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觊觎与固守之间(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古代文明》 刘小青 参加讨论

第二,人身保护功能。人身保护功能,属于罗马公民权消极权利方面的内容,虽然很少为古典史家所强调,国内学者也鲜有关注,但却是罗马公民权不可或缺的部分。更关键的是,随着帝国霸权的建立,罗马官员帝国主义作风也日益增长,罗马公民身份对人身保护的优势更为突出。
    罗马公民权的人身保护功能主要体现在申诉权上,“任何官员对罗马人加以死刑、鞭笞、罚款等处罚时,该公民有权上诉,要求人民裁判。在上诉期间,人民投票表决之前,官员不得对之施加惩处。”(16)因此它能使公民免遭罗马官员无限制的治权压迫和迫害。实际上,罗马法对公民人身保护由来已久,可以追溯到共和国建立之初,“他(普布利乌斯·瓦勒里乌斯)向公民建议,百人团会议通过的第一项法律是禁止任何行政官因某个罗马公民上诉而处死或者鞭打该公民。”(17)该法保护了公民不受行政官员擅权行为的侵害。前449年执政官卢修斯·瓦勒里乌斯·普提图斯和执政官马库斯·霍雷修斯·巴巴图斯提出一项法律对申诉权进行补充,规定不得选举不受上诉制约的行政官员。(18)前300年出台的瓦列里乌斯法进一步限制了行政长官的治权,禁止对任何上诉的公民实行死刑或者鞭笞,重申了公民向公民大会,对包括独裁官在内高级官员的判决提请上诉的权力。(19)上述立法使向民众申诉成为罗马诉讼制度的内在组成部分。不仅如此,罗马法对公民权益的保护还随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强化。“前2世纪以降,罗马对公民的保护力度又大大增强,相继颁布了三部保护公民的波西乌斯法,和一部禁止鞭笞公民的法律,同时立法将申诉权的范围扩展到军事领域。”(20)这意味着,即便战时,罗马公民也能够免于指挥官的即时任意制裁。其后“盖乌斯·格拉古颁布的森普洛尼亚法重申不经人民审判不得处以死刑的规定”。(21)事实证明,罗马公民资格是公民自我保护的强大盾牌。虽然威勒斯在西西里横行无忌,但面对西西里富裕的罗马骑士和商人对他的怨恨和反对,也不敢随意勒索或迫害他们。(22)
    相较于罗马公民权的强大保护能力,意大利各邦显然无法为本邦公民提供有效庇护。随着帝国主义作风日渐增长,罗马官员把在行省作为征服者的姿态和行事作风带到意大利,视意大利人为属民而非同盟者。在汤恩比看来,罗马人已经变成了意大利人的残酷霸主,虽然意大利人的司法地位没有变化,但实际地位已经恶化了。(23)罗马官员到处抢劫神庙,勒索钱财,对意大利人随意使用暴力,而意大利人却无可奈何。一方面,意大利各邦的法律明显无法约束罗马官员、保护本邦公民;另一方面,意大利人也无法寄望于罗马法的保护。因为相对于罗马人,他们是异邦人,而异邦人处于罗马法治外,无法依据罗马法向罗马人民大会申诉。(24)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古代城邦对其公民的保护能力是建立在城邦实力之上,而意大利各邦在实力上根本无法与罗马相提并论,因此,其公民权的保护能力必定逊色于罗马。
    第三,政治权利。正如亚里士多德所强调的“人是政治的动物”,“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以说他是那一个城邦的公民”。(25)可见,对公共事务特别是政治事务的参与被视为古代公民权的核心内容。公民权能够为其持有者提供相应的政治身份。一般而言,城邦地位高低直接决定着其公民政治权利的大小。
    与罗马相似,大多数意大利城邦也实行城邦制度,公民政治权利主要体现为投票权和任职权。显而易见,作为地中海世界的霸主,罗马公民理所当然是世界之主,可以用投票权随意裁决帝国内的各项事务;意大利各邦虽为罗马同盟者,但被视为地位低下的属民,(26)不仅无法左右地中海事务,甚至城邦内部事务,也不时受到罗马人的直接干涉,无法完全自行决定。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意大利各邦公民的政治权利已被罗马人架空。因此,就投票权而言,罗马公民的选票无疑代表着更为充分和广泛的权利。
