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并存与分权制衡:古罗马社会结构政制机制初探(3)
《十二表法》制定后,平民和贵族的矛盾和斗争仍在继续。公元前445年,根据保民官坎努利尤斯的法案(Lex Canuleia),《十二表法》中平民不能与贵族通婚的规定被废除了。但是,贵族坚决不同意坎努利尤斯的另一提议:平民也应有当选最高执政官的权利。最后,两方面达成妥协,从公元前444年开始,停选执政官,选举具有执政官权力的军政官(tribuni militum consulari potestate)。具有执政官权力的军政官初为三人,后增至六人。虽然按规定平民和贵族皆可当选,但实际上选举会议仍由贵族把持,平民当选的概率极低。 公元前376年,李锡尼乌斯(Licinius)和赛克斯丘斯(Sextius)担任保民官,他们针对重分土地、减免债务和确保平民能够担任高级官职等问题提出了三个法案。其中最尖锐的是停选军政官,重选执政官,两执政官之一必须由平民担任。平民每年都选李锡尼乌斯和赛克斯丘斯为保民官,他俩每年都提同样的法案。虽然该法案屡遭贵族反对,但经过十年斗争终于在公元前367年通过。次年, 赛克斯丘斯以平民身份当选为执政官。李锡尼-赛克斯法案(Lex Licinia Sextia)的胜利通过,是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第二个里程碑。此后罗马的其他官职也陆续对平民开放,这就使平民上层有可能跻身最高统治者的行列,平民和贵族的关系随之趋向融合。 公元前326年,旨在取消债务奴役的波提利法案(Lex Poetilia)获得通过。该法规定不能以人身做债务抵押,从此平民免除了沦为债奴的威胁。李维认为这件事标志着平民从此获得了永远自由的人身保障。 公元前287年,平民和贵族的矛盾又一次激化,平民再次以集体“撤离”相威胁。元老院被迫任命平民保民官霍滕西乌斯为罗马独裁官,并通过了他提出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案(Lex Hortensia)。该法规定,平民协议会通过的平民法律不经元老院同意即对包括贵族在内的全体公民生效。霍滕西法案的通过标志着平民获得了全部公民权,与贵族集团的法律地位在理论上已经完全平等。“农会主席”霍滕西乌斯居然能够被元老院任命为国家独裁官,进一步证明普兰布斯平民的组织不仅长期以来一直与帕特里丘斯贵族集团并列存在,独立发展,到了公元前3世纪末,贫苦农民组织已经发展壮大到举足轻重的地步,甚至可以暂时左右乾坤叱咤风云。 无论是出于形势所迫还是罗马人的开明大度,总之,公元前4世纪末到公元前3世纪初罗马人屡次妥协所采纳的立法措施,是古代世界卓有成效别具特色的富国强兵政策。慷慨赠予大量公民权给平民,巩固了公民兵制度,极大地加强了罗马的综合国力。从此罗马才有能力不断扩张,使自己由一个小国寡民的城邦发展成为统一意大利半岛、进而征服了整个地中海世界的强大国家。 但是,扩张胜利对不同阶层的平民意义不同。由于早期罗马官职没有薪饷,只有富有的平民才有可能担任高级公职,而广大平民却无缘问津。富有的平民担任执政官期满以后,可以像原来的氏族贵族一样自动进入元老院成为元老。再加上他们在公元前445年以后有便利用通婚条件与旧贵族patricius融合,于是形成了新的“贵族”nobilitas。但是, 卸任平民执政官的高升作用主要是陆续增加了平民在元老院代言人的数量,不断改变着元老院的成员结构和共和价值观念。尚未发现有高升新贵立即蜕变为平民“叛徒”的历史记载。另外,陆续增补的新平民领袖也增强了平民组织的活力,使平民的维权斗争能够以不断更新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到底。 三、“分权制衡”基因只能在罗马产生的原因 罗马的原始宗教活动和世俗生活始终密切地交织在一起,在最初的8个世纪一直是国家稳定存在的顶梁柱[4]。举凡选官、节庆、婚姻乃至体育竞技等世俗活动,无不伴随着祭祀、占卜等宗教礼仪。正是因为长期深入的信仰观念的熏陶,才有助于协调家庭内外、国家上下的矛盾和斗争,约束人性潜在的野蛮和凶残,促进了公元2世纪以前罗马内部的彼此宽容和谐共存。共和国初期大祭司团产生了首席大祭司pontifex maximus,作为精神领袖,他取代了国王原有的全部宗教职责。共和国初300年,首席大祭司不仅是国家高官之中威望最高的官职,而且一直独立存在,不曾有执政官兼任。到了内战末期的独裁政治才开始出现行政首脑兼任首席大祭司现象。恺撒兼任20年直至去世,奥古斯都兼任26年直至去世。此后的罗马皇帝都兼任,可见宗教在古罗马有不可忽视的安邦定国作用。 古罗马政制是古希腊政制的继承和发展。诸多文献提到,罗马人在公元前451年制订《十二表法》之前,立法委员会曾经专门派人前往希腊考察。“主权在民重在法治”既是雅典梭伦-伯里克利时代的传统政制特色,也是后来由亚里斯多德批判地继承柏拉图提出的理想政体的主要参照。正因为罗马人接受了希腊的影响,才发展出颇具希腊遗风的共和政制:实行中庸之道;融合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的优点,兼顾贫富两极的利益[11]。因此,稍微晚出的亚氏学说虽然植根于希腊历史,同样可以印证古罗马政制:“一切政治组织总是由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两相合成。”“按照各人的价值分配职司。他们在这样的制度中,既能统治,也能被统治。”“[在议事方面],拥有最高治权属于公民大会的制度,一切政事或至少是军国大事必须由公民大会裁决;反之,执政人员应该完全没有主权。至少应把他们的权力限制得很少很小。”[12] 正是罗马共和国数百年的政治传统才奠定了其他公民意识(citizenship)。平民与贵族的长期斗争经验使希腊罗马人最先认识到,“城邦是公民的城邦”。凡享有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成员都是公民。权利和义务是互为前提的,不可或缺[12]。 前期罗马共和国的维权斗争崇尚阳刚之美,鄙视鬼巧阴毒,不屑于战国时代政治生活中泛滥成灾的“借刀杀人”谋略和申不害、韩非崇尚的权术。无论是解决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还是个人发泄对国家社会的不满,罗马人的主要解决途径,是正大光明追求宪政,诉诸立法和司法程序,而不是三十六计之类的诡谋。言路畅通时,社会改革家首先要做的是公开制造舆论。学校教授公开演讲、辩论的修辞术,人人崇尚唇枪舌剑面对面的议会斗争。因此,共和国的各种公共场所,都可以随时成为反映时政得失民心向背的晴雨表、广播站,成为不断完善政制、修订法律的依据。 只有力求改革不轻言革命,只有通过多次“集体撤离”等非暴力不合作手段而不是动辄举行你死我活的血腥革命,只有通过斗争、妥协,再斗争、再妥协,不屈不挠反复地讨价还价,只有平民的改革要求能够恪守适中、克制和贵族审时度势的开明态度相配合,只有通过保民官的否决权和其他反否决机制的互相制约反复较量,只有通过不断修订和补充契约式的法律,才能保障宪政在“分权制衡”的原则下实现,并不断革故鼎新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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