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1886年12月24日,英国政府先是通过其驻华公使华尔身(Walsham, John)向清政府总理衙门通报撤出之意,并特别向朝鲜政府声明“现经中国公行担保,以倘能将暂行据守之事停止,中国亦可担保别国不取巨文岛及贵国他处土地之语,是本国退出巨文岛之意益固”(69),才在翌年2月27日实施了撤退行动。由此可见,英国政府在整个巨文岛事件中不仅没有反对中韩传统朝贡关系,而是始终利用中韩传统朝贡关系来加强本国的外交立场,进而维护其全球战略利益。韩国学者金容九就指出当时英国是从世界政治尤其是与俄国对抗的角度来认识朝鲜的地缘战略位置,因此“热中于开拓中国市场的英国就成为中国韩半岛政策的忠实支持者,比任何国家都希望韩半岛维持现状,因为担心改变现状会导致俄罗斯的介入。”(70) 众所周知,英国舰队占领巨文岛的名分就是防止以海参崴为基地的俄国太平洋舰队南下,因此沙俄在有关巨文岛事件的多边外交中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角色。然而,当时的沙俄政府无论出于外交政策的连续性还是远东地区海陆军实力的薄弱现实,都无法采取针对英国占领行动的实力对应措施,对于巨文岛事件只能采取消极的“谨慎政策(cautipis policy)”。(71)因此,俄国“为促使英国撤出巨文岛,就必须与中国保持友好关系。”(72)也正因为如此,俄国政府通过驻华代理公使拉德仁(Lady Jensky, N.)与李鸿章交涉,商定了通过声明俄国无意占领朝鲜领土以促使英国撤出的方案。 1886年10月,拉德仁公使向李鸿章提交了有关巨文岛事件的中俄秘密协议草案,具体包括如下三条内容:“一、中俄两国为捐除彼此误会起见,议明朝鲜一切情形,以后无有更变,均照历来及现在办法……二、俄国除担保太平外,并无他意,不愿取朝鲜土地,中国亦自不行如此之事……三、日后如有意外难于预料之事,与朝鲜现在情形大有关系,或与俄国在朝鲜之利益有碍,致使不得不变更朝鲜现在情形,中俄两国或由彼此政府,或由彼此驻韩大员公同商定办法。”(73)不难看出,俄国政府试图在承认中韩朝贡关系的前提下,通过与清政府的外交合作来确保俄国在朝鲜的现实利益,并促使英国撤出巨文岛。正如日本学者冈本隆司所指出,“俄国只能决定:暂时先以李鸿章—拉德仁的君子协定为一种限度,对中朝关系‘不指手画脚’、尽量避免这一‘问题’才是上策。”(74)尽管由于清政府担心上述第三条内容容易引起中俄对朝鲜共同保护而最终拒绝签署这一协议,而拉德仁与李鸿章仍是就上述内容达成了一种默契即所谓“君子协定(gentlemen's agreement)”,(75)并成为清政府与李鸿章借以敦促英国及早撤兵的一个重要外交手段。 日本政府在得到英国有关占领巨文岛的外交通报后,首先是通过正在天津进行有关中日《天津会议专条》(又称《天津条约》)谈判的伊藤博文,于1885年4月12日向李鸿章通报了这一消息,并询问“如有他国水师屯聚于巨磨岛,窥伺朝鲜,与日本大有妨碍,日本亦可派兵往援否?”(76)应该看到,关注巨文岛事件对日本影响的上述态度,与十天后的4月22日日本外务省向英国政府正式转达的外交立场完全一致。(77)外务卿井上馨尽管认为“围绕朝鲜的国际紧张局势是‘瓜分朝鲜’政策的开始”,却依然坚持当时“日本的情况不允许采取强硬方针介入,为防亚洲受‘虎狼的侵袭’,他选择了同清政府妥协的道路。”(78)于是,同年7月2日日本驻华公使梗本武扬奉井上外务卿的训令专程来到天津,与李鸿章商谈有关巨文岛事件的应对问题,并提交了井上馨关于中日两国趁机加强对朝鲜问题介入的建议即所谓“朝鲜办法八条”,要曰:“一、李中堂与井上伯爵密议朝鲜外务主意,办法既定之后,由李中堂饬令朝鲜照办,务使其办到。二、朝鲜国王不得与内监商议国政,应将内监与闻国政之权除去,一切国事均不准内监干预,国王当与其照例委任之大臣商议。三、朝鲜大臣中必择最为忠荩者托以国政,国王如有擢用重臣,无论如何必先与李中堂相商,中堂再与井上伯爵斟酌。金宏集、金允植、鱼允中诸人,皆可托以国事者也。四、国事之最要者,如外部、户部、兵部事务,均应委托以上所举之忠荩重臣办理。五、应择美国之有才者一人,令朝鲜政府委用,以代穆麟德。六、中国驻扎汉城之坐探国政大员,急宜遴派才干较长于现在驻扎之员。七、中国委派之坐探国政大员,并荐与朝鲜替代穆麟德之美国人,必奉有中堂详细训条,俾晓日后办事主意。其赴朝鲜时,可令其顺途过日,往见井上伯爵。八、中国坐探国政大员,必与日本署理公使情意敦笃,遇有要事,互相商酌办理。”(79) 尽管李鸿章与清政府并未接受井上馨的上述共同干涉朝鲜建议,(80)而这一份出自日本外交大臣之手的《朝鲜办法八条》,较诸日本政府此前的一贯外交立场不啻是一个重大的转折。正如日本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这是默认清帝国对朝鲜的宗主权,提议以清政府为主导,把朝鲜置于日清两国共同保护下,以抵抗俄国的入侵。”