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上述官员之外,市舶司还有吏十一员,职掌如下: 主管文字,负责点检账状,但有时也由官员兼任(注:分见《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八。)。 孔目,负责对海商申请的审核、验实,然后发予公凭。 手分,管“钱帛案”,即负责钱物的收支工作。 贴司、书表,制作账簿、文字档案。 都吏,负责巡视、检查和安全。 专库,负责市舶库内舶货的保管和发纳。 专秤,负责临场抽解、和买的具体工作。 客司,负责贡使和蕃商的接待工作。 前行、后行,负责警卫。 从上可以发现改革后的市舶司是一个比较稳定的机构,已基本上形成了独立的管理体系,其内部分工亦非常明确、具体和专业化。这些都标志了海外贸易的管理已逐渐从地方行政职能中分离出来,向着正规化的专职管理方向过渡,客观上适应了由于海外贸易的发展,管理工作日趋复杂的要求。同时市舶司的职能也大为强化,有助于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官吏的侵渔骚扰,这些都对促进海外贸易的发展起了一定作用。从史籍记载来看,熙丰年间官吏对海外贸易的侵害甚少,中国海商纷纷“争请公凭,来往如织”(注:《苏东坡奏议集》卷八《乞禁商旅过外国状》。);外国商使亦“来者相继”(注:《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六。),宋政府的市舶收入大量增加,这不能不说是市舶制度改革所收到的成效。 三、“专置提举”时期:崇宁初至南宋末 宋徽宗是一个奢侈的君主,他任用蔡京等人执政,提倡“丰亨豫大”之谬说,大肆挥霍,以填欲壑。在此情况下,皇室开支浩大,朝廷“用度日增”(注:《文献通考》卷二四《国用二》。),财政收入难以支撑。为了应付这种局面,宋徽宗、蔡京等人打着“绍述”宋神宗新法的旗号,加强对人民的搜刮掠夺。宋徽宗在元丰之制的基础上继续对市舶制度进行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是改行“专置提举”制,即由朝廷派人担任专职的提举市舶,进一步将市舶司置于朝廷的直接控制之下。实际上市舶司成为中央的派出机构,故有“朝廷之外府”之称(注:郑毅夫:《贺吴提举启》,见《圣宋名贤五百家播芳大全文粹》卷三五。)。改制的具体时间史籍语焉不详,但北宋末年朱彧有云:“崇宁(1102-1106年)初,三路各置提举官”(注:朱彧:《萍州可谈》卷二。)。专置提举之后,市舶司的机构更加完善,职能也更加强化,形成了中央控制下的专职管理体制,标志着封建政权对市舶贸易管理专门化、正规化的基本完成。 宋徽宗的改制有其合理的成分,在一定条件下对海外贸易的发展也会起某些促进作用,但是由于他的改制与宋神宗改革的目的不同,因此所起的作用也就不可同日而语了。从改革的目的来看,宋神宗等人是着眼于“以助国用”,利用海外贸易为封建国家的财政服务。为了真正达到增加市舶榷税的目的,就不能不遴选有理财专长的官员来管理市舶贸易,采取一些措施来调动海商贩运的积极性。故后人云:“熙宁初创立市舶一司,所以来远人,通物货也。旧法(指熙丰时的市舶之法)抽解既有定数,又宽期纳税,使之待价,此招致之方也”(注:《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七。),其意在“使商贾懋迁,以助国用”(注:《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七。)。换言之,增加税利是以“商贾懋迁”为前提的,故对海外贸易的发展起了一定促进作用。宋徽宗改制则以满足奢侈挥霍为目的。他虽以推行新法为幌子,却剜除了新法中的积极成分,将市舶司作为为自己搜刮钱财和奇珍异宝的工具。通过改制,起初确实增加了财政收入,据记载,“崇宁经画详备,九年内收至一千万(缗)”(注:《文献通考》卷二○《市籴一》。),比熙宁元丰时几增一倍。由于片面强调扩大市舶之利,“自大观(1107-1110年)以来,乃置库收受,务广帑藏,张大数目,其弊非一日”(注:《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二。)。市舶收入的增加不是以发展海外贸易为前提,而是招权纳贿,依靠一批贪暴的官吏,对海外贸易实行杀鸡取卵、竭泽而渔式的掠夺。如燕瑛,“倾任广南市舶,专以货贿,交结近倖,目为香燕”(注:《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八二《李光论燕瑛、胡直孺札子》。);泉州提举市舶张佑,“本泉州大商”,“缘交结权幸,以猎取名位,邪佞凶狡,素无廉声”,以致“赃汙不法,一方之民,咸受其弊”(注:《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八二《李光又论曾纡等札子》。)。这些宠臣虽根本不懂理财,但有皇帝权贵撑腰,不顾官常纲纪,不管海商死活、民怨沸腾,唯务苛敛,自己亦乘机大饱私囊,严重地损害了海外贸易的开展。对于徽宗朝的市舶之政,宋人许月卿有切中时弊的评论:“炳炳祖训,舶利最博,庶宽民力,免于榷剥,祖宗之意,盖念民邛。宣和以来,悉归应奉,如唐舶使以奇器进,治乱之几于此分”(注:许月卿:《百官箴·提举市舶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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