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则徐最先提出官督商办模式与近半个世纪官方办企业方针的实质(2)
二 19世纪60年代,以洋务自强为核心的经济变革活动,开始由率先兴办的军工企业,向民用企业方向扩展。李鸿章有句话揭示了其中的原因:“船炮机器之用,非铁不成,非煤不济。”(注:《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19,《筹议制造轮船未可裁撤折》。)这就是说, 军工企业的生产,需要大量的金属原料,还需要大量的煤炭燃料。可见,矿业内部已急待着新式企业早日出现。然而在引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时间顺序方面,矿业却让位于航运业,即轮船招商局在1872年第一个办起来了。 众所周知,轮船招商局是晚清最先采用官督商办经营形式的企业。问题在于,轮船招商局为什么就采用了官督商办这种经营形式呢? 在轮船招商局成立以前,中国沿海和长江的航运,由外国资本的轮船公司控制着,“各口岸轮船生意,已被洋商占尽”(注:《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19,《筹议制造轮船未可裁撤折》。)。 当时的水上运输行业,利润率甚高,几乎达100%。因此对于清政府来说, 这无疑是财政收入上的一大损失。这样,“设轮船商局”的要求也就提出来了。最先“创斯议”的是丁日昌。当时他在江苏巡抚任内,并曾“于入觐时面陈枢廷”。总理衙门一直很关注此事,不断“谆请”兼北洋通商大臣的直隶总督和兼南洋通商大臣的两江总督,“预筹定章”(注:《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12, 《复何小宋制军》同治十一年十月初十日。)。 主张中国应当自己“兴造轮船”的清廷官员,曾国藩为第一人。就总理衙门来看,是强调“官造轮船”,然后“官轮招商雇买”的(注:《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12, 《复王补帆中丞》同治十一年正月二十一日。)。 用李鸿章的话说,也就是“兴造货船,再筹招商雇用”(注:《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12, 《复何小宋制军》同治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还是在1867年,容闳的一件奏折就建议,中国新兴办的航运企业,应当是“公司”制的,并且要“俱用中国人合股而成”(注:张国辉:《洋务运动与中国近代企业》,第13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版。)。 后来李鸿章和曾国藩在“华商领官船”问题上,也一致认为,“须华商自立公司,自建行栈,自筹保险”(注:《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19,《筹议制造轮船未可裁撤折》。)。这就说明, 轮船招商局最初被设计成的模式是股份公司。时隔不久,“津关委员林士志与广帮众商雇搭洋船者,议呈九条,照抄呈览”,提出了两种方案。一是“公凑本银三十万,公举总商承揽,由官稽查”,这应当说近似商办官督。另一个是,“请发公款若干,照股均摊生息”,这应当说近似官商合股。1872年,当筹办轮船招商局的计划制定出来后,李鸿章物色到了既“熟悉海运事宜,轮船生意”、又“自愿以身家作抵,倡此远谋”的朱其昂,授权他作为具体经办人,“酌拟轮船招商章程”。朱其昂所拟“二十条”章程,“其大意在于,官商合办,以广招徕”(注:《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1, 《论试办轮船招商》。),想要达到的目的是,“由官设立商局招徕,则各商所有轮船股本,必渐归并官局”(注:《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20,《试办招商轮船折》。)。对此,李鸿章解释说,这实际上是几年前容闳等人“原议”的再现,即“先招华商,将素所附搭洋行之船支资本,渐渐拆归官局”(注:《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1, 《论试办轮船招商》。)。不难发现,说是“各商所有轮船股本,必渐归并官局”,而那“渐渐拆归官局”的部分,仅仅是“素所附搭洋行之船支资本”。