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14年新宪法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新宪法在结构上由序言、正文6篇组成,共247条,⑦其中约有1/5的条款为新增内容。第一篇“国家”共6条,主要规定国体、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教教义、基督教和犹太教的宗教事务、主权、政体、公民权利等内容;第二篇“社会基本组织”,由第一章“社会组织”20条、第二章“经济组织”20条、第三章“文化组织”4条共44条组成;第三篇“公民权利、自由与义务”共43条,由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安全权力、迁徙自由、信仰自由、思想自由、新闻自由、出版自由、言论自由、结社权、儿童及残疾人权益等组成;第四篇“法治”共7条,主要规定正当程序、诉讼权、辩护权、侵犯人身自由、判决的执行等内容;第五篇“政府制度”,由第一章立法权(人民议会)38条,第二章行政权(第一节共和国总统、第二节政府、第三节地方行政)45条,第三章司法权(第一节总则、第二节检察及公诉、第三节国会)7条,第四章最高宪法法院5条,第五章司法机关2条,第六章法律职业1条,第七章专家一条、第八章武装部队和警察(第一节武装部队、第二节国防委员会、第三节军事法庭、第四节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五节警察)8条、第九章全国选举委员会3条、第十章全国新闻媒体委员会3条、第十一章作为独立监管机构的国家最高委员会(第一节国家最高委员会、第二节独立的监管机构)8条共111条组成;第六篇“一般和过渡条款”由第一章一般条款6条、第二章过渡条款20条共26条组成,主要规定了埃及的首都、国旗、法律溯及力、政府公报、宪法修正案、总统选举委员会、总统任期的开始、临时总统及其空缺、反恐战争、宪法声明等等内容。 (三)2014年新宪法的两大特色 相比2012年宪法,2014年新宪法在淡化宗教色彩和强化军方地位方面特色尤为突出。 第一,淡化伊斯兰宗教色彩。2014年新宪法在序言中就强调,起草宪法的目的是为建立一个具有公民政府的民主国家,希冀淡化宗教色彩,恢复宪法的世俗性。新宪法虽然保留了2012年宪法第二条的规定,但废除了原第219条,并减少了伊斯兰教法的强制力范围。2014年新宪法第七条规定,爱资哈尔的主要职能是宗教科学和伊斯兰教事务:“它是宗教学和伊斯兰事务的主要权威,负责在埃及和世界范围内宣讲伊斯兰教义、传播宗教神学和阿拉伯语,从资深学者中任命神圣的酋长方法则由法律规定。”⑧一些学者认为,此项规定有利于消除爱资哈尔的政治权威,取消其对国家立法的直接影响。⑨ 第二,强化以塞西为首的军方的宪法地位。新宪法的起草者毫不掩饰对军队的赞扬,宪法序言中就充满着溢美之词:“我们埃及人努力跟上发展的脚步,在暴动和改革中贡献殉道士和做出牺牲,直到我们爱国主义军队取得胜利,彻底实现‘一·二五’革命和‘六·三○’革命的目的,实现在社会主义框架下对面包、自由和尊严的要求,并回复国家自由意志。”“与人类历史上主要的革命相比,‘一·二五’革命和‘六·三○’革命是一场特殊的革命,因为数千万的参与者、渴望更光明未来的青年人在其中的重要作用,超越了等级和意识形态的民众建立了最广泛的爱国主义战线,人民军队维护民意的做法将被爱资哈尔和爱国主义教堂所祝福。这次革命是一种和好的征兆。它是过去留下的迹象,是全人类对未来希望的一种好的征兆。”⑩在宪法制度方面,2014年新宪法在保留2012年宪法中赋予军方权力的同时,又有新的突破。例如,根据2012年宪法第195条的规定,“国防部长是军队的总司令,由军官充任。”但2014年新宪法在一般条款中(第234条国防部长)则明确规定,“国防部长由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任命”,且“本条规定应继续有效整整两个总统任期”,并“从本宪法生效的日期开始”。其制宪目的不言自明:用宪法的权威来肯定埃及军队革命的成果和对国家的控制,用权威的宪法来保障赛西的执政安全及其对军队的掌控。埃及军人集团的地位和利益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四)2014年新宪法对重要制度变迁的承继与拓展 2014年宪法继续效仿西方宪政模式,确立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三权分立政治体制。2014年新宪法在继承2011年军方《宪法宣言》和2012年穆尔西宪法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有新的突破,主要表现在: 第一,重申总统任期限制,严格总统参选条件。由于在整个政治组织结构中具有最高地位,埃及总统往往独揽大权,左右政局。鉴于此,后穆巴拉克时代的几次宪法修改都对总统的权力,从参选条件、选举程序、总统任期、总统罢免等环节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2011年《宪法宣言》第29条规定总统任期4年,只可连任一届,这意味着当选总统最长执政时间仅为8年。2012年宪法第133条继承了此项规定。2014年宪法第140条再次重申,且第160条进一步规定人民议会1/3的议员可以联名提出弹劾案,在获得2/3以上的议员投票支持时即可生效。也就是说,议会有权罢免总统,而总统却无权再解散议会,甚至在总统职位空缺、临时总统履职期间也无权要求修订宪法,不得解散人民议会,不得参与正式总统竞选。对于总统的参选条件,2011年《宪法宣言》第26条、2012年宪法134条和2014宪法第141条都要求,埃及共和国总统应为埃及父母所生的埃及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没有其他国籍,没有与非埃及国籍女子结婚,年龄不小于40周岁。但2014年宪法新增了总统候选人必须履行了兵役义务,或者依法豁免了兵役义务的规定。 第二,改两院制为一院制,扩大人民议会的职权。2011年《宪法宣言》第32、35条和2012年宪法第82条均规定,埃及的立法机关由人民议会和协商会议组成。但2014年宪法取消了协商会议(议会上院),改两院制为一院制。2014年新宪法第101条赋予人民议会立法权,具有“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预算,行使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2014年新宪法更强调议员的普遍代表性,其第102条规定:人民议会由不少于450名的议员通过直接、公开的投票选举产生;人民议会议员候选人必须是埃及公民,享有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年龄不小于25岁。2014年新宪法规定,议会5年换届,新议员的选举大会于任期结束前60天内举行。此外,2014年新宪法第112条还赋予了议员言论表达免责权:“议员不需为自己在议院或者委员会所说的任何与工作有关的话语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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