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条约的否定:1876年时日本以及1882年时美国的立场 如果说1866年与1871年法国与美国否认中韩传统朝贡关系主要是出于对朝鲜发动报复性军事侵略行动之目的从而具有典型的“炮舰外交”色彩的话,1876年与1882年日本与美国在与朝鲜签订条约时竭力否认中韩传统朝贡关系之举,则更多地体现了近代与传统、西方与东方两种不同国际关系体制之间的冲突。日本与美国则是充分利用上述的紧张与冲突关系,而获取了各自的外交利益。其实,清政府早在1871年与日本签订《中日修好条规》之际,就已经有过针对中韩传统朝贡关系的相关努力措施。(34)至少按照担任清政府全权代表之直隶总督兼北洋通商大臣李鸿章的理解,《中日修好条规》第一条“即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礼相待,不可稍有侵越”句,便是“隐为朝鲜等国预留地步。”(35)然而,明治日本政府签订《中日修好条规》一个最初目的就是要落实“日清两国平等”,进而要达到另外一个目的:“对于对清恪守事大藩属之礼的朝鲜,日本在名分上就取得了优越地位,这应该说也就打开了与朝鲜建交的方便之门。”(36) 1874年台湾事件前后中日两国有关“所属邦土”句的纷争,在其前因上与中日两国对《中日修好条规》的不同目的与意图直接相关,在其后果上则是成为1876年《江华条约》之际中日两国有关“所属邦土”句纷争的一个先声。(37)到1875年9月20日云扬号事件爆发之后,日本政府在决定“与过去柏利提督来到下田时(对日本)的先例”一样,向朝鲜派出武装船队护卫下的外交使节进行交涉,同时于11月10日任命外务少辅森有礼为驻华特命全权公使”前往中国开展交涉,(38)其目的就是为了迫使清政府就中韩朝贡关系问题表明立场进而阻断清政府对日朝交涉的干涉。(39)事实上,森有礼与清政府的交涉,尤其是1876年1月24日至25日在保定府与李鸿章之间有关中韩朝贡关系的著名争论,(40)并没有对随后在朝鲜江华岛开展的日朝两国交涉产生直接的影响,却仍不失为中国清政府所坚持的传统朝贡关系体制与日本明治政府所坚持的近代条约关系体制在对朝鲜关系问题上的第一次公开冲突。(41) 到1876年2月27日在朝鲜江华岛签订的《朝日修好条规》(又称《江华条约》或《江华岛条约》)12款中的第一款,则明确规定:“朝鲜国自主之邦,保有与日本平等之权。”(42)关于这一条款的意义与影响,日本学者信夫清三郎等指出:“由于缔结《日朝修好条规》,日本的大陆政策便迈出了第一步。此外,这个条规否定了清帝国与朝鲜的宗属关系,对东部亚洲华夷秩序的国际体系给予了沉重的打击。自不待言,清帝国是不肯承认这个条约的。于是,围绕着朝鲜问题,日清两国就不能不形成严重的对立关系。”(43)事实上,这个“自主之邦”句是模仿1874年3月《法越和平同盟条约》第二款有关“法兰西共和国总统阁下面对一切外国,无论哪一个国家,承认安南王的主权和他的完全独立”的内容。(44)旅日华裔学者彭泽周曾对这一条款与中国的关系做出过明确的解释:“根据上述的江华岛条约第一条,清韩两国之间的宗属关系从根本上遭到了否定,其政治意义极为重大。换言之,无论今后日韩两国之间发生任何的纠纷,日本不仅可以抑制清国对朝鲜问题的发言权,还可以对李朝政府为所欲为地实施强求。这一点可以说是迄今为止日本对韩交涉史上最大的成果。”(45)总之,1876年《朝日修好条规》中有关“朝鲜国自主之邦”的内容,使日本明治政府否定中韩传统朝贡关系的立场得到一种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明文表述,从而不仅成为近代日本与朝鲜关系史上的一个长期争端问题,(46)而且也成为近代中国与日本在朝鲜问题上的一个重要争端。(47)正如韩国学者金基赫所指出的那样,《朝日修好条规》“是不仅在韩日两国关系而且在东亚国际关系方面带来划时代性变化的一个重要因素。”(48) 到1882年《朝美修好通商条约》签订之际,中韩传统朝贡关系再度成为中国与美国以及朝鲜与美国之间的一个重要争端问题。有关《朝美修好通商条约》的研究,在近代韩国历史以及韩美关系史研究领域一直是一个研究热点,迄今已经有相当丰富的先行研究,(49)本文的考察重点则在于关注其中有关中韩传统朝贡关系的内容。众所周知,有关朝美条约的交涉,至少在中韩两国层面可以说是清政府与李鸿章自1876年以来对朝鲜政府实施“列国立约劝导策”的结果。(50)早在1881年初,李鸿章就已经指派具有留学法国经历的外交幕僚马建忠等人拟定了一份《代拟朝鲜与各国通商约章节略》,(51)其中第二条限制各国驻朝鲜外交代表层级为总领事并接受其驻华公使指导,第十条则规定汉文本为作准文本,试图借以强调中韩传统朝贡关系,从而“在将朝鲜纳入近代条约关系框架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与清朝的传统朝贡关系。”(52)到1882年有关朝美条约草案的交涉,首先是通过李鸿章的安排与主导而在天津展开了中、朝、美三方的多边会谈,至于后来在朝鲜仁川的交涉则不过是根据上述天津交涉的结果而落实条约签署事宜,而清政府与李鸿章在这一过程中始终起到了重要的斡旋乃至“代为主持”的作用。