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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并存与分权制衡:古罗马社会结构政制机制初探(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烟台大学学报:哲社版 米辰峰 参加讨论

就统治集团内外有别而言,政治垄断和等级歧视本来是古代社会的普遍现象。罗马的普兰布斯平民之所以有资格有能力与当局进行争取平等待遇的立法斗争,是因为他们始终有独立组织和领袖。早在王政时代,史籍就有他们自己的军事酋长(tribunus militum)存在的记载。西文tribunus/tribuni或tribunate的词源线索告诉我们,他们后来选举的“保民官”(plebeian tribunate/tribuni plebis)其实就是原来部落酋长职位的延续,这一特点被某些学者忽略了。即使血缘部落改变为以财产等级为划分依据的地域部落,普兰布斯平民的组织和领袖不但没有随之消失,反而日益加强了。
    平民维权斗争的节节胜利不断完善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组织及其领袖的权益保障机制。官方法律承认保民官的行为自由不受官方限制,人身不受侵犯(sacrosanctitas or inviolability)。侵害保民官者可以就地正法。随意处死侵害保民官的人不以谋杀罪论处。除了短暂的独裁官颁布的少数法令以外,保民官有权否决官方违背平民利益的任何法律和行政命令。因此,在公元前3世纪以前的罗马共和国,保民官是无冕之王。正是这些破天荒的奇特规定才使得罗马的立法、司法、行政乃至监察机制与古代其他国家判然有别。正是在野的平民组织的长期合法存在和有效监督,才使得罗马的宪政机制比别的古代国家更好更有效。
    就统治集团内部而言,共和国初期的一系列多元化官制也有利于“分权制衡”的建立和发展。废除王政以后,罗马没有选举一位“总统”取而代之。为了互相制约协作共治,罗马先后设置了多个议会和官职分享国家的最高权力(imperium),代理立法、行政、司法和监察等各项职能。在共和国早期,享有最高权力的5种官职中有以下3种是两人协作共治的(dual collegiate system)。共和国中晚期享有最高治权的议会和官职更多[4]。
    例如两执政官(consuls),由森都里亚民众大会选出,任期一年,除了战争期间不能变通任期。间隔10年方能重任。执政官接替了原来属于国王拥有的最高军事、司法、行政大权。设置两人是为了避免专制、腐败、决策失误和实行轮流坐庄或互相制约。在监察官和保民官设置以后,对最高执政官的制约机制得到进一步加强。consul的原意是“协商者”,顾名思义,他们的施政纲领必须通过“协商”征得公民大会和元老院的批准。(独裁官在古罗马毫无贬义,是紧急情况下元老院从两执政官之中选择一位任命的,任期仅有6个月,到期必须卸任)。后来还增设了两大法官(praetors),也是一年一任。因为他们主要负责各级司法事务,故名。两位同级官员意见相左时,通常采用协商、抽签等制度化办法解决,很少使用阴谋手段互相拆台。
    职官中最能体现内部“分权制衡”的是享有最高监督权的第三种官职--两监察官(censors),从元老院选举两位德高望重的元老担任。他俩不仅能监察在任百官,甚至也能根据渎职或腐败撤销元老的职务。但是,分权制衡原则又规定,监察官无权僭越,如同裁判永远不能亲自参加比赛那样,监察官永远不能亲自取代被他罢免的任何行政或司法职务。被免职务根据制度另行选举。这一条规定就杜绝了阴谋家假公济私篡国夺权垄断政治的可能。古罗马紫色官袍的崇高地位类似于明黄色龙袍在中国皇宫的地位,原来只有勒克斯国王死后有资格穿紫入葬。即使取代了国王行政权的执政官死后也无权享受此种殊荣。监察官是唯一死后有资格身穿紫袍入葬的罗马共和国官员[13],由此可见监察权及其“分权制衡”观念在罗马政制体系中的至上地位。
    古罗马的官职都是各类各级公民会议选举产生的[4],元老院只能在选举以后的人选内审批任命。古罗马的法律也是在各类各级公民会议表决产生的,元老、独裁官和保民官个人仅有否决权,没有立法权。正是这种多元社会结构和多项组织权力结构之间,或文化多元结构和契约型政法体系之间错综复杂的互相制约关系,孕育了古罗马特有的“分权制衡”传统。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多维等级结构的出现为前提,就不会出现后来的多项权力组织,如果没有多元社会结构作前提,就不可能产生洛克(John Locke)、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78)所谓的契约型政法体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必然的,决不是偶然的。这也是“多元政制分权制衡”只能在古代西方而不能在东方产生的必然原因。
    国人常把古希腊古罗马的民主政治相提并论,往往忽略了之间的发展和区别。其实,以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民主是浅陋的极端的“直接民主”制度,核心原则是全体公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不分良莠,通过抽签轮流执政,排斥元老的治国经验和其他社会精英的主导作用。它不仅容易使国家决策屈从于多数民众的无知盲目情绪,不能以理性思辨为决策指导,尤其容易导致贫民统治和暴民专权。只是到罗马共和国时期及以后,西方才陆续演变出“间接民主”为主与“直接民主”为辅两相结合的制度。废除了抽签为主的民主制以后,才把选贤荐能确立为选举官员的主要制度。诚如罗马时代的著名古希腊历史学家波利比阿的精辟分析,罗马共和国的政制包括了亚里斯多德倡导的君主、贵族和民主政治三种古代因素的混合优点:由选举产生的最高执政官代表了君主政治的传统成分,主持内政外交;批准法律的元老院代表了贵族政治的传统成分;而具有立法权和选举权的公民大会则代表了民主政治的传统成分。希腊人提出的理想在希腊并没有实现,而在罗马基本成熟了。因此罗马政治思想家西塞罗和波利比阿一样,也认为这是一种最完善的古代政制,因为三种因素在权力上既相互配合,又彼此制衡[14]45。
    注释:
    ① B.G.Niebuhr,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Roman.Vol.I,p.48,London,1847.古典作家的另一种推测是Plebes主要来源于长期依附于罗马公民的佃户(clientes)集团。
    ② 其他文献显示,公元前6-4世纪罗马共和国领土从130多平方千米逐步拓展到26000多平方千米。公元1世纪帝国建立前后人口增到1百万,贵族与平民比例递减为1∶20,或更悬殊。
    ③ plebeian:“At that point only about one dozen Roman families were patrician,all others being plebeian.”
    ④ 公元前494年以前虽然普兰布斯已有军事酋长(tribunus militum),但他只能率领自己的氏族为罗马人打仗,无权参政。
    ⑤ 许多近代学者认为,李维把许多发生在公元前5-4世纪的改革事实错误地提前归并到塞尔维乌斯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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