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漕臣兼领”时期:元丰三年至崇宁初 至北宋中期,中央集权已空前巩固,藩镇割据的威胁已不再是严重的问题。然而,因宋初统治者对唐末、五代之弊矫枉过正,产生了许多弊端,影响国力,形成了宋朝“积贫积弱”的局面,其中最突出的是北宋政府的财政危机,国用入不敷出。面对危机,统治集团中的一部分人要求对祖宗之制进行改革,著名的王安石变法就是在这种情形下发生的。 王安石变法以“理财富国”为中心,因此如何利用海外贸易来增加北宋政府的财政收入就成为变法的重要内容。宋神宗曾对臣下言:“东南利用之大,舶商亦居其一。若钱(镠)、刘(k23i303.jpg)窃据浙、广,内足自富,外足抗中国者,亦由笼海商得法”,要求“卿宜创法讲求,不唯岁获厚利,兼使外藩辐辏中国,亦壮观一事也”(注:《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五。)。利用海外贸易,增加税利,被视为富国的重要途径,“讲求市舶之利,以助国用”已取代“利归公上而外权削”,成为统治者处理海外贸易事务的出发点。为了增加朝廷的财政收入,就必须对市舶制度进行改革,提高行政效率,以加强对海外贸易的管理。 改革应从何处入手呢?王安石变法的理财指导思想是,“聚天下之众者莫如财,治天下之财者莫如法,守天下之法者莫如吏”(注:《王文公文集》卷一○《翰林学士除三司使》。)。即理财必须坚持法治,推行法治又必须依靠一批善于理财的官吏。“法”与“吏”被视为变法成败的关键。因此,对市舶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创立法规和官制改革,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自北宋以来,朝廷对市舶的管理无一定成法,对市舶贸易的规定是以因时而制、临事制宜的形式颁布的。随着岁月推移,敕令愈来愈繁杂,甚至出现相互牴牾的情况,官吏挟私舞文,上下其手,流弊甚多。鉴于此,宋神宗痛感创立法规、统一法令以治之的必要性,多次强调市舶管理,宜先“创法讲求之”(注:《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经过多年的筹划详议,终于在元丰三年(1080年)制订了《市舶法》。市舶司是执行《市舶法》的工具,依靠原来官制紊乱、事权分散、办事效率低下的市舶机构显然是不能有效地推行新法的,亟需加以整顿,建立一套较为集中统一的管理体系,使之能配合法度的变更。因此当朝臣乞专委官推行《市舶法》,神宗即“诏广东以转运使孙逈,广西以转运使陈倩,两浙以转运副使周直孺,福建以转运判官王子京。逈、直孺兼提举推行,倩、子京兼觉察构栏,其广南东路安抚使更不带市舶使”(注:《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六。)。换言之,即罢州郡兼使制,改以漕臣兼提举市舶,领导市舶管理,这是宋代市舶司官制的一次重大变革。 神宗时期的转运使虽然已经演变成为督治一路的长官,但仍保有“代天子巡狩”的使臣性质。当时转运使不仅主计一路财赋,而且还负责推行变法的各项措施,故深为神宗所倚重,多以善于理财、热心变法的官员充任,使之成为推行变法的得力工具。宋神宗利用转运使专门推行《市舶法》,因此“漕臣兼领”不同于“州郡兼领”,它不是一种地方官兼管的制度,而是向专职管理制度发展的一种过渡形态。在转运使主持下的市舶司是一个权力集中的机构,它不受州郡官吏的牵制,直接听命于中央,从而加强了朝廷对市舶的控制。尽管这种制度还有不少缺陷,但可以比较有效地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有利于贯彻朝廷的各项决策,排除地方官吏的侵扰,对海外贸易实行统一的管理。 “漕臣兼领”与“州郡兼领”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即在转运使的领导下,市舶司开始形成为一个常设的专门机构。据宋人蔡戡记载:“熙宁中置提举常平,其后又有坑冶、茶马、市舶,俱号监司。凡除一监司,概以中数,岁费三万缗,公弊万缗,迎送万缗,俸给五千缗,兵卒豢养五千缗”(注:蔡戡:《定斋集》卷二《乞选择监司奏状》。)。这表明,市舶司已有了常设的机构,固定的编制和独立的经费开支。在宋人的眼里,市舶司的独立置司乃始于神宗朝。隆兴二年(1164年),“臣僚言,熙宁(实为元丰)初创立市舶一司”(注:《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七。),即其一例。 “漕臣兼领”的市舶司人事编制大致可分为“官”和“吏”两个不同的组成部分。官由朝廷任命,有一定品位,一定任期,任满即迁,在市舶司中具有领导地位,负有决策、指挥、组织、协调的责任;吏则是“募有产而练于事者为之”(注: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卷一七《吏役门》。),有一定技能而无品位,听命于官,其政治地位虽不高,却操办市舶的具体事宜。 市舶司的官有四员,职掌如下: 提举市舶司,转运使或转运副使兼,为市舶司之首长。 监官,“主管抽买舶货,收支钱物”,每市舶司或务,“抽解博买,专置监官一员”(注:分见《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一。)。 勾当公事,又称干办公事,简称“舶干”,主持市舶司的日常公务。 监门官,主管市舶库,“逐日收支,宝货钱物浩瀚,全籍监门官检察”(注:分见《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三。),以杜绝侵盗之弊。监门官多由使臣(低级武官)充任,它还“兼充接引干当来远驿”(注:分见《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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