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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明海洋意识的重构(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参加讨论

《西洋列国考》列有15国:交趾、占城、暹罗、下港、柬埔寨、大泥、旧港、麻六甲、哑齐、彭亨、柔佛、丁机宜、思吉港、文郎马神、迟闷。附带所属之地9处:清化、顺化、广南、新州、提夷、六坤、加留吧、吉兰丹、詹卑。《东洋列国考》列有7国:吕宋、苏禄、猫里务、沙瑶、呐哔嘽、美洛居、文莱。附带所属之地12处:大港、南旺、玳瑁、中邦、吕蓬、磨荖央、以宁、屋党、朔雾、高药、网巾樵老、班隘。
    以上共43个国家和地区。(13)此外,在《外纪考》中列有“日本”和“红毛番”。日本列其物产有:“金、银(僧奝然曰:东奥州产黄金,西别岛出白银,以为贡赋)”等。红毛番列其物产有:“金、银钱、琥珀、玛瑙、玻瓈、天鹅绒、琐服、哆啰嗹、刀”(14),云:“商舶未有抵其地者。特暹罗、爪哇、渤尼之间与相互市”(15)。
    再看书中的东西洋“针路”。张燮在《东西洋考·舟师考》中叙述了“西洋针路”和“东洋针路”。据此可知,“东洋”与“西洋”的区分,基本依据在于贸易航线的划分:西洋针路从漳州月港出发,最远至爪哇岛南的池闷;东洋针路从太武山分道,经台湾、澎湖至菲律宾群岛,最远到东、西洋的交界文莱。如果认为透过东西洋针路,就可以了解16世纪中外交通的概貌,是不确切的。向达先生指出:“明代以交趾、柬埔寨、暹罗以西今马来半岛、苏门答腊、爪哇、小巽他群岛,以至于印度、波斯、阿拉伯为西洋,今日本、菲律宾、加里曼丹、摩鹿加群岛为东洋。”(16)这是后世学者所解读的晚明整体东西洋的概念。这一概念与《东西洋考》中的概念有明显不同。
    以往学界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东西洋考》只是部分地反映了当时明朝人海洋意识中的东西洋概念,东西洋范围的认定与东西洋针路,都只是明朝官方开海限定与许可贸易的范围,并非晚明人海洋意识中对东西洋的整体认识。对此,《东西洋考》的《凡例》中说得很清楚:“列国各立一传,如史体。其后附载山川、方物,如《一统志》体,以其为舶政而设,故交易终焉。”(17)又云:“集中所载,皆贾舶所之。若琉球、朝鲜,虽我天朝属国,然贾人所未尝往,亦不掇入。或曰日本、红夷,何以特书?书其梗贾舶者也。”(18)“为舶政而设”正是《东西洋考》记述列国的主要目的。
    由上可以从晚明人的语境中解析时人对东西洋的两种认识:一是来自《东西洋考》中的内容部分,一是来自其书前萧基《小引》。至此,晚明东西洋的概念可以说出现了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东西洋,即“集中所载,皆贾舶所之”,是当时明朝官方设定的划分海上贸易区域的特定概念。这种东西洋概念是特殊所指。正如《东西洋考》中东西洋列国考与二洋针路所显示,明朝开海于福建漳州月港的东西洋贸易,并不包括位于东洋的日本、琉球、朝鲜和位于西洋的荷兰人所在的巴达维亚(今印度尼西亚雅加达)。这样的特定概念,明显不是明朝人对东西洋的整体认识。广义的东西洋,也就是萧基《小引》中所谓“东矿西珍”的东西洋,显示出当时海上贸易的整体特征,这显然超出了书中所记载的东西洋针路,完整地包括了东洋的日本和在西洋活动的荷兰人在亚洲所占据的地理范围。
    实际上,晚明人海洋意识中的东西洋概念来自传统方位的划分和贸易地理格局的现实,晚明的东西洋概念经历了重构的过程。关于这一点,在时人的海洋意识中,不可能完全游离于传统地理概念之外,也不可能不了解贸易地理格局的现实。《东西洋考》以日本为外纪,不在航海贸易范围之列,乃至又云琉球、朝鲜“贾人所未尝往”,这皆与历史事实不符。日本位于东洋,由于倭寇一直存在,明朝官方不允许与日本贸易,但日本出产白银,在嘉靖年间已经闻名遐迩,时有繁盛的对日私人海上贸易为证,下面还将述及。萧基《小引》中的“东产多矿”,应是包括日本在内。至于琉球、朝鲜“贾人所未尝往”,是因为二者不在漳州月港所规定的针路之列。
