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是北非阿拉伯国家中最早开始立宪探索的国家。自1922年获得名义上的独立以来,埃及曾多次制定并修改过宪法。1923年4月19日,埃及颁布了新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建立西方的议会民主制度。1952年7月,以纳赛尔为首的自由军官组织推翻法鲁克王朝,成立共和国。纳赛尔执政期间,埃及先后颁布了3部宪法:1956年1月临时宪法、埃及和叙利亚合并后的1958年3月临时宪法以及埃叙分裂后的1964年宪法。1971年9月,纳赛尔的继任者萨达特颁布了《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永久宪法》。2011年,在“一·二五革命”冲击下,穆巴拉克下台,持续近30年的穆巴拉克时代宣告结束,埃及宪法变迁进入了后穆巴拉克时代。短短3年间,埃及就先后中止两部宪法,发布4次宪法声明,公投通过一部临时宪法和两部正式宪法,这在埃及制宪史上是罕见的,在后发宪政国家中也是少见的。目前,埃及局势似乎尘埃落定,而学界对埃及的宪法变迁尚未及详述,故本文试图通过对后穆巴拉克时代埃及宪法变迁脉络的梳理,总结特点,彰显启示,以期推进埃及宪政发展研究的深入展开。 宪法变迁之肇始:军方与《宪法宣言》 穆巴拉克下台后,埃及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全面接管政权,解散议会,组成宪法修改委员会,颁布军方的《宪法宣言》。后穆巴拉克时代埃及的宪法变迁由此拉开帷幕。 (一)临时宪法的出台 1971年9月11日,埃及总统萨达特上任不久,颁布了一部《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永久宪法》。该宪法共7章、211条,奠定了埃及议会民主政体的基础。自颁布以来,该宪法保持了相当程度的稳定性,促进了埃及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1981年10月,萨达特总统遇刺身亡,穆巴拉克继任总统后先后于2005年和2007年两次修订宪法,以推进埃及宪政体制改革。尤其是2007年的宪法修正案成为埃及历史上自永久宪法颁布以来涉及内容最广泛、调整力度最大的一次宪法修正,它对埃及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均产生了重要的指导作用。① 然而,这部所谓的“永久宪法”却没有经受住2011年“一·二五革命”的强烈政治冲击,埃及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于2月13日发布声明,宣布中止1971年《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永久宪法》,解散议会,任命了由8人组成的宪法修改委员会,要求在6个月内完成宪法的修改以及议会与总统的选举。2011年2月26日,宪法修改委员会向埃及民众公布了修宪草案,3月19日,该草案经全民公投,以70%的支持率获得通过。3月23日,最高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军方63条”,即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宪法宣言》。 (二)《宪法宣言》的重大变化与影响 《宪法宣言》对“永久宪法”的第75、76、77、88、93、139、148、189条进行重点修改,废除了“永久宪法”第179条有关反恐怖主义的条款。在具体内容上涉及总统候选人资格、总统任期、选举司法监督、议员资格确定、副总统任命和紧急状态等共11项议题。②与“永久宪法”相比,《宪法宣言》在内容上有重大变化,对时局发展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第一,对“永久宪法”第75条有关总统候选人的资格进行修改。《宪法宣言》规定,“其条件是年龄应该不低于40岁,只具有埃及国籍且不得与外籍人士结婚”。该条款对候选人的年龄资格放宽了限制,有利于加快总统选举的进程。 第二,对“永久宪法”第76条有关总统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进行修改。《宪法宣言》规定,“候选人必须获得议会中30名议员或全国约半数省份(15个省以上)3万名合格选民的支持,或者由注册政党提名,但该政党必须至少有一名成员是议会议员”,从而降低了总统候选人的选举门槛、放宽了总统选举的硬性条件,迎合了各党派积极参与埃及大选的热情。 第三,对“永久宪法”第77条总统的任期进行了缩减。《宪法宣言》规定,“总统任期为4年,且只能连任两届”,相比原宪法“任期6年,并无限期连任”实为重大进步。 第四,对“永久宪法”第76条有关总统选举的监督程序做出了更加详尽的规定。《宪法宣言》要求,“包括候选、投票、计票在内的总统选举的全过程都必须在有效的司法监督机制下进行。”这样的规定既能够保障总统选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又能够促使各派积极参与政治活动。 第五,对“永久宪法”第139条有关副总统的任命制度进行完善。《宪法宣言》规定,“总统应在就职后的60天内任命一名或多名副总统”。 此外,《宪法宣言》第56条规定了埃及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在立法、预算、任命国民议会议员、颁布和废除法律等方面的大权;第61条规定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继续行使此宣言中的职权,直到人民议会和协商会议行使其职权,直到共和国总统被选举出并履行职责。特别是《宪法宣言》第25条规定,新总统只能拥有本宣言第56条第一、二款之外的职权。也就说,军方不仅在过渡期大权在握,在新的总统上任后,军方仍然掌握着制定国家大政方针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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