(81)这样一种承认并试图利用中韩传统朝贡关系的立场,较诸1876年《朝日修好条规》之际处心积虑地否定中韩朝贡关系的做法,可以说是天壤之差,足以表明日本政府在这一问题上机会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外交倾向。 五、代结语 毋庸讳言,朝贡与条约的紧张关系在19世纪末中韩关系史领域的反映与体现,是一个极其复杂与艰深的研究主题。上述的考察显然不够充分与全面,不无管窥之嫌,却仍不妨得出如下的三点结论:首先,条约与朝贡尽管作为两种不同性质的国际关系体制而互相对立(82),在19世纪末的中韩关系领域却是一度共存与兼容,在中国清政府则表现为笔者所曾指出的“一个外交两种体制(one diplomacy two systems)”,在朝鲜王朝则表现为俞吉浚所谓“两截体制”。(83)换言之,近代与传统、西方与东方两种国际关系体制一度共存甚至兼容,才是19世纪末东亚国际关系乃至中韩关系史的真实状态。 其次,欧美列强与新兴日本尽管坚持近代条约关系,并通过武力乃至条约的方式来冲击并否定中韩传统朝贡关系,却在涉及自身实际利益的事件上采取了承认甚至利用中韩传统朝贡关系的现实主义与机会主义的外交立场,巨文岛事件之际英国、俄国及日本的态度变化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从这个意义上,日本学者滨下武志关于西方势力以“参入”亚洲传统朝贡贸易市场的形式促成近代亚洲市场之形成的观点(84),应该也能适用于有关中韩朝贡关系以及东亚国际关系近代化过程的研究,本文便是出于上述问题意识的一个阶段性产品。 再次,美国学者费正清(John King Firbank)所谓“条约取代朝贡体制(the treaties succeed the tribute system)”(85)固然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历史结局,但至少在19世纪末中韩传统朝贡关系问题上,欧美列强与明治日本就先后有过武力冲击、条约否定及“参入”性利用等三种不同的态度与立场。换言之,在19世纪末中韩关系乃至东亚国际关系领域的“条约取代朝贡体制”,其实是一个相当复杂曲折的动态历史过程,显然有待于更加深入与全面的探讨与诠释。因为从历史的角度来说,朝贡关系体制的消亡过程及其方式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近代条约关系体制在东亚世界的形成过程。 注释: ①金容九:《世界观冲突与韩末外交史,1866-1882》,首尔:文学与知性社,2001年,第67-68页。 ②冈本隆司著:《属国与自主之间:近代中朝关系与东亚的命运》,黄荣光译,北京:三联书店,2012年,第438页。 ③权赫秀:《东亚世界的裂变与近代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代前言,第17页。 ④权赫秀:《晚清对外关系中的“一个外交两种体制”现象刍议》,《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9年第4期。有关晚清对韩关系史的研究,参见林明德:《袁世凯与朝鲜》,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0年;权锡奉:《清末对朝鲜政策史研究》,首尔:一潮阁,1986年;权赫秀:《19世纪末韩中关系史研究—以李鸿章的朝鲜认识与政策为中心》,首尔:白山资料院,2000年;冈本隆司:《属国と自主のあいだ:近代清韩关系と东アジアの命运》,名古屋:名古屋大学出版会,2004年;Kirk W. Larsen, Tradition, Treaties, and Trade: Qing Imperialism and Chosǒn Korea, 1850—1910, Cambridge(Massachusetts) and Lond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⑤有关近代韩国“两截体制”的研究,参见原田环:《朝鲜の开国と近代化》,广岛:溪水社,1989年;郑容和:《文明的政治思想:俞吉浚与近代韩国》,首尔:文学与知性社,2004年。 ⑥参见滨下武志:《近代中国の国际契机:朝贡贸易システムと近代アジア》,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90年。 ⑦参见Paul A. Cohen, Discovering History in China: American Historical Writing on the Recent Chinese Past,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84. ⑧权赫秀:《19世纪末韩中关系史研究—以李鸿章的朝鲜认识与政策为中心》,第10页。 ⑨权赫秀:《丙寅洋扰与中国清政府的对应研究》,韩国《白山学报》第65号,2003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