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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经济政策的背景与起步(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民国档案》 徐建生 参加讨论


    实业热潮之所以具有这样的规模与声势,在于它上下一心、官民一致的特点,与革命党人及南京临时政府的号召和倡导亦密切相关。武昌起义后第二天,革命军就发出严厉的公告:“虐待商人者,斩。扰乱商务者,斩。繁荣商业者,奖。”(注:《汉口中西日报》1911年10月12日,转引自《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2期,第166页。)随后政府陆军部颁发十二条军律,详申:任意抢掳者枪毙;硬搬良民箱笼及银钱者抢毙;无长官命令,窃取名义擅封民屋财产者枪毙;勒索强买者,论情抵罪;私入良军家宅者罚;行窃者罚。(注:《临时政府公报》第2号。)内务部发布《保护人民财产令》,宣布原清政府官产归民国政府享有;除死心塌地继续效忠于清政府的敌对分子的逆产外,一切国民私有财产归属于原所有者享有,“以安民心而维大局”。(注:《临时政府公报》第6号。)其后又由大总统一再申令各都督保护人民财产。(注:《临时政府公报》第52号。)孙中山还发布命令,民国法律议定颁布之前,“所有从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余均暂行援用。”(注:《申报》1912年3月13日要闻一。)这些措施既恢复和稳定了因战事而动荡的社会秩序和民心,又是对清末经济法规建设成果有选择的继承,避免了经济领域中无政府状态延续的消极影响。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伊始,主管农工、商矿、山林、渔猎和度量衡事务的实业部,即奉孙中山令通告汉口商民建筑市场,恢复因南北战事而遭破坏的商务贸易,并审定了土地使用缴租纳税的具体办法。同时电令各省都督从速设立实业司。后实业部又咨各省都督饬各省实业司详细呈报筹办实业情形,强调指出“战乱之后,小民生计维艰,因家元气未复,若不亟图实业振兴,何以立富国裕民之计。望贵都督确体斯意,饬实业司官关于农工商矿诸要政,凡已经创办者,或急须筹办者,或暂从缓办者,分别详细呈报本部,以便确定经济政策,统筹进行方法”。(注:《临时政府公报》第8号。)
    事实上,从内务、实业、财政、交通各部到各地方政府,都制定并部分实施了一批振兴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措施。从现在见到的共58天的《临时政府公报》看,其中有关的大总统令批等公文29件,内务部批咨等文8件,实业部46件,另有一批交通部关于轮般公司、办理航运,财政部关于中央、地方及民间设立各类银行的公文。主管户口、田土及水利事业的内务部,继发布《保护人民财产令》后又编定《禁止人口买卖暂行条例》,废除和禁止买卖人口。“从前所结买卖契约悉予解除,视为雇主雇人之关系,并不得再有主奴名分,”(注:《临时政府公报》第27号。)对于变封建主义人身依附关系为资本主义的雇佣契约关系有重大的意义。内务部“劝导冠服须用国货”,在民国服制更定问题上顺应广泛的社会要求,作为倡导使用国货,有利于民族经济的开端。(注:《申报》1912年3月13日要闻一。)除孙中山特批黄兴等人呈请拨款30万元作为组织拓殖协会的大宗经费外,(注:《临时政府公报》第51号。)内务部批准了一些垦殖项目的设立和拓殖与垦牧公司的创办,并奉大总统令通令各省慎重农事(注:《临时政府公报》第37、45号。),扶植农商事业的发展。实业部拟定《商业注册章程》,准许各商号自由注册,取消前清规定的注册费,便利了大批实业的集股创办和申报注册。实业部还为保护和提倡兴办工商矿业、农林渔牧及垦殖等实业,确定官产范围,交还被强行没收的商产,做了一些具体的工作。交通部与实业部协作,在发展交通运输、便利工商方面有所努力。财政部则进行改革币制和整顿金融的尝试,在筹设中国银行为中央银行、讨论采用贵金属本位制度以改铸新币的同时,“先后拟订中央、商业、海外汇业、兴农、农业、殖边、惠工、贮蓄及庶民”等各银行则例,(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一、二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447页。)以利于民间融资并兴农惠工。此外,湖北、上海、杭州、宁波、温州、福建、广州等地方政府甚至一些县政府,都曾宣布废除厘金苛税及减赋免税,成为这一时期政府经济举措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
