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越界侵渔与民国北京政府的应对(1924-1927)
自清末以降,英、俄、日、法、德、葡、挪威等国都曾对中国沿海渔业有所觊觎,惟对华侵渔最猖獗的还是日本。民国时期,日本侵渔一度成为重大外交事件。民国北京政府及当时社会各界为反对日人侵渔进行了一系列斗争。在一定程度上,这些斗争对于抵制日人侵渔起了某些积极作用,并对中国领海观念发展和领海制度建设起了刺激作用。当然,由于种种原因,这一时期的抵制措施成效有限,无法阻挡日人侵渔步伐。 有关日本侵渔问题,学界已有一定研究,但多是涉及外人侵渔活动状况及其危害,而对因此引起的社会反应及政府应对、中外渔业交涉等问题关注不足。日本侵渔问题产生后,中国人就给予关注。如邵羲的《论渤海湾渔业权》(《外交报》第283期,1910年7月31日)。真正对此进行深入研究的还是民国时期李士豪、屈若搴所著《中国渔业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及李士豪著《中国海洋渔业现状及其建设》(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这两本著作均有相当篇幅涉及外人侵渔问题,并提供了相当丰富的资料。此后,中国学界长期未关注此问题。20世纪80年代开始有所改观。目前学界成果主要在水产志和渔业史方面。如,张锡纯主编:《山东省水产志资料长编》(山东省水产志编辑委员会1986年版)、《上海渔业志》编纂委员会编:《上海渔业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青岛市水产局编:《青岛市水产志》(青岛出版社1994年版)等,以及张震东、杨金森编著《中国海洋渔业简史》(海洋出版社1983年版),丛子明、李挺主编《中国渔业史》(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年版),福建省水产学会《福建渔业史》编委会编:《福建渔业史》(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1988年版),郭振民:《嵊泗文史资料:嵊泗渔业史话》(海洋出版社1995年版)等。刘利民的《不平等条约与中国近代领水主权问题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有专门章节考察近代列强对华侵渔尤其是日本对华侵渔状况。论文方面,如都樾、王卫平的《张謇与中国渔业近代化》(《中国农史》2009年第4期),考察了张謇创办近代新式渔轮以抵制外轮侵渔等活动;谢小琴的《民国早期日本对中国沿海侵渔及其影响——以1924年日船越界捕鱼案为中心》(《黑龙江史志》第15期,2010年8月8日),以个案的形式探讨了当时日本越界侵渔情况及其影响;陈冠任的《盟军总部与中日渔权争议(1945-1952)》(台北《国史馆馆刊》第27期,2011年3月),深入考察了战后国民政府与盟总围绕日本侵渔发生的交涉;刘利民的《论民国时期日本对华侵渔及其特点、影响》(《吉首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亦专题考察了20世纪二三十年代日本侵渔问题。但上述成果多倾向于研究日人侵渔活动及危害,而对由此引起的社会反应及政府应对等探讨较少。本文拟对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如何应对日本侵渔问题进行考察。 一、日本侵渔活动猖獗与民国北京政府的抗议 在所有外人侵渔事件中,日本最猖獗、规模最大、时间最长。自1905年强租旅大开始,日本侵渔行为经历了半个多世纪,其渔轮频繁出没于中国沿海。