(53) 根据李鸿章主持确定并获取朝鲜领选使金允植同意的朝美条约草案,其中第一条就是明确规定朝鲜为中国属邦,(54)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出现1876年《朝日修好条规》第一条那样的尴尬局面。(55)然而,在1882年3月开始的天津交涉过程中,美国政府代表薛斐尔(Shufeldt, Robert Wilson)却根据近代国际法有关主权国家与“半主权国家”的原则,拒绝在朝美条约中插入承认中韩传统朝贡关系的内容,最终经过与李鸿章及其幕僚的多次会谈而以所谓“属邦照会”方案达成了妥协,(56)亦即“薛斐尔在坚持不能在条约正文直接反映韩中两国之间朝贡关系的同时允许采用上述的间接表现方式,李鸿章则在条约正文插入上述间接表现(秀按:条约文本使用汉文并采用清朝纪年)之外又通过专门的属邦照会来宣示朝贡关系。”(57)于是,在1882年5月22日《朝美修好通商条约》签订之后,朝鲜方面随即向薛斐尔转交了国王高宗对美国总统亲笔函的复函以及仍以国王高宗名义的所谓“属邦”照会,其中声称“朝鲜素为中国属邦,而内治外交向来均由大朝鲜国君主自主。今大朝鲜、大美国彼此立约,俱属平行相待……至大朝鲜国为中国属邦,其分内一切应行各节,均与大美国毫无干涉。”(58) 问题在于,美国政府对于清政府与李鸿章精心设计的这一“属邦照会”只是加以存档“而始终未予发表”,(59)从而并未能起到预期的实际效果。关于《朝美修好通商条约》对中韩传统朝贡关系的冲击与破坏意义,美国学者丹涅特(Tyler Dennett)早在1922年就已经做过如下明确的分析:“一八七六年的日、朝条约已经是凿开朝、中两国的第一个楔子;薛斐尔条约虽然是第二个楔子,可是却具有更大的重要性,因为根据这件条约,中国承认了日本在六年前提出的朝鲜是和日本同样独立自主的主张。薛斐尔条约的确是走向瓦解中华帝国的一个步骤,其的确的程度绝不亚于英国和法国有关缅甸和安南的条约。”(60) 四、“参入”性利用:1885年巨文岛事件时期英国、俄国及日本的态度 1885年4月英国远东舰队为遏止沙俄势力南下而突然占领朝鲜西南海域巨文岛,直至1887年2月撤出,巨文岛事件遂成为1884年12月甲申政变之后有关朝鲜半岛的最大国际冲突事件,并成为“导致东北亚国际政治结构变化的”(61)具有世界史意义的重大事件,一直是国内外学界的一个研究热点。(62)在为时近两年的巨文岛事件过程中,围绕着英国占领巨文岛以及后来撤出巨文岛相继出现了所谓“占领外交”与“撤出外交”之复杂的多边外交活动,其中有关中韩两国朝贡关系的态度遂成为一个焦点。 英国方面在占领巨文岛之后,最先通报了清政府并试图利用中韩传统朝贡关系来获得清政府的事后承认。1885年4月28日,英国外交当局在伦敦向清政府驻英公使曾纪泽提交了一份中英协议草案,主要内容为如下三条:“一、中国不反对英国占领巨文岛。(秀按:中英)两国同意对巨文岛进行合法占领与管理;二、英国在占领满12个月后将巨文岛所产收入全额交付朝鲜政府,并在此后的占领期间每满12个月都将交纳上述额数;三、至朝鲜向中国交纳朝贡额数,英国将在上述交纳额内直接交付中国。”(63)这样一种协议内容,不仅完全承认中韩朝贡关系现状,甚至愿意代为朝鲜交纳对中国的朝贡费用,正如曾纪泽公使向总理衙门报告的那样,是要以“保全中国上邦之权利,则尚不至大伤中国体制”(64)的代价来换取清政府对占领巨文岛的承认与支持。然而,清政府与李鸿章首先是从所谓“变形的事大秩序框架”(65)视角来把握巨文岛事件,并坚持反对占领巨文岛的外交立场从而破坏了英国政府试图争取清政府外交承认的如意打算,而后在中韩朝贡关系框架下展开了有关巨文岛占领外交的对应过程。(66) 同年7月,英国政府还曾在给驻华公使欧格讷(O' Conor, Sir Nicholas Roderick)的训令中提出,为避免清政府反对占领巨文岛,“英国政府准备全面承认清朝对朝鲜的宗主权(a full acknowledgement of the suzerainty of China over Corea)”,(67)却未能得到清政府的同意。接着,英国政府先是提出以五万英镑总价或每年五千英镑的代价租借巨文岛的方案,而后又提出了将巨文岛转交清政府海军占领的方案,始终是坚持无视当事国朝鲜而与清政府交涉的立场。有关巨文岛问题的交涉也主要是在中国天津、北京及英国伦敦展开,足以表明英国政府试图利用中韩传统朝贡关系来维护其全球战略利益的外交策略。到1886年初英国政府开始所谓“撤出外交”之际,还曾向清政府建议缔结一个国际条约以保障朝鲜领土不再遭受侵犯(an international arrangement guaranteeing the integrity of Corea),终因没有得到清政府的积极呼应而未果。(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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