    南京临时政府的经济政策和措施,为民国元年经济的复元和再兴提供了一定的条件,可视为民初经济政策的先行部分。无庸讳言,“军兴”之后造成了社会经济相当程度的破坏,中华民国初立虽为万象更新,却也是百废待兴,恢复和建设的任务非常艰巨。尤其显得危难的是依然南北对立的政治军事斗争及革命政府本身的财政窘境。因此,尽管一再强调“须立永远之计,毋为权宜之策”,(注:《临时政府公报》第8号。)但南京临时政府在91天的生存期里,所能制订和实行的经济政策,只是在为发展资本主义开辟道路的总方针指导下,一些远非成熟配套的法令条例,以及许多权宜性的应急措施。这些法令条例的进步性质与即时效用难以一致,而应急措施的意义受其临时性的局限,与孙中山的民生主义理想更是相去甚远乃至彼此背离。然而,它与实业救国建国的热潮相互激荡和促进,造就了对于新经济因素有利的社会环境。正如《中华实业界》杂志的描述:“国民政府厉行保护奖励之策,公布商业注册条例、公司注册条例,凡公司、商店、工厂之注册者,均妥为保护,许各专利。一时工商界踊跃欢快,咸谓振兴实业在此一举,不几年而大公司大工厂接踵而起。”(注:《中华实业界》第2卷,第5期。)它对此后民国历届政府制订经济政策,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和示范效应。
    
    民初实现南北统一的代价,是孙黄等革命党人退出北迁政府而袁世凯窃取了政权。在此后的北京临时政府及其它历届政府中,北洋军阀魁首袁世凯和以北洋直、皖、奉各派系军阀为主的北洋军事政治集团,居于统治地位。袁世凯与北洋军阀的政治属性,决定了它本质上是一个独裁、军事专制、反动乃至分裂的、封建性主导的政权。另一方面,民初中国资产阶级的政党政治和议会政治活动,与本阶级的利益要求相脱节,与大资产阶级的阶层利益更呈背道而驰之势。所以,资产阶级发生了多层次的分流。在强悍的北洋军阀集团据有统治权的前提下,对于软弱涣散的中国资产阶级成员,“摆在它们面前的只有一条迂回的--然而也是唯一可行的道路--与异己的利益集团结合在一起,通过原来并不代表自己利益的北洋国家政权来反映自己经济上的要求和政治上的愿望。”(注:姜鲁鸣:《民初国会与中国资产阶级》,《档案与历史》1988年第3期。)为此,痛感民族工商业“千万死中求一生,惟希望有善良之政府,实行保护产业之政策,庶几有所怙恃而获即安”的张謇,(注:《张季子九录·实业录》卷四。)曾写信给初任临时大总统的袁世凯,恳请“凡公旧日信用之人,除军队外,愿公勿置左右……且愿公合诸界一炉而治,以示廓然之公。”(注:《张季子九录·实业录》卷四。)具有代表性地表达了资产阶级成员投靠北洋政权,与之相结合的选择和企求。同时,民国民主共和的政体、《临时约法》的约束,以及资产阶级始终存在的一支独立的革命力量,也足以使袁世凯对资产阶级采取或打或拉、分别对待的政治手段。
    清朝末年,袁世凯曾经依靠周学熙等人在华北地区实行“新政”,兴办了一批实业。在此过程中,北洋集团继续洋务派对官办、官督商办各重要新式工矿业的控制,以其利润为自身的壮大提拱经费来源,继而成为它取清代之及进而建立北洋政权的部分经济基础。这说明北洋政权所赖以支撑的经济基础,在单一的封建经济中加入了一些资本主义经济的成分。分析袁世凯政府时期财政收入的预算情况,关税和货物税的收入超过了田赋收入的份额,资本主义财政杠杆性质的国债,也占有很大的比重;而事实上,关税、货物税、印花税、牌照税、契税、烟酒税等项税收不能实收,或未能征足预定增收额,对于同期财政严重入不敷出,是重要的原因之一,(注:贾德怀:《民国财政简史》下册附录,商务印书馆1941年。)内国公债则起了一定的弥补作用。这一时期的理财观念正由“赋出于田”向“赋出于工商”转变。另据对45名军阀官僚私人资本主义活动的考察,军阀官僚受经济规律支配的投资活动,与民初工业的结构及兴衰的节律相吻合;对金融业的大量投资,又表现出其经济活动与国家政权有着密切的关联。(注:魏明:《论北洋军阀官僚的私人资本主义活动》,《近代史研究》1985年第2期。)这里不涉及它们应定性为官僚资本或是民族资本的分歧,应该说这些大多“名义上为商办”的投资活动,(注: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表32编者注,科学出版社1955年。)加入了民初经济结构的形成,与民族工商业者的投资和经营在相当程度是共兴衰的。更为重要的是,这些资本的持有者由于其政治军事地位,在向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多重身份转化的同时,也具有了影响国家政策的可能。这也是资本的特殊人格化走向资产者利益的国家政策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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