    同样,对于罗马和意大利公民而言,附属于各任职权之上的实际权利相差巨大。作为地中海世界的征服者和统治者,罗马官员享有的无上的权威和尊荣,是帝国地位的外在体现。而意大利官员虽在本邦内部具有一定权威,但是这种权威仅限于本邦民众,无法囊括居于城邦内部的罗马公民。更何况,一旦走出城邦狭小的范围,其权威将不复存在。甚至即便在本邦内,如果他们不具备罗马公民身份,也可能遭受罗马官员的无情羞辱。(27)不仅如此,罗马的任职权背后暗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随着帝国的扩张,至前一世纪中期,罗马已经建立了十几个行省,由卸任高级官员全权管理。因为行省远离罗马,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所以一旦获得行省职位就意味着难以想象的厚利。即使号称清廉的西塞罗,在塞浦路斯担任一年官职后,也满载而归。因此,相较于意大利诸邦,罗马的任职权意味着更大的独断权力和更丰厚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除上述所论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实际优势外,作为征服者,罗马公民身份还能带来巨大的心理优势,为其公民提供无与伦比的心理满足感。(28)当然,罗马公民权各方面的优势并不能截然分开。例如,罗马法能有效地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充分的政治权利必然又能够增强公民的自我保护能力。因此,对于意大利人来说,罗马公民优势地位非常明显地体现在各个方面,并且罗马公民权作为一种复合权利,它的实际优势地位及对意大利人的吸引力可能超出了分列的各项之总和。
    二、艰辛的斗争:意大利人为获取罗马公民权而进行的不懈努力
    随着罗马公民权特权地位日益彰显,“利益使意大利对罗马的向心力增强”,(29)因而意大利人对罗马公民权的渴望也逐渐增强。诚然,罗马公民权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但其扩散速度明显不能满足意大利人的需求。因此,意大利人不得不采取各种手段来谋求。大体而论,其手段主要可分为两大类。
    首先,利用迁移权、婚姻权、收养权等各种权宜手段。诸多手段之中,迁移权简单易行,是意大利人获得罗马公民权的最常用手段。据罗马法,常住罗马的拉丁人将自动获得罗马公民权。因此,如果拉丁人迁居罗马,便能够获得公民权。(30)虽然迁移权附属于拉丁权,在意大利诸邦中,仅拉丁人享有,但实际上,无迁移权的同盟者只需稍加迂回,同样可以借此谋取公民权。相较于罗马公民权,拉丁权易于获得,因此,同盟者先设法取得拉丁权,再移民罗马即可。(31)利用该方式获得罗马公民权的拉丁人是如此之多,以至于前187年罗马驱逐拉丁人的数量多达1万2千。(32)不过,前2世纪以降,由于拉丁城市抱怨大量人口迁居罗马,致使当地人力资源短缺,无法为罗马提供足额的士兵,为此,罗马不断驱逐拉丁人,并对迁移设置了诸多障碍。前187年,罗马立法规定只有在原居城市留下一子的拉丁人才准许移民罗马。然而,这并未能有效抑制拉丁人迁移热情,因为他们完全可以通过收领养子的方式轻松规避该法。鉴于此,前177年,拉丁人再次向元老院投诉移民问题,驱逐事件便再次发生。(33)同时,在拉丁城镇的帮助下,罗马又一次收紧了迁移权。甚至有学者断言,此后,拉丁人通过迁移权谋求罗马公民权的合法途径可能就此堵塞。(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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