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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豪强经济的历史地位(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杨一民 参加讨论

如果要全面地看待自耕农经济和豪强经济这两种经济结构的优劣,不仅要考察耕作方式、耕作能力、经济效益等方面,还须考察劳动者的状况。在一般情况下,自耕农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经济,在生产经营中有一定的自主性,人身依附关系较弱,生产积极性也比较高。可是,对不同历史时期自耕农的不同境遇必须作具体分析。马克思说:“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在现代各国,我们又发现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注:《资本论》第三卷,第九○九页,人民出版社一九七五年版。)马克思说的“古典古代”,主要是指罗马这样的典型奴隶制。其实,罗马自耕农在寡头政治统治下的自由程度是很有限的。这里说的“自由”仅指土地所有制形式而言。汉代的自耕农与之相比,确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在人身自由程度上却比罗马自耕农还少得多。这是因为,第一,古代中国的氏族贵族奴隶制残余严重存在,商鞅变法比罗马早期的诸多改革要不彻底得多。它的后果造成了专制主义统治空前加剧和超经济强制进一步强化。在汉代,正式建立了由皇帝通过“民爵制”与郡国制相结合、控制编户齐民的国家奴隶制。在这种统治结构下生活的自耕农,其人身自由是很少的。第二,汉代自耕农不仅要受到专制主义王朝的统治,还要受村社组织的严密控制。汉王朝沉重的徭役、兵役主要是通过村社组织督责征发的。第三,强大的专制主义国家机器的经济体现--沉重的赋税,是汉代自耕农无法扩大再生产、有时甚至连简单再生产都无法维持的根源。这种赋税政策特点之一,是轻田税、重人头税,人头税实际征收额又比法定额重得多(注:见江陵凤凰山汉简,释文见《文物》一九七四年第六、七期。)。汉武帝之后,更赋、户调等新名目层出不穷。从经济负担总量看,自耕农的日子并不比依附农好过多少。《盐铁论·未通篇》说自耕农负担“一人之作,中分其功。”王莽也说汉代赋税“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也。”(注:《汉书·王莽传》。)第四,汉代赋税政策又一特点是轻实物、重货币,这是商品货币经济作用下保护债务奴隶制的政策。它人为地扩大了自耕农与市场的联系,使之强迫接受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盘剥,造成了在封建生产关系出现以前、自耕农破产后大批沦为奴婢的结局,从而极大地发展了奴隶制生产关系。小农经济的不稳定性导致村社组织的不稳定。汉代统治者和村社组织对破产小农的奴婢化无能为力,只能听任债务奴隶制漫延,任其吞噬小农。基于这些原因,汉代自耕农经济在发展生产力和抵御奴隶制生产关系侵袭能力上,都存在着不可克服的许多弊病和局限。
    豪强经济中的劳动力,大体上说有依附农、私奴婢和雇佣劳动者三种。其中,雇佣劳动者人数不多,又带临时性,主要劳力是前两种人。从发展趋势看,依附农是占居主导地位的劳动者。
    汉代依附农所受剥削是沉重的,被剥削率约占百分之五十,人身依附关系比较强。然而,他们脱离了版籍,实际上既不用交人头税,也不用再为国家服役当兵,更不用受商人和高利贷者的盘剥。在天灾人祸出现时,他们依附于豪强门下,既不会成为流民,也不会沦为奴婢。在特定条件下,即使流亡也是举族而徙,其生活再艰难也有起码的保证。新莽灭亡后许多大族起兵时,动辄数千人随往即是明证。在较优越的生产条件下,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依附农经济地位的相对稳定,是抵御奴隶制生产方式侵袭的强大经济力量。在汉代豪强经济中,奴隶制生产关系和封建性生产关系的成份都有,因为豪强经济本身就是过渡时期的产物。从辩证的、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封建生产关系因素逐渐战胜奴隶制生产关系的趋势是明显的,它为过渡到魏晋以后典型的封建性依附关系居于主导地位的大土地所有制经济结构准备了条件。其所以有可能完成这一过渡,原因就在于依附农相对稳定的经济地位能逐步战胜奴隶制生产关系。
    在“二牛抬杠”出现前后的一个时期内,在豪强经济中,私奴婢大量用于农业生产。在董仲舒、师丹、孔光、何武、王莽等人的改革方案中,无不把奴婢和土地问题相提并论。汉代大土地所有制农业经济中,商品经济也占有一定比重,农业中的商品经济本身,决定了要与奴隶劳动相联系。过去,史学界不少同志对汉代奴婢是否从事农业生产持否定态度;近年来,随着地下出土文物日渐增多(注:这方面最有说服力的材料,是湖北江陵纪南城凤凰山168号,169号和8号、9号墓出土的数批手持农具的生产奴隶俑及墓中出土的《遣册》。),越来越多的同志倾向于肯定。在“二牛抬杠”出现后的西汉后期,出现了某些注意发挥奴婢生产积极性的倾向。史载,樊重“课役童隶,各得其宜,故能上下戳力,财利岁倍”(注:《后汉书·樊宏传》。),即代表性一例。到东汉时,私奴婢大批获得解放并向依附农地位转化。关于二者转化过程的一些具体环节,还有待于进一步搞清楚。何兹全先生认为,王莽改私奴婢为“私属”是个重要转折环节,王莽反对奴婢买卖,实际上提高了奴婢的地位;“而刘秀之一次又一次地下令解放一部分奴隶,恐怕也是以此为背景的。”(注:何兹全:《读史集》第五四页,上海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二年版。)这种看法是很有见地的。总之,到东汉时,豪强庄园内已是“奴婢千群,徒附万计”(注:仲长统:《昌言·理乱篇》。)了,依附农成份已大为增长,而私奴婢则比西汉时大为减少。
    私家豪强与汉王朝争夺劳动力有两个重要的手段,一是“宗族”外衣下的“赈济”;一是相对提高物质待遇。关于“宗族”外衣下的“赈济”,文献记载很多,最有代表性的是崔实的《四民月令》。东汉豪强经济发展后带来了地方政治结构变化,这时的村社组织已是农村公社与坞壁组织一身二任的土围子,“赈济”即其重要经济职能之一。关于物质利益,《后汉书·王丹传》云,丹“家累千金,隐居养志,好施周急。每岁农时,辄载酒肴于田间,候勤者而劳之。”依靠这些手段,加上政治性强制,一面使奴婢上升为依附农,一面不再让依附农重新沦为奴婢,使豪强经济的再生产规模得以扩大,农业生产获得发展。
    我们从上述两方面将汉代豪强经济和自耕农经济作了比较,从而清楚地看到了豪强经济所具有的历史进步性。在此基础上去看待由于豪强经济的发展而加速对自耕农经济冲击、兼并的历史进程,便会感到不仅容易理解,而且是具有必然性的了。恩格斯说过:“由于文明时代的基础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所以它的全部发展都是在经常的矛盾中进行的。生产的每一进步,同时也就是被压迫阶级即大多数人的生活状况的一个退步。对一些人是好事的,对另一些人必然是坏事”(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一七三页。)。恩格斯讲的是原始公社瓦解后进入阶级社会时出现两大对抗阶级的历史意义。它一方面体现了历史的进步,另一方面也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以剥削、压迫的对抗关系代替了原始的平等关系。这段话对认识两汉时期豪强经济兼并、冲击自耕农经济的历史意义也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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