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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根政府的环境政策变革探析(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学术研究》 徐再荣 参加讨论

在普通雇员方面,几乎所有环保机构雇员均遭到裁减。在一些总体人员没有被削减的机构,如农业部的林业管理局和内政部的土地管理局,与环境有关的职员也被部分裁减。与此同时,里根政府增加了与木材生产和其他资源利用职能有关的部门的雇员。受里根政策影响最大的是环境质量委员会。里根政府本来计划废除这一机构,但考虑到这一决定很难通过国会的批准,并有可能付出很高的政治代价,因此决定放弃这一计划。但里根政府解雇了该委员会的许多人员,其中包括一些在尼克松和福特政府时期任命的官员。结果,该机构雇员总数减少一半多,同时其预算被削减了72%。[19]在雇员裁减方面,环保局受到的影响最大。环保局的总就业人数从1981年1月的14269人减少到1982年11月的11474人。环保局总部的人员从里根就职时的4700人减少到1982年9月的2500人。根据人事管理办公室在1983年3月的报告,自1981年1月以来,环保局共有2618个职位被裁减,其中1513人是全职的永久性雇员,包括许多职业文官,特别是有经验的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士。[20]显然,人员的裁减极大地削弱了环保局的行政能力。
    (二)削减环保预算
    削减环保预算也是里根政府整个预算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里根政府削减环保预算主要有两大目标:一是减少联邦在环保项目上开支的增加;二是限制联邦的环境管制活动。在里根就任初期,内政部长沃特就宣称:“我们将利用预算系统,作为做出重要决策的理由。”[21]
    从卡特和里根在1981年提交的预算报告可以反映出各自的政策。根据卡特1981年离任前提交的预算报告,卡特政府估计1984年财政年度自然资源和环境项目需要的预算是162亿美元。同年里根政府提出了89亿美元的预算,比1980年的实际开支要少32%。几乎所有负责自然资源和环境管理的联邦机构都受到了里根预算计划的影响。从1970年到1980年,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项目的开支从联邦总预算的1.5%增加到2.4%,到1983年下降到1.5%,到1984年下降到1.2%。[22]显然,里根通过控制预算达到了对政策优先的重新安排。里根之所以在环境法律领域没有推动具体的立法改革,主要因为它能通过预算手段取得相应的目标。时任参议院环境与公共工程委员会主席的共和党人罗伯特·斯塔福特就一针见血地指出,“削减预算在事实上等于取消某些环境法律”。[23]
    里根政府不仅大幅裁减了环保局的雇员,而且有效地削减了环保局的预算。里根提议的环境保护局1984年运行预算是9.486亿美元,比联邦批准的10.39亿美元要少,而比1981年的13.468亿美元要减少约30%。而这一削减比例并没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24]国会预算办公室分析了环保局在空气质量、水质量、危险废物和有毒物质方面的项目,1983年这四个项目占该机构运行预算的60%,到1984年这四个项目的预算计划要比1983年的实际开支减少19%。水质量项目的开支减少33%,空气质量、危险废物和有毒物质项目的开支分别减少14%、10%和9%。[25]
    在自然资源保护方面,里根政府也希望通过增减预算,来实现其政策的变化。1984年,里根提议大规模削减在资源保护、化石燃料、太阳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研究项目的预算。这些项目经费的削减对此后的环境研究和环境政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里根政府对国家森林管理局的拨款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该机构的研究经费从1981年的1.27亿美元减少到1983年的1.05亿美元。但里根政府实施了为期5年的公园恢复和改善项目,将工作重点从增加公园和娱乐土地的供给量转移到为现存的联邦公园提供更多的资金。尽管里根政府对开垦局在西部的项目资金拨款给予保障,但减少了水土保持局许多项目的经费。另一方面,里根政府加大了对木材和矿产开发的拨款,对野生、娱乐、土壤和水的保护方面的拨款却明显减少。[26]可以看出,里根的预算天平从环境保护、娱乐等领域转向更加传统的对自然资源的商业利用。
    (三)建立以“成本-收益”分析为核心内容的审核机制
    针对环境法规不断增长,且其负面效应日益突出的状况,里根政府决定改变环境政策的审核机制,加强对环保管制的分析。这样可以减少和拖延管制政策的出台,规范环境政策的程序,从而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
    里根政府首先在1981年2月17日颁布了12291号行政命令,对包括环保局在内的管制机构的决策行为订立了如下五条原则:(1)行政决策应建立在对有关拟议中政府行动的需要及后果的充分信息之上。(2)如果一项管制对社会的潜在效益低于潜在成本,政府就不应采取管制行动。(3)管制目标应是最大限度地增进对社会的效益。(4)在选择为达到任何既定管制目标所采取的各种手段中,应选择对社会来说净成本最低的一种。(5)为了最大限度增进对社会的纯收益程度,管制机构应确立优先管制的项目,同时应考虑受管制产业的状况、国民经济的形势以及未来的其他管制行动。[27]以上五项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要对包括环境管制在内的管制项目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以保证各项管制措施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的净收益程度。这意味着联邦政府试图通过改革监督机制,以使管制决策更有效率,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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