当然,清末时期,日本对华侵渔范围还主要局限于黄、渤海区域,侵渔规模也有限,可以说是日本对华侵渔的开端。①日本控制朝鲜后,开始积极排斥中国在黄海的渔权,又直接对渤海湾一带侵渔,严重损害了中国的海权、渔权,遭到了清政府的反对。但当时清政府并未采取有力措施,多以外交抗议为主,故收效甚微,日本侵渔反而变本加厉。民国时期,日本的侵渔范围逐步扩大,猖獗程度更甚于清末,日轮侵渔案成为中日交涉的重要内容。不仅北京政府频频向日方提出抗议,中国社会各界也进行了一系列斗争。日本的严重侵渔行为引起了中国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某种程度上亦促使了国人领海渔权意识的觉醒,加速了中国的领海制度建设。② 民国时期,日本渔轮对华侵渔程度加剧与其政府的政策密切相关。日本政府为了保护近海渔业,制定了一系列取缔汽船捕鱼规则。从1911年开始划定禁止汽船捕鱼区域,“即划定日本沿海之一定区域内,不准渔轮曳网捕鱼”,后又多次修改规则,扩大禁止区域,实际上等于将这些渔轮驱赶到远处捕鱼。1914年,规定“其捕鱼地点,不得在‘东经一百三十度以东朝鲜沿岸禁止区域以内’,无形中即以渤海、黄海为其渔轮捕鱼之唯一区域”。1917年又修改规则,“规定船数为七十只,新造船须在二百吨以上,速率十一浬,续航力二千浬以上”。1924年修改规则,“对内地及黄、渤、东各海以外之海面不适用七十只之限定,即该规则认出渔于中国南海之渔船不加以限定”。③正是在日本政府的渔业政策驱使下,日本渔轮到中国沿海侵渔日益猖獗。 民国初年,日本对华侵渔仍多集中在中国北方水域。如1915年,山东蓬莱县渔民报告,日人数年一直在砣矶、黑山等岛捕鱼。1918年,又有人发现日渔轮在大沽口捕鱼售鱼。④到了20世纪20年代,日本侵渔的范围和规模都扩大了。日本渔轮逐渐深入到江浙、闽粤等沿海侵渔。如1922年12月,农商部收到广东琼崖王树人的电报,称:“日人勾结国贼何瑞年等以承垦西沙群岛名义,瞒呈省署立案,嗣后日船载来日人、台湾人二百余名从事渔盐,驱逐琼人。”⑤这一时期,自北至南,凡中国沿海重要渔场均可见日轮侵渔身影。“日本在我国沿海侵渔根据地,在北为大连、青岛,中部为上海,南为香港、台湾”。⑥ 旅大是日本对华侵渔的老根据地。自日俄战争后,旅大转租给日本,日本渔轮纷纷开入此租借地水域。此后,日本侵渔活动“日盛一日”。1906年就有400余艘渔船跑到这一带侵渔。1907年更多达500余艘,“渔人之从日本来者源源不绝”。⑦日本渔民不仅在旅大租借地内水域捕鱼,而且逐渐侵捕至界外,旅大成为了日本在中国东北沿海侵渔基地。民国时期,这一侵渔基地依然发挥重要作用。有人甚至认为,“大连在九一八以前,为日本在此方唯一的根据地,渔船制造业及渔获物贩卖市场均占北方渔业中重要地位”。⑧ 青岛是日本在民国初年开辟的黄海侵渔基地。1913年10月,日本汽船拖网株式会社经德国青岛当局许可开始进入此地。第二年,日本对德宣战,出兵青岛。日本渔民大批尾随而至。日据青岛后,日轮以此为根据地,侵入山东沿海及江苏海州一带。1915年至1921年间,每年到此捕鱼的日本渔民在400名至600名之间。⑨1922年,日本在青岛的军事统治结束,但侵渔行为并未收敛,此后每年仍有百余艘渔轮自由进出该港,获利甚厚。⑩ 上海是日人在东海侵渔的基地。20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日人在上海建立了侵渔基地。江浙沿海渔业资源丰富,日人对此垂涎已久。在侵入渤海湾捕鱼未受到有效制止之后,日轮更加猖獗,逐渐侵捕江浙一带沿海。“查日轮越捕,始及山东,继入苏省”。(11)在1925年前后,日本侵渔船只就开始侵入此地,并尝试运沪销售。(12)该年4月,有日本新式渔轮“大顺”、“天理”两艘侵捕苏省沿海鱼类,并运沪销售,“已引起渔业界之极大恐慌”。