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这两大氏族集团(gentes-groups)在某些时期某些方面确实存在着某种程度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但是,他们的组织关系在许多方面并不是上下级隶属关系。就普兰布斯平民与贵族区别居住地、神庙和墓地这一籍贯特点而言,他们类似中国西周时代乡遂(国野)的区分,或现代中国城里人和乡下人之间的户籍差别。许多典籍在提到罗马处理利益分配时,把普兰布斯与其他部落集团并列,就是这个道理。例如,公元前486年,罗马“夺取了赫尔尼克人(Hernici)三分之二的土地,执政官卡西乌斯(Cassius)建议将此地一半分给拉丁人,另一半分给普兰布斯平民”。[7] 而汉语的“平民”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指官府属下无职无权的普通老百姓,等于英语的populace或common people。对比而言,中国的平民至少在春秋以后就不再是一个与统治阶级对立的独立组织。由于历代王朝不断利用强迫迁徙等手段,有意破坏民间组织的存续,所以中国的平民总是处于一盘散沙的无组织状态;加之中国历代实行奖励耕战、铨选官吏和科举考试等政策,使得有知识的在野平民--士随时可以上升为贵族集团成员。能够成为保民“官”甚至国家最高独裁“官”的任何中国官员在汉语里绝对不能称为平民。而公元前6世纪社会改革以前的普兰布斯平民却是一个与统治阶级对立的种姓组织,直至前期罗马共和国(公元前510-287年)期间,普兰布斯平民和帕特里丘斯贵族始终具有程度不同的种姓或财产差别的鲜明组织界限。公元前367 年以后普兰布斯平民自选的“保民官”不但能够分享国家最高权力,甚至能够以“独裁官”身份主宰国家。晚期共和国,特别是奥古斯都独裁以后,普兰布斯才逐渐演变为帝国境内社会下层、贫苦大众等现代平民含义。 如果说全部罗马居民构成一个圆,那么,其中的特权公民帕特里丘斯贵族是相对于普兰布斯平民的另一半结构性存在,其概念也并不完全等同于中国古代的贵族。例如,在公元前3世纪末期,历经普兰布斯平民的多次立法斗争,帕特里丘斯原来垄断的政治特权已经所剩无几。那时候,他们只能继续垄断着传统的祭司团、临时摄政王(the office of inter-rex,or interim head of state)、首席元老等少数位高权重的席位[4],其余职位都由法律规定必须与普兰布斯分享。而在古代中国,贵族理应垄断大部分(多数情况下是全部)政治特权。既然沦落以后的帕特里丘斯长期不能垄断政权的大部分席位,那么他们就不是汉语意义上的传统贵族。更有甚者,某些没落的帕特里丘斯还被普兰布斯收养。例如恺撒时代,原来属于帕特里丘斯等级的政治家克劳迪乌斯(Claudius)为了篡夺保民官职位,竟不惜卖身投靠,屈尊俯就,主动要求被普兰布斯“收养”,以便获得保民官职位所必需的普兰布斯籍贯[8]。这个不符合贵族存续逻辑的例子,不仅可以说明共和国晚期两大等级地位的巨大改变,也可以追溯罗马两大等级集团原来存在的主要意义,是识别某人在某时能否获得某种权力和待遇的籍贯。逻辑上讲,世袭贵族的特权地位是不能轻易改变的,否则就不再是贵族了。真正的贵族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像原属帕特里丘斯等级的政治家克劳迪乌斯那样,在和平时代自觉自愿地屈尊俯就。因此可以认定这个帕特里丘斯等级集团的属性也不完全是汉语意义上的贵族。 鉴于以上事实,在论及早期罗马时,把复数patricii解释为“罗马公民集团”或“罗马人”比简单地翻译为“贵族”更接近历史的本质,也更容易为现代读者理解那5个世纪为争取平等公民权的斗争,实际上是彼此之间大体平行存在的集团之间的斗争而不完全是上下等级之间利益集团的斗争。 为了保持原文的含义纯正,我主张在专业性汉语论著里,至少在论著开头,把plebs和patricius分别译为“普兰布斯平民”和“帕特里丘斯贵族”等补充修饰结构,同时做出术语注解,然后再用简称“平民与贵族”,以便明确特点,减少误解。 从拉丁语普兰布斯平民概念在不同时期不同的对立概念,也可以看出其本身属性和地位随着时代不同所产生的质的变化。早期plebes通常的对立术语是旧贵族patricii或罗马人(populus romanus);而共和国晚期及以后plebes 通常的对立术语则是新贵族nobilitas或nobilis,主要反映等级差别,淡化了种姓差别。 