但有人可能就理解错了,认为这是以官商合办张网,以官办收网。我想,时人公认最精明的买办商人胡光墉,之所以开始答应朱其昂参加招商局,中途又变卦,和李振玉相继告退,恐怕就与认为此中含有的愚弄商方合股人的成分太浓,不无关系。面对“现在官造轮船内,并无商船可领”的实际情况,李鸿章在《论试办轮船招商》函中表了态:“目下既无官造商船在内,自无庸官商合办。”那要采用什么形式呢?李鸿章指出:“应仍官督商办。”(注:《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1, 《论试办轮船招商》。)此句中的这个“仍”字,实在是忽略不得。正是由它反映出,官督商办针对着水上运输行业范畴来说,已算不上什么新事物了。 话可以从“江北漕粮改办海运”说起,到了轮船招商局的官督商办经营形式出台,“官督”之下的“商办”,先后输进了三个内容。(一)雇佣商办。同治六年(1867),江北漕粮改为海运,“事属创始”。这时的“官督”,一方面“由藩司、粮道会同督办”,一方面官府派兵巡护出洋的受雇船只。而“商办”,主要是被雇用的沙船,负责装运江北漕粮。这就是“十条”章程中规定的,“江北漕米应雇沙船装运”,“先尽沙船雇用”(注:《曾文正公全集·奏稿》,卷26,《六年江北冬漕并归海运详议章程折》附《江北淮扬通三属同治六年分漕粮海运酌拟章程十条》。)。另外,“商办”还包括“雇”的“商船”加入运漕粮行列,以补沙船临时不足。当时的“商船”概念,是包含着“外洋轮船”和“沿海民船”两部分的(注:《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12, 《复王补帆中丞》同治十一年正月二十一日。)。前者指商人租赁的洋人轮船,后者指商人购置的船只。(二)租购商办。这是总理衙门的主体意向,即以官府统一“督办”,“招商雇买”本国制造的所谓“官轮”,经营航运业。所以这里的“商办”,既有商人租赁“官轮”,也有商人置买“官轮”。与“官商合办”没能在轮船招商局中实行的根本原因一样,总理衙门的“官督”之下如何“商办”的设想,也因“现在官造轮船内,并无商船可领”,仅仅作为个设想而已。(三)合股商办。这里的合股,吸收了容闳说、林士志说、朱其昂说中的有关因素。特别是容闳倡率于前的“合股”具体内容,以及朱其昂付诸于后的“合股”实践尝试,都对“官督”之下的“商办”的定型,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实际上,能以官督商办实行于轮船招商局的经营形式,细追究起来,还是回到了矿业上。李鸿章在阐述航运业“须华商自立公司”观点时,已经提到了这一点。他在强调“臣更有进者,船炮机器之用,非铁不成,非煤不济”后,即说:“曾国藩初回江南,有试采煤窑之议,而未果行。诚能设法劝导官督商办,但借用洋器洋法而不准洋人代办,此等日用必需之物采炼得法,销路必畅,利源自开。榷其余利,且可养船练兵,于富国强兵之计,殊有关系。此因制造船械而推广及之,其利又不仅在船械也。”(注:《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19,《筹议制造轮船未可裁撤折》。)情况已经很清楚了,李鸿章在这里明确提出来的“官督商办”,主要是针对着矿业来说的,并且重点是针对着为军工企业服务的采矿冶炼企业,只不过是昔日曾国藩的“试采煤窑之议”“未果行”,此时又“因制造船械”,才把“官督商办”先期“推广及之”于航运业了。 正是因为曾、李恰恰是基于矿业而联想到了官督商办,所以二人的思想,与林则徐《查勘矿厂情形试行开采折》的思想,有一种潜在的继承关系。如果把双方的思想来对照一下,可以发现,关键部分都具有着共同点。比如,林则徐提出,官督商办矿厂要“选择殷实良善者,作为头人,责令招募砂厂,逐层约束”;曾国藩和李鸿章也认为,官督商办轮运企业“非有熟悉商情,公廉明干,为众商所深信之员,为之领袖担当,则商人必多顾虑”(注:《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19,《筹议制造轮船未可裁撤折》。)。又比如,林则徐主张矿厂必须是“朋资伙开”;曾、李也强调,轮运企业必须是“立公司”。虽然轮船招商局本质上并不属于股份制企业,但它毕竟是采用向社会公开筹集资金的形式创办的,也就是说,创办资金大部分是从社会各方汇聚起来的,这与“朋资”在概念上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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