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商主义”(mercantilism)是一个颇有争议的概念。自英国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创立者亚当·斯密(1723-1790年)以来,它普遍被视为经济学说史研究的范畴。但是,对重商主义特征的历史考察向我们昭示,它具有更为广泛的外延和十分丰富的内涵,仅仅从经济学说史领域进行研究,已充分显示出其狭隘性和局限性,并引起广泛歧意和争论。(注:参见:(法)费尔南·布罗代尔著,顾良译:《15-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2卷,第5章,第499-614 页。 Oliver C. Cox,Foundations of Capitalism,Philosophical Library,inc 1959,"Part Ⅱ- The Nation,Mercantilism,And Industrialism." P.283-392.)“因为重商主义思想的范围涉及转型社会的社会进程及其社会制度,应当从多种角度对之进行研究,包括从经济学的、社会学的、政治学的,甚至宗教学的角度进行研究。由此看来,重商主义是一连串模糊不定的观点和惯例,‘用以解决紧迫的同时代的问题’”(注:Oliver C.Cox前引书,P.318.)所以,笔者主张对重商主义政策和思想特征进行实事求是的历史考察,从而揭示重商主义政策和思想是在欧洲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型时期所产生的最早的转型政策和转型理论。本文以英国早期重商主义特征为例进行具体的历史考察。 一 英国早期重商主义兴起于16世纪,即都铎王朝统治时期( 1485 -1603年)。在这一时期它经历了中世纪以来首次人口快速增长、价格革命、农业革命、宗教改革及工商业扩张等一系列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历史事件,从而呈现出明显的社会转型特征。英法百年战争和亨利八世宗教改革以后,英国首先在欧洲国际政治领域中逐步形成以不列颠群岛为主体的统一实体,并以王权的胜利和民族国家开始形成为标志,都铎王朝逐步致力于国内事务,追求王室财政独立,介入国内正在发生的经济和社会变革,从而影响到资本原始积累的历史性进程。这一时期都铎王朝推行的是一揽子式的重商主义政策,它涉及到农工商贸、行政管理、宗教文化等诸多方面。其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 第一,以财政政策为主导,推行相关的其它重商主义的经济政策。随着以王权为中心的民族国家的兴起,其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生存并应付政府开支全面增加的挑战。16世纪席卷西欧各国的价格革命,恶化了新兴民族国家的财政状况;对外战争与国内改革又使之背上沉重经济负担;王室的糜费奢侈无疑于雪上加霜。因此,“如何使国家的预算最终保持平衡,这是欧洲‘新型君主国’所面临的一个最大的挑战”。(注:(意)卡洛·M·奇波拉主编,贝昱、 张菁译:《欧洲经济史》第2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482页。)16世纪英国都铎王朝统治者推行重商主义政策,介入正在形成的国民经济,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因此财政政策居于主导地位。 享利七世统治时期(1485-1509年)主要通过打击大贵族,征收罚款或没收其财产的办法增加王室财政收入。亨利八世(1509-1547年)以来,为了弥补战争及其它开支,先后两次(1526年-1544年)实行货币大贬值的政策,作为应急手段。宗教改革中解散修道院的政策也使王室大获其利。但是遗留大量经济和社会问题,全国臣民不满、王权威信下降。16世纪中后期不得不整顿币制,并转向增加经常性收入的财政政策。 都铎王室的经常性收入一方面基于传统的封建课征如监护人费、继承许可费、结婚权费等,及王室领地的出售收入;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和经济变革,不断增加收入项目,如宗教改革后国王征收教士“首年金”和什一税等。关税、垄断特许权和粮食征购权也是王室收入重要来源。