    以时间上早于《东西洋考》的《顺风相送》(19)来看,《东西洋考》所述的东西洋贸易范围也存在问题。《顺风相送》具体记录了日本、琉球、吕宋、吉里地闷等东洋的往返针路,也记载了去印度洋的六条针路,只是对印度洋的针路记载较为简略。(20)此书可作为《东西洋考》所涉的东西洋概念并非明朝人完整的东西洋认识的一个佐证。明代成、弘年间私人海上贸易兴起,超出国家允许的贸易范围,而《东西洋考》是在地方官授意下修撰的,反映了东西洋贸易由官方控制的部分。成、弘以后,官与商在海上贸易有激烈博弈。月港开海是官商博弈的结果,当时私商盛行,官方没有掌控全部海上贸易,开海只是以官方所能掌控的范围为主。这里反映出官方与民间的认识角度不同。
    二、晚明海上贸易模式及其变化
    晚明中国社会内部涌动变革的潜流,国内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白银货币化加速进行,白银需求使市场扩大到海外成为必然。有识之士已看到开海是大势所趋,私人海外贸易已成燎原之火,只能因势利导,以保利权。(21)于是有隆庆元年(1567)福建巡抚涂泽民上疏“准贩东、西二洋”,得到明廷允准。(22)隆庆开海是明代海上政策变化的枢纽,也是明代国际贸易制度之一大变化。贸易模式从官方朝贡贸易为主向民间私人海上贸易为主转变,由此中国海商出洋贸易合法化,正式进入了国际贸易的行列,而一种新的东西洋贸易网络“上以佐帑需,下以广生遂”(23)也开始正式运行。《东西洋考》由此应运而生。
    海上贸易的新格局是直接或间接引起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因素。反言之,新的制度安排和实施,又直接关系着海上贸易结构的形态和演变趋势。明朝将海上划分为东西洋两个贸易区域。万历十七年(1589),福建巡抚周寀对东西洋船引的数量、航行港口和船数做了具体规定:
    东洋44只,包括:吕宋16只,屋同、沙瑶、玳瑁、宿务、文莱、南旺、大港、呐哔啴各2只;磨荖央,笔架山、密雁、中邦、以宁、麻里吕、米六合、高药、武运、福河仑、岸塘、吕篷各1只。
    西洋44只,包括:下港、暹罗、旧港、交趾各4只;柬埔寨、丁机宜、顺塔、占城各3只;麻六甲、顺化各2只;大呢、乌丁礁林、新洲、哑齐、交留吧、思吉港、方林郎、彭亨、广南、吧哪彭西、陆坤各1只。
    以上总共88只。船引的管理,万历二十一年(1593),福建巡抚许孚远又做了增加:占陂、高趾州、篱木、高堤里邻、吉连单、柔佛、古宁邦、日隶、安丁、义里迟闷、苏禄、班隘各1引。于是“后以私贩者多,增至百一十引矣”(24),达到了“引船百余只,货物亿万计”(25)。此后船引数续有增加,至万历二十五年(1597)巡抚金学增又议增加引数:“东西洋引及鸡笼、淡水、占婆、高址州等处共引一百十七张,请再增二十张,发该道收,则引内国道东西听各商填注,毋容狡猾高下其手”,此时已达137引。(26)
    事实上,当时的出洋船只远远超过了官方规定的数目。如万历五年(1577)春,漳州海澄陈宾松的商船往交趾买卖,到顺化地方贸易,其时已有福建来航停泊的船只13艘。其时距隆庆开海十年,即使寻至万历十七年(1589)的规定,顺化也只有2艘,而此年则超多至13艘。(27)这说明晚明无船引的出海商船数量激增,远远超出有船引的商船数目。原因是作为海上贸易主体的民间海商,为海上贸易利润所趋,走私贸易仍然大量存在,至崇祯初年有万历末“海舶千计”之说。(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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