随着平民人数增多,平民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平民不满于自己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地位,不满于贵族的特权,要求不按血统而按财产多寡确定居民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李维的记载[7]42-43⑤,王政时代第六代国王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Servius Tullius,公元前578?-535年)进行了改革。而现代学者大多认为,以下改革内容是塞尔维乌斯从开始直到公元前4世纪陆续完成的。 所谓塞尔维乌斯改革的意义,就调整社会结构而言,只是把并列集团之间的标志由原来的血缘逐渐演变为居住地和财产等级。明确普兰布斯平民和帕特里丘斯贵族两个概念的起源特点,反复强调它们的组织之间主要是结构性并列而不完全是上下级隶属关系,不仅有助于纠正我们原来对早期罗马社会等级结构的误解,也是理解本文所述罗马能够产生多元政制和分权制衡等政治传统的前提。 二、奇特的无冕之王保民官与罗马分权制衡基因的产生 西方政制的传统是多元政制、分权制衡。罗马法制以民法(私法)为其本质特征,以后来产生的“万民法”(jus gentium)为典型代表, 以“互相制约追求平衡”(mutual checks for the sake of balances)为立法核心原则,是契约型法制体系的早期样板。为什么这种契约型法制体系唯独在古代西方出现,其产生机制是什么?换句话说,古代社会的多维等级结构和多项权力组织之间,或多元社会结构和契约型政法体系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这就是本文的论述宗旨。 早期罗马的法律大都不是贵族政府单方面决定的,而是平民反对贵族的产物,因此有必要概述这段斗争历史。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第一个胜利是公元前494年第一次撤离(secessio)运动以后保民官的设立。 保民官不是朝廷命官。他的职责是保护平民利益、反击官方侵害,是专门监督和对抗各级官吏的。开始是二人,后来递增到十人。保民官的选举人和被选举人都必须是普兰布斯平民部落的成员。保民官虽有局部的最高监察权,但没有罗马最高官员特有的三大排场(trappings & insignia),即紫色官袍(purple robes)、象牙凳子(sella curulis)和束棒(fasces)仪仗队,因此他们相对简朴的形象[9]50 明显地区别于罗马高官。保民官负责主持召开普兰布斯的成年男子大会(tribal assembly即部落大会),把大会提案付诸立法。初期的保民官只能在普兰布斯平民部落内部行使职权,没有国家大权。到公元前471年,通过保民官瓦莱罗法案(Lex Publilia Voleronis),平民自发组织的特里布斯部落议会(concilium plebis tributum)才获得官方承认。该议会通过的决议称为平民法(plebiscitum),起初只对平民有效,后来为争取其法律的全国效力又展开了200年斗争。 公元前451-450年公布《十二表法》以前,罗马诸“法”都是未成文法。相应的拉丁文法律概念有fas、jus和lex等多种。简言之,fas是远古传下来的神法,jus的本义是“正当”或“正义”,是结合氏族时代的道德信条boni mores在王政时代形成的习惯法,前两者都类同中国古代的礼制或礼法;而lex 则是先由官员提议后经各种公民大会通过的法律,类同中国朝廷颁布的律条。最早的罗马法叫jusquiritium,quiritium的本义是“罗马人的”,顾名思义,它是偏袒罗马公民歧视普兰布斯集团利益的习惯法,是罗马人垄断政治的证据。[10] 由于习惯法的规范含糊,深藏在官府密室,贵族官僚可以利用他们的随意解释权和司法权为自己谋利,任意欺压平民。为了限制随意解释,于是平民就坚持不懈地斗争,迫使共和国选举了10位贵族元老,成立了制定法律的十人委员会,于公元前451-450年制定并公布了十二表法律。因为全部条文刻在12块铜牌上,因此也叫《十二铜表法》。虽然这部法典主要还是习惯法的汇编,保留着许多保护奴隶主私有财产和允许虐待债务人等内容,第十一表还规定平民和贵族不得通婚,并没有多少对平民有利的新条文。然而,法律既已公布,就必须按律审理案件。贵族便不能像过去那样任意解释习惯法了。这种初步体现互相制约机制的进步程度虽然十分有限,却是罗马法制文明史的第一个里程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