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广林(以下简称孟):普里斯维奇教授,您好!欧美史学界特别是英国的史学家对中古英国宪政史可以说情有独钟,令人瞩目。您能简略地介绍一下英国史学界在这一领域中的研究动态吗? 普里斯维奇(以下简称普):众所周知,英国宪政史要研究的内容,主要是指“宪政王权”的起源、发展与演进的过程,囊括了王权与议会、王权与法律、王权的运作等政治现实与政治理想的诸多重要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探讨,起源于17世纪英国革命时期“辉格”派与“王权主义”者的论战。但真正的系统研究,则肇始于19世纪中期的史学大师斯塔布斯及其拓垒的“牛津学派”。从那时起,“宪政史”一直覆盖了整个英国政治史,成为史学界研究的“显学”。 不过,后来的有关学术研究,已经远离斯塔布斯及其后继者所处时代的那种支配着中世纪史作品的对宪政史的关注。因为逐渐有一种流行观点,认为个人的野心对政治的影响多于宪政的原理,庇护被看作是中世纪政治制度运作的至关重要的因素。这一观点的典型性变化,是由对爱德华二世统治时期的研究所促成的。T.F.图特在20世纪20年代出版了多卷本的《中世纪英国行政制度史》①,他将这一时期的关键看作是国王与贵族在制度争夺上的冲突:国王想通过他的内府(household)及其中的部门来统治,而贵族则是希望维护宪政主义的原理并强调发挥中书省(Chancery),特别是财政署(Exchequer)的作用。图特的著作一直支配着史学界的观点,他修正了斯塔布斯在19世纪提出的观点,但却没有从根本上对其挑战。但这样一来,的确学术取向此后一直在滋长。1962年,R.W.索仁发表了一篇很有影响的论文《论亨利一世在英国历史上的地位》,强调政治操纵和庇护制而不是宪政原理的重要性。②到了20世纪70年代,J.R.马蒂科特的《兰加斯特的托马斯》③和J.R.S.菲利普的《艾耶梅尔·德·瓦伦斯:彭布洛克伯爵》④相继出版。这两部著作都强调王权统治中的个人因素,而对其宪政制度的方面涉及较少。在这些新解释中,基本上排除了斯塔布斯的观点。特别是菲利普摈弃了斯氏的观点,即认为在爱德华二世统治时期存在一个具有宪政主义进步理想的“中间派别”。当然,在近来一段时间里,宪政史的兴趣在研究15世纪的史学家那里又开始增长,比较有名的是C.卡彭特⑤和J.华慈⑥,他们更多地将重点放在关于政治和制度的基本思想上,而不是流行了多年的对个人因素的强调上。然而,这样一种对宪政史思想的重新评估的取向,对研究13、14世纪政治史的史学家还没有产生重大的影响。 孟:斯塔布斯是一位史学大家,尽管今天的英国史学界已经不再像他以及他所构建的“牛津学派”那样注重于宪政通史的编年式的考察,并一直力图寻找新的诠释模式,但诸多的论著中或多或少地还带有所谓的“斯塔布斯之影”。我不知道您是如何看待他的学术地位的。 普:斯塔布斯在英国中世纪政治史研究中的崇高学术地位,至今仍无人可以企及。他极其注重运用原始材料进行探讨,具有强烈的执着、朴实、求真的科学精神。他所编辑、翻译的诸多中世纪英国的政府、教会的档案及其他文献,在今天仍然是每个英国中世纪史学家所必须参考的重要史料。斯塔布斯所涉及的领域很广阔,对整个中古西欧的政治史都作过在当时来说是细致深入的探讨,当然,他的突出贡献还是在于对英国宪政史的研究,他的三卷本的《英国宪政史》及《早期英国历史讲稿》等著述,⑦为英国宪政史的研究搭建起基本的历史构架,并提出了诸多独到的学术观点,奠定了他在这一领域的鼻祖地位。所有这些,都深刻地影响了西方特别是英国的好几代史学家。当然,学术研究是一个不断检验、不断深化的过程,包括斯塔布斯在内的任何人,其史学观点都是存在着缺陷的,都是要受到修正的。 孟:在斯塔布斯看来,英国中世纪宪政制度的酝酿与发展,从根本上说是因为有一个根深蒂固的“日耳曼自由民主传统”。正是基于这样的学术取向,在他的笔下,大宪章成了整个民族争取自由、民主之权利的胜利,贵族成了自由、平等权利的天然代表者与捍卫者,议会也作为王权的对立物而存在。这一“宪政主义”的传统,以现代人的政治观念为价值标准来衡量中世纪的政治,我认为是不妥当的。我并不反对史学家回溯到中古时期去寻找近代西方政治制度与价值观念的历史源头,但如果将中世纪所残留的日耳曼原始军事民主制的因素夸大成一个所谓的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日耳曼自由民主传统”,那对英国宪政史的研究将是一个误导。虽然后来一些史家对此作了一些驳正,但这一传统的潜在影响在西方史学界仍时有浮现,因此,对这一传统还应有较大的继续反思和研究的学术空间。 普:强调所谓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日耳曼自由民主传统”的决定作用,的确是以斯塔布斯为代表的“牛津学派”的一个主导性思想。这一思想起源于斯塔布斯等人对古罗马作家塔西陀的有关描述的夸大。我对这一“传统”持完全怀疑的态度。事实上,在今天的英国史学界,绝大多数史学家尽管敬佩斯塔布斯的学术贡献,但却不再相信其所构建的这一宪政主义的“历史神话”。至于要探讨盎格鲁-撒克逊人的传统对后来封建王权的影响,我认为历史学家应当关注的不是那虚幻的“自由民主传统”,而是盎格鲁-撒克逊社会中逐渐形成的领主权。当代史家有关盎一撒法律的研究,也强调领主权的重要性。 孟:您讲的“领主权”似乎在提醒我要关注封建制对英国君主政治的影响,这当然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在我看来,英国的封建制度由于是诺曼征服从大陆带来的,是一种“进口的封建制度”,由君主自上而下安排的制度,因此为英国封建王权的发展打下了基础。同时,它所具有的政治离心因素仍然存在,封建君主与贵族不时为权益纷争而展开冲突。这两方面都应当予以考虑。可是,一些英国史学家如W.厄尔曼,过分地强调了所谓“封建契约”(feudal contract)的政治效应,认为正是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封建契约”,构成了王国“法律”的基础,使王权受到限制。⑧在封建时代,是否真的就存在这所谓的封建契约,如是,这一契约究竟是平等的还是不平等的?应当如何正确地看待封建主义对君主制的实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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