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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地方与国家视域中的“海洋”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网 孙竞昊 参加讨论

引子:一个普通海货走私贸易案透视出的一般现象
    《刑部等衙门尚书觉罗雅布兰等残题本》载有康熙元年(1661)三月“王吉甫等违禁下海、私贩洋货案会审”的案例,情况大体如下:
    王吉甫,三十一岁,绍兴府会稽人,伙同处州、杭州、湖州以及广东、四川等地的32名商贩“不思海货严禁,冀图置买嗜利”,于1660年从福建走私“海货”,贩运到浙江,在台州被稽查到“洋货百担”。在刑讯中,提审官员申令:“海逆未平,海禁森严,屡奉俞旨,片板不容下海。”提到沿海各处各层布防:“严饬申禁,并拨官兵于海口要津昼夜堤防,不时盘诘,仍悬赏缉拿,务期奸宄绝迹,以靖内地在案。”
    王吉甫招供:“自去年十一月初九日,有绫十匹,从绍兴起身到蒿坝。十二日到嵊县。十五日到天台。十六日到大石河头。十八日从山里小路到海游下船,带有绫十匹,每疋卖银三两。同船共三十二人……”其他案犯同伙的交待相近,提到昼伏夜出,挑选“山里小路”,“不敢上岸”;“要到杭州发卖。”
    海外交易的日本目的地是长期作为中日交流桥头堡的长崎:从“平阳下船过东洋”买卖。输往长崎的货物主要是“(湖)丝”、“绉纱”、“轻”、“绫”、“药材”等。在长崎卖得银两后,购买草药、海产干货、香料、皮革等日本产品。往返平阳—长崎之间的“船主王自成”没有到案[1](丁编第3本,P258-259)。
    从中我们可以得到几点简单信息:(1)清初朝廷实行森严的海禁政策,沿海各地政府严密布防稽查。而商贩为厚利所诱,铤而走险地进行走私活动。(2)在当时江南沿海的外贸中,与日本的贸易密切。(3)浙东商人与沿海闽、广甚至内地商人结合成走私集团,有着明确的合作规则和沿海及内地之间的走私路线。中国商船承担了远洋运输任务。这些信息不仅反映了清初海上走私贸易的一般现象,而且作为众多类似案件中的一例,也透视出明清时代涉及海上活动的带有普遍性的特点,由此我们可以思考当时的国家体制、政策与地方民间诉求在海外贸易、海上活动抑或海洋问题上的纠结。
    一、明初内陆帝国视域中的世界秩序与海禁政策
    在经历过蒙元时代的异族统治后,明初统治者致力于重建传统中国王朝的域内秩序和天下体系。明太祖在承续“天下观”的同时,务实地处理与域外民族和政权的关系,与军事积弱之两宋时代采取的国与国关系的规则有些相似。明成祖时曾一度雄心勃勃地向外扩张,但太祖体制作为“祖训”没有被颠覆。
    1.天下观、边境政策与朝贡贸易
    传统中国的华夷观念和对外关系被置于以中原朝廷为天下中心的朝贡体制内,纵然存在冲突与和亲的不同处理手段以及彼此地位的消长乃至对换[2]。无论是常态下还是非常态下的边境贸易,无论从动机上还是从效果上,在中原朝廷看来都服从于非商业性“厚往薄来”的朝贡理念和管理需要,不仅贡使得到优厚的赏赉,其所带私物的交易也常常被免税,所以本质上没有以关税盈利当作财政大计①。从地方社会的角度来说,涉外贸易地区的商贾在与外族的贸易中常常能牟得高利,这是出于与朝廷不同的动机。
    按内陆农业国家的思维,海洋通常不是财富或国家赋税的常规来源,特定区域的海上活动受到制约和限定②。但唐宋以降,中国的海洋贸易急剧壮大,而且在某些时期如南宋时,政府成功地征收了来自海上活动的高额关税③。而沿海地区的经济和人民生活也得以提高和多样化,这可以成为国家意志与区域利益的交集④。总体而言,在传统的统治者的眼里,海外贸易还是朝贡体制下“天朝上国”宗主对番邦的“恩仁”、体恤、优容。