但是这些经常性收入远远满足不了经常性支出的需要,都铎王朝统治者试图把议会的补助金即军费转为经常性收入并寻找能够广开财源的新税目。护国公萨莫塞特(1506-1552年)甚至提出向绵羊征收“人头税”,由于地方实力派反对,不了了之。都铎王室看到随着16世纪英国工商业发展,个人所得不断增长,把议会补助金转向向全体国民课征的直接税是财政收入重要源泉。但是由于议会的牵制和行政管理及税收体制不健全,致使王室财政收入受到很大限制。因此都铎时期税负较轻,对新兴工商业资产阶级和乡绅的资本原始积累十分有利,对王室财政收入增长却无大俾益。如何使财政收入增长与国民财富增长同步,直到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才逐步得到解决。 第二,在农业政策上被动调整,以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一般认为,英国农业向资本主义过渡通过农业革命即圈地运动,采取了对农民进行直接剥夺的方式,但是国家的政策却在较长时期内反对这种剥夺。都铎王朝为了维护传统的农业结构及土地关系,从而巩固专制王权的社会基础-农民,保持社会稳定,制订了大量法规条例,主要涉及土地政策及粮食贸易政策两大方面。 在土地政策上,都铎政府的总原则是反对圈地,维护农民传统的公用地用益权,缓和农村社会矛盾。从15世纪末以来,都铎政府已开始通过立法制止圈地,但是圈地运动非但没有得到制止,到16世纪又有了扩大的趋势。亨利八世于1515年下令“把每一块变为草地的耕地全都恢复过来”,(注:Luders,A.Tombins,T.E.& Raythby,J.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London1810-1828.P.540、542-543.转引自陈曦文著:《英国16世纪经济变革与政策研究》,首都师大出版社1995 年版, 第162页。)并于1517年任命其首席大臣托马斯·沃尔塞(1473-1530 )成立专门委员会调查圈地问题。1526-1529年间,沃尔塞连续三年发布文告反对圈地运动。1548-1549年,护国公萨莫塞特设立新的圈地调查委员会,由约翰·赫尔斯(?-1571)领导,目的在于敦促实施反圈地立法,缓和日益紧张的农村阶级矛盾,但终归无效,致使发生了1549年的地方叛乱。以沃尔维克伯爵(1504-1553年)为代表的地方投机家和大地主于1549年10月武力驱逐了萨莫塞特。伊丽莎白一世(1558-1603年)一再重申亨利七世、亨利八世的反圈地法令,皆无果而终,甚至再次引起地方叛乱。因此,到16世纪末都铎政府不得不废止反圈地法令。 在粮食贸易政策上,都铎政府的原则是满足国内人口增长和工场手工业发展需要,控制粮食国内外贸易。粮食进出口关税也是王室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亨利七世时期,粮食供应较为充足,粮价相对稳定,因此粮食贸易并未受到过多干预,继续执行1437年的法令,即在不出口到敌国、缴纳关税并且粮价低于规定价格标准(小麦每夸特6先令8便士、大麦3先令)的条件下, 粮食可以自由转运、 出口。 亨利八世时期,1516年伦敦率先禁止粮食出口。1527年枢密院任命了专门的委员调查国内粮食贸易中囤积居奇、转售获利、垄断市场等问题。1534年法案则规定,无国王颁发的许可证则不准粮食出口。此后都铎政府日益加强了对粮食贸易的控制。1556年以后都铎政府的枢密院正式设立“粮食限制委员会”,并通过了大量限制国内外贸易的法规。地方机构中,每郡的治安法官负责监督当地粮食供应状况;海关官员负责控制粮食出口。但是都铎政府控制粮食贸易的主要手段还是依靠法令规定的粮食价格。关于规定价格标准,都铎时期变化较大。1555-1563年议会连续通过法案恢复1437年法令规定的标准。此后曾提高到10先令以上。16世纪末甚至提高到20先令以上。(注:Norma Scott Brien Gras, The Evolution of the English Corn Market,Harvard Univecsity 1915,P.230.)但是日益崛起的乡绅阶层对政府控制粮食贸易的政策提出挑战,他们控制地方政府机构,贿赂海关官员,走私出口粮食以谋取厚利的现象一直没有断绝,并且日益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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