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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并存与分权制衡:古罗马社会结构政制机制初探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烟台大学学报:哲社版 米辰峰 参加讨论

根据德国学者雅斯贝斯1949年提出的世界发展史理论,现代文明的主要思想和制度都在公元前8-前3世纪“轴心期”[1]1-4 的中国、印度和希腊形成基础模式。因此我认为所有现代中国与西方的诸多政制区别,根源在积习已久的古代。虽然个人的创造作用在任何历史演变过程中都有不可忽视的主导作用,但是,就“轴心期”的早期罗马共和国(公元前509-前287年)而言,它之所以能够奠定与中国先秦时代完全不同的政制模式,并形成了影响2000多年的西方政治传统,其主要原因不是某个政治家思想家智慧水平不同或个人愿望不同,而是他们赖以创造的历史背景不同,即社会结构不同。
    虽然古朴的上古社会没有现代国家那么完备的政制,但是自从出现了国家,就不能没有治国规则,如同任何游戏不能没有规则一样。无论早期治国规则怎样浅陋,在笔者看来,都可以沿用亚里士多德在其《雅典政制》(The Athenian Constitution)界定的概念,统称为早期国家的政制。
    不同的社会结构制约了各国历代改革家,不同的环境决定了迥异的政制传统。如果说氏族社会的性质和结构都是大体相似的,原始氏族的形状和味道都类似橘子,那么,随着发展环境的差异影响,后来进化的橘子形状和味道就大不一样了。在罗马,这种进化“橘子”叫“共和制”;而在战国、秦汉时代的中国,这种进化“橘子”叫“君主专制”。此即古谚所谓“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的哲理。
    一、古罗马社会组织并列和权力分享机制的形成与发展(公元前8-前3世纪)
    根据18-20世纪初西方权威专家的研究成果,特别是尼布尔(B.G.Niebuhr,1776-1831年)在1811-1812年出版的《罗马史》(Roemische Geschichte)和蒙森(Theodor Mommsen,1817-1903年)在1854-1911年出版的5卷本《罗马史》的前3卷所奠定的罗马早期历史的基本观点,王政时代(regal period)的罗马王权自古软弱,从来没有定于一尊、形成金字塔似的官僚体系。尽管勒克斯国王的数目和排序各家记载有别,但古典史家大都认为那些国王,特别是那300名元老,来自三个而不是一个特权皇族部落。这种部落组织并存、不同程度地分享权力联袂共治,就是原始民主制的继承和发展,也是长期征战后部落之间宁愿彼此妥协不愿你死我活赶尽杀绝的结果,是统治阶级内部寻求集团性协作共治互相制约等机制在西方的独创。
    古罗马最具特色的社会结构是所谓“平民”与“贵族”的等级差别和组织并列。与地中海沿岸其他古国的社会结构类似的是,从王政时代开始,罗马也把国内居民按照拥有政治权利的多少和身份自由的程度划分为贵族帕特里丘斯(patrician,Latin PATRICIUS,plural PATRICII)、不能掌握国家大权但身份自由的平民普兰布斯(plebeian,also spelled PLEBIAN,Latin PLEBS,plural PLEBES)和奴隶。最初的奴隶大多是战俘、债务奴隶或家生奴隶,主奴之间不一定具有种族、氏族界限,这一点学术界没有太多争议。长期争议的问题是,许多地中海沿岸古国长期存在于公民和奴隶之间的“边民”或“平民”之类的自由社会等级,例如斯巴达的庇里阿西人(perioeci)和罗马的普兰布斯,究竟来源如何,属性如何?罗马的贵族集团与平民集团能够保持数百年合法并存相辅相成协作共治,历经长期立法斗争才导致融合,这种特殊社会结构及其政制、法制模式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有怎样的联系和区别?
    关于平民普兰布斯、贵族帕特里丘斯的起源历来说法不一[2],但是,综合考察近现代西方的权威著作,不难得出如下基本结论:从公元前8世纪到公元前509年共和国建立,这3个世纪两个等级的身份界限很可能是种姓制的(caste),是由血缘(ethnographic descent)决定的;拉丁文PATRICIUS的本义就是有父系血缘可考的人。史籍中经常作为复数使用的普兰布斯(plebes/plebis)很可能是移居罗马的外来集团,是被征服的或投降的屈居在罗马的庞大异族团体①。公元前6-4世纪,罗马的居民总数大约是30-45万人[3]76②。因为卡瑞说那时贵族与平民人口比例大约1∶10-1∶20[4]③,因此,那时罗马的平民总数至少有25-40万。大概是因为平民过于人多势众,使得罗马人无法把他们都降为奴隶。平民比贵族人多,但分享的权力却较少。早期的普兰布斯平民无权分得公有地,在元老院没有自己的政治代表,不能担任国家高级官职④,不能参加罗马人垄断的祭祀团(religious colleges)主持公祭。根据罗马的《十二表法》(LEX XII TABULARUM),在公元前445年法案以前他们甚至不能与罗马公民通婚[4]。一言以蔽之,早期的普兰布斯平民缺乏罗马公民应有的政治和宗教的全部权利。
    早期普兰布斯氏族集团的内涵和外延界限是十分清楚的:他们以不同的姓氏保留着自己的库里亚(curiae氏族大会)、特里布斯(tribus源自部落名称的新行政区会议)、政协议会(concilia plebis)、自选自治的领袖--保民官(tribunes源于酋长)和行政官(plebeian aediles保民官助理)等。他们有不同于罗马人的独立的神庙和墓地,他们的历史档案也分别保存在自己的两个神庙里(in the temples of Ceres and Diana on the Aventine)[5]。因此普兰布斯平民也被称为氏族组织(gentile organization);因为他们大多是没有土地的工匠,又称为工匠者行会(gilds or societies of craftsmen),是8-9种行会的联合会。他们必须给罗马人服兵役、纳赋税,这种只尽义务不享受充分权利的矛盾,引发了普兰布斯与罗马公民之间长达5个世纪的斗争。这场斗争是“非公民争取平等公民权的斗争(conflict of the orders)”,“是一段自始至终、 连续不断地在罗马人与同盟者之间重复上演的历史。”[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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