入第三类。也有少数解释者很难把他们简单地划入某 一类,如梁启超(注:戊戌事变后,梁氏东避日本,构筑其“新民学说”,曾一度颂扬卢梭,称卢为“盛哉!以双手为政治学界开一新天地,何其伟也!”认为卢梭民约论“精义入微,盛水不漏。今虽未有行之者,然将来必遍于大地,无可疑也。我中国……诚能博采文明各国地方之制,……从其民欲以施政令,则成就一卢梭心目中所想望之国家,其路为最近,而其事为最易焉。果尔,则吾中国之政体,行将为万国师矣”。见《卢梭学案》,《清议报》1901年11、12月,第九十八、一百册;另可见《论进步》,《新民丛报》第十、十一号,1902年6、7月。但梁氏这种态度后来有明显变化,转到否定派方面去了。参见《中国立国大方针》等文,中有“今世界惟大国为能生存。昔卢梭之著民约论也……未始不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也。曾不思国苟不竞,个人幸福将安所丽,……”等句。)、孙中山(注:孙氏早年虽无专文研讨卢梭学说,但其对卢梭的态度是非常明显的,因为,发表颂扬卢梭学说论文的《民报》、《云南》等刊物都是孙中山指导创办的,其作者也与孙有着很深的关系,后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在全体国民”,可看出卢梭学说的影响,亦可反过来看出孙中山对卢梭学说的态度。孙氏晚年对卢梭学说总的说来还是肯定的,但对其中不符合历史和中国国情的方面也有所认识。关于此点,可参见孙中山:《三民主义》,载《孙中山全集》。)诸人,对卢梭的解释前后有所变化,只能具体分析。甚至在有的 情况下,同一类型的解释中,又有不同的见解,如严复和章士钊同属否定派,但对卢梭的解释又存在很大差异 ,严复的《民约平义》发表后,章士钊则发表文章,加以批评(注:章士钊:《读严几道〈民约平义〉》,载《甲寅》杂志1914年。)。
(责任编辑:admin) |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