    2.明初朱元璋凝固域内及周边的农业国家体制
    “锐意复古”的明太祖沿袭和强化了华夷大防、重农抑商的原则和政策,将土地、人口、户籍、职业、里甲,以至乡规、里约、祭祀、礼仪、服饰、伦理固定化,力图建立和保持一个集权统治下符合周孔道统的、以自给自足的小农家庭为单元的农业社会[3]。海禁正是这种理想的静态社会模式的产品。明太祖固然强调“万邦来廷”的朝贡仪式和制度,但却推行了保守、务实的和平邦交政策,有限的海外贸易被纳入承袭唐宋元的市舶体系,仅在特定的港口“互市”,“所以通夷情,抑奸商,俾法禁有所施”[4](卷81,食货五)。市舶司的职能在于“掌海外诸蕃朝贡市易之事,辨其使人表文勘合之真伪,禁通番,征私货,平交易”[4](卷75,职官四)。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羁縻诸蕃的政治目的压倒一切,无论太祖还是成祖,除对贡物回之以价值数倍、数十倍的赏赐外,经常对使节附带货物免税⑤。
    但太祖时期市舶司极为短命,朝贡贸易的规模越来越小。同时,私人海外贸易则被视为非法,至少在明初执行得比较彻底;甚而连出海捕捞等近海活动也被限制。如此,本质上说,“攘外”的旨趣在于“安内”,即巩固自然经济,强化对人民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控制。
    3.“怀柔远人”模板的扩张:郑和下西洋
    随着以恢复农业经济为主要内容的国力增长,靠武力篡权的明成祖一度突破了其父保守的治国旨趣。即位之初,他就晓谕礼部:“太祖高皇帝时,诸蕃国遣使来朝,一皆遇之以诚。其以土物来市易者,悉听其便。或有不知避忌而误干宪条,皆宽宥之,以怀远人。今四海一家,正当广示无外。”[5](卷12上,洪武三十五年九月丁亥条)基于“王者无外”的理念,他不仅恢复了明初仅存数载的宁波、泉州、广州市舶司,分别名之为“安远”、“来远”、“怀远”,在京城设立培养翻译人才的“四夷馆”,而且雄心勃勃地走出去,以大规模下西洋(1405-1433)的方式将“怀柔远人”的模板张扬到了极致,与周边及远番建立“四海一家”的宗藩关系。史称:“至其季年,威德遐被,四方宾服,受朝命入贡者殆三十国。幅员之广,远迈汉、唐。”[4](卷7,成祖三)
    这种凭借雄厚财力、人力推行的官辖朝贡或贡舶往来的政治、文化价值取向与半个世纪后哥伦布探险式航海的商业动机背道而驰,引发的结果也自然迥异。当时国内的经济体系和市场远未达到向外扩张的需求程度,东南沿海地区并不具备与国家意志分离的条件,纵然海上活动(海外贸易与近海生产)在东南沿海人民生活中始终占据重要地位。清代史家赵翼曾评论道:“海外小国,贪利而来。是时内监郑和奉命出海,访建文踪迹,以重利诱诸番。”[6](卷33,永乐中诸番来朝)这种劳民伤财的创举也只能昙花一现。成祖之后明廷在涉外关系上收缩,朝贡贸易渐次衰微⑥。但郑和下西洋毕竟显示了南宋、蒙元以来臻至巅峰的中国造船业和航海技术在当时世界上的先进地位。而永乐时期对洪武“祖制”的某些“变通”也激励起私人海上活动的暗流涌动。所以明宣宗即位后的一条上谕提到:“近岁官员军民不知遵守,往往私造海舟,假朝廷干办为名,搜自下番,扰害外夷,或诱引为寇。”[7](卷130,宣德八年七月己未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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