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州政府和区域机构的增长管理政策 事实上,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一些有识之士就已经注意到地方性增长管理的弊端,主张由州政府承担更广泛的责任,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平衡社会需求,缓和社会冲突。增长管理由地方政府向州政府转移,是“静悄悄的革命”的重要内容之一。 州政府的增长管理经历了两次高潮,第一次高潮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主要强调环境和生活质量问题。当时有6个州制定了增长管理法规,要求州、区域和地方政府采取行动,避免无序开发造成的负面影响。这6个州分别是佛蒙特州(1970)、佛罗里达州(1972)、加州(1972)、俄勒冈州(1973)、科罗拉多州(1974)、北卡罗来纳州(1974)。而夏威夷州早在1961年就制定了土地利用法规,1978年又制订了夏威夷州发展规划。(20)除了这些已经制定了增长管理政策的州以外,还有很多州开始着手制定相关的政策,到1975年,至少有21个州正在着手制定开发目标。南部的15个州组成了“南部增长政策委员会”,来制定该地区的增长管理备选方案,以规范未来几十年内的开发模式。(21) 在这一时期,许多州还成立了州一级的和区域性的规划和管理机构,以便协调全州和区域范围内的规划活动。在联邦政府政策(比如A-95联邦援助资金,见下文)的推动之下,许多州通过了相关立法,成立了区域性的增长管理和规划机构。比如在1970-1975年间,有47个州建立了A-95区域性信息交流处,超过一半的州建立了由多个地方政府构成的次州级的区域规划机构。一般而言,由州政府的相关机构确立全州范围的发展目标和管理政策,并责成地方政府制定综合性的发展规划,然后由州和区域性规划机构来负责审核和协调地方规划,以确保地方规划与州和区域规划目标一致,从而加强了州政府和区域机构对土地利用的管理。(22)但州和区域机构的这种介入也常常在州、区域、地方政府之间产生紧张关系,所涉及的问题包括:第一,每一层政府机构的权限分配问题;第二,这些权力如何实施;第三,州政府和区域机构如何控制地方政府。(23) 1974-1975年美国的经济衰退使城市开发压力减小,而且人们也希望通过开发活动来刺激经济活力,于是州级政府的增长管理活动势头减弱。20世纪70年代后期和80年代初期经济衰退过后,开发活动的恢复又造成了新的增长压力,于是80年代中期出现了州增长管理立法的“第二次高潮”。在第二次高潮中,制定增长管理政策的州的数量激增,出现了“增长管理热”,而且“增长管理”一词正式而明确地出现在一些州的相关立法中。佛罗里达州的增长管理法案于1984年、1985年和1986年通过,成为第二次高潮的开端,到90年代初期,俄勒冈、佛罗里达、佐治亚、新泽西、科罗拉多、加州、夏威夷、缅因、佛蒙特、罗得岛、华盛顿等州都通过了某种形式的增长管理立法。(24)而到了90年代中期,美国有19个州制定了全州范围的增长管理法规,或建立了研究团队探究开发对于开放空间和农田的影响等问题。(25)第二次增长管理高潮所关注的焦点不仅仅是环境问题和生活质量,而是几乎囊括了所有的经济、环境和社会问题,更加注重“平衡”问题,即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重需求,并且更加注重生活质量,强调基础设施必须能够支撑开发所导致的影响,尤其是交通设施;此外,还增加了对社会问题的关注,比如满足对廉价住宅的需求问题等。(26) 州政府的增长管理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可称为自上而下的增长管理,即州政府在增长管理规划中发挥了强有力的主导作用,州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和规划方案,确立全州性的发展目标。地方政府制定的规划要经过州和区域有关机构的审核,从而确保其与州规划目标和政策的一致。凡是与州规划目标不一致的地方规划就不能获得批准和付诸实施,或者扣留州政府给予该地方政府的规划援助基金。在更严格的情况下,州政府会将原来下放给地方政府的规划权或称警察权(police power)收回,由州政府或区域机构代替地方政府制订发展规划。实施这种增长管理方法的主要代表是俄勒冈州和佛罗里达州;缅因、新泽西、罗得岛、华盛顿等州也在一定程度上采取这种方法。(27) 第二类州增长管理方式可称为自下而上的增长管理,即州政府虽然也同样制定长远发展目标和增长管理法规,但它们一般只具有咨询性质,而不具有强制力。州政府的规划目标要通过地方政府实施,州政府责成地方政府制订综合性发展规划,由区域规划机构审核这些规划是否与州规划目标相一致。即使地方规划与州政府规划目标不一致,州政府也无权去阻止地方规划的实施。实施这种增长管理的州一般是一些草根民主比较发达,或公民的环保意识薄弱,而公民权意识尤其是财产权意识却十分浓厚的州,比如加州、佛蒙特和佐治亚等州。(28) 四、州政府增长管理的案例分析 前文指出,美国各州的增长管理方式多种多样,不一而足,从总体而言可分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类。本文仅以两个州为案例,来分析这两种方式的不同效果。 俄勒冈州是典型的实施自上而下增长管理的州,而该州的波特兰大都市区的增长管理最为著名,效果最佳。1973年俄勒冈州议会通过了“俄勒冈土地利用法”,成为该州在土地利用规划和增长管理方面一个重要的里程碑。该法最重要的内容就是确立了该州的19项总体规划目标,作为州政府各机构和各地方政府的规划标准,并且规定了州和区域规划机构对地方政府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的审批和监督。最关键的是,这19项规划目标具有强制力,而不仅仅具有咨询性质,如果地方规划没有达到州政府的有关目标,该州政府有权责令其进行修改,拒绝修改或修改不善者将受到处罚。州政府的权威不仅体现在对地方规划的审批上,更体现在州政府还对其实施进行跟踪监督,从而有力地保障了州规划目标能够真正得到贯彻,这是其他许多州的增长管理措施所不能企及的。(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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