5月,又有大渔轮“海福丸”等3艘在长江口外花鸟山北2海里处大肆侵捕,获鱼20万斤。渔业界惊呼:“上年渤海湾之前车又复现于苏省。”(13)此后,日本渔轮公然以上海为侵渔基地,侵捕华东沿海渔业。1926年7月11日《申报》载:“江浙洋面,外人侵渔,本年尤甚。日本手缲(操)网机船自由沿海侵捕,公然运沪销售。”(14) 至于华南沿海,日人主要以台湾和香港为基地。日本割占台湾后,在台湾总督府内设置水产课专管渔业,组织蓬莱渔业公司,攫取台湾渔业资源。此后,日人开始觊觎福建沿海渔业。1915年,日本迫使中国接受二十一条之后,更极力侵占福建渔业。厦门、泉州等地经常可见日本渔轮的身影。尤其是自1926年3月5日台湾总督府宣布渔轮及手操网机船等之禁渔区域后,日本渔轮到闽粤沿海侵渔者日见增多。有舆论指出:“日本渔船,侵入我闽海捕鱼,已非一日。近乃变本加厉,一方既私擅捕鱼,一方又以渔船私运货件,入我内地,偷漏关税。”(15)香港作为日本侵渔基地始于1925年,当时台湾蓬莱渔业公司在香港设立分公司。第二年日本人在香港设立南华渔业公司。此后日本渔轮利用香港为基地,在东海、南海沿海侵渔,获渔甚丰,例如1930年渔获额达到100万元。(16)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日人在中国沿海侵渔已经形成自北向南、以点带面、全方位侵捕的格局。 日本渔轮侵渔猖獗,严重破坏了中国海洋渔业资源,影响了中国渔业经济的发展和沿海渔民生计,侵犯了中国领海主权,甚至危及中国国防安全。民国时期海军部指出:“江浙闽粤沿海,屡次发现日本渔轮,侵入我国领海捕鱼,及盗采海产,致本国渔业日益衰落,影响沿海居民生计,至深且巨。”(17)可见,政府部门对于日人侵渔的危害性也有明确认识。 日本一再在华侵渔,自然引起了中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最先引起民国北京政府注意的是1924年日轮侵渔山东沿海事件。这年3月以后,日本渔轮陡然多次在山东渤海湾一带侵渔。(18)8月31日,山东实业厅长陈藻呈报农商部:“查日船‘满光丸’等自五月一日侵入渤海捕鱼约四十余只,始至蓬莱,转入黄县屺岛(后文中“鸡岛”、“屺坶岛”或“屹坶岛”,均系同一岛名——笔者注),调派炮舰两艘,前往驱逐,日船遂退出黄境,又折入掖县,复派炮舰跟追,始完全退出领海,计在我领海约三十余日。”(19) 日轮侵渔渤海湾并非始于此时,但此次侵渔更为猖獗。“从前日人虽有潜行捕鱼之举,然尚不敢如此横行。自本年三月间陡来日本汽机渔轮帆船多艘,公然在渤海湾内任意捕鱼,且将吾国渔人所布之网绳钩线拖拉毁损殆尽……”(20)日本渔轮公然侵渔渤海湾山东沿海引起了当地政府的关注。烟台交涉员当即向日领交涉,提出三项要求:“一、渔民损失,由日船赔偿;二、日本渔船嗣后不得再侵入领海;三、日领馆警察私庇日船,加以惩戒。”而日领认为日船并未侵入中国领海捕鱼,予以回绝。中方当即提出日船侵入中国领海的证明予以驳斥:“‘满光丸’在长山岛海面捕鱼被中国炮舰查获,该日船情愿认罚六百元,复向屺岛捕鱼,此可为证明者一。五月二十九日日船‘第八隼丸’、‘第五隼丸’等号在屺岛捕鱼,被‘海骏’炮船捕获二只,及在船日人,有日领署警察签字领回为凭。此可为证者二。日船‘满光丸’等号在领海所捕之鱼,除运回本国者外,并常将所余者沿岸售卖,人人共见,此可为证者三。中国渔户沿岸下网,向不能在三海涅[里]之外,而所下网具竟被日船拉去,及日船铁网损毁者无算,此可为证者四。”但日本领事“仍强词掩饰”。鉴于日领毫无诚意,烟台交涉员只好一面请求海军派舰护渔,一面将交涉情形上报。(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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