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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朝粥赈制度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网 周琼 参加讨论

粥赈又称煮粥、赈粥、煮赈,主要是官府、富户在固定区域设厂煮粥,赈济灾民或贫乏饥民,粥赈所在地称粥厂、赈厂、饭厂。因粥赈具有简单易行及见效快、收工速的特点备受统治者青睐,在赈灾及济贫缓饥中产生了积极效果。中国古代粥赈受到研究者极大关注,以明清粥赈的研究成果最显著,如邓拓、李文海、周源、孙绍骋、李向军①等在相关论著中对粥赈及其作用进行了研究,龚小峰、段自成、鞠明库等对明代粥赈原因、管理、形式及成效②,王林、谢海涛、吴滔等对清代粥赈形式及经费等进行了研究③,但从制度史视角研究粥赈的成果不多,清代粥赈制度尚未受到重视。
    粥赈作为粮食赈济的重要方式,是灾赈与贫赈的辅助措施,经历朝实践及改良,明代完成了粥赈制度化、规范化的建设。清承明制,经顺康雍时期的建设及发展、乾隆朝的改良与完善,中国粥赈制度达到顶峰。本文在对乾隆朝粥赈制度的完善及其措施、成效等进行探讨的基础上,探究完备制度与社会成效的关系,揭示制度的完善与社会成效的不对等,即因制度过于繁琐具体,未考虑因时、因地制宜而丧失了灵活性,使执行者机械地一刀切,使完善的制度变得刻板,加之管理缺陷、吏治腐败、制度监督的缺乏等弊端,影响了粥赈的社会效果,孕育了深层社会危机;粥厂京畿多、地方少,城镇多、农村少的区域分布不均格局,使粥赈出现失位现象;饥民依赖官方及民间无偿施粥的思维方式,对中国传统社会心理产生了消极影响,反映了完备制度客观上存在的缺陷,出现了制度完善与成效逆差的悖论。
    一、顺康雍时期粥赈制度的恢复与确立
    粥赈是粮赈的一种。粮赈具有实施便捷、见效迅速的特点成为主要赈饥措施代代相传。粮赈与粥赈质同形异,粮赈是以米、谷等非熟食形式的赈济,粥赈则是以熟食方式进行的特殊形式的粮赈,具有简易快捷、灵活机动的特点,即赈即食,成效立竿见影,受到官府及饥民欢迎。粥赈虽不属于正赈,也不能代替正赈,但作为饥荒中常用的临时性散赈措施,不受赈济条规如灾情分数、极贫次贫等制度的限制,钱粮数额及时间、期限可随灾情轻重、灾民多寡而调整及变动;且粥赈不仅赈灾民也赈穷民甚至乞丐,“独有一种颠连无告之人,因年荒米贵,生计多艰,甚且朝不谋夕,奄奄待毙,地方官若不速急设法养活,必致饿殍载道……当酌设粥厂煮赈,以救其死,而延其生。”④
    清王朝建立后,政局动荡,灾害频仍,饿殍盈野,统治者亟须赈济饥民以稳定政局,促成了传统赈济制度的恢复及建设,因粥赈简单易行、成本低见效速,迅速成为救灾助困、救急赈饥的有效措施,“灾黎……待哺孔迫……续命犹难,惟施粥以调剂其间,则费易办而事易集。”⑤粥赈制度经顺、康时期的重建及雍正朝的发展而逐步固定下来,乾隆朝的改良及完善将其推进到中国荒政史上的巅峰阶段。
    (一)顺、康时期
    顺、康时期是清代粥赈制度的初步恢复及重建时期。此期的粥赈如粥粮标准、粥赈时间等多沿明制,在清初的战乱及荒赈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顺治年间,粥赈被作为赈济饥民、收揽民心的主要措施,尤其水旱蝗等灾之后,官府及民间富户仿明制煮粥赈饥。顺治十年(1653)十月二十三日,“命设粥厂,赈济京师饥民。”⑥十二年户部奏:“京师尚有饥民,请照十年例,每日每城发米二石、银一两,自本年十二月至次年三月,煮粥赈饥,用广皇仁。”⑦此期,粥赈多临时设立,亦无常制,但其实践却是清代粥赈制度恢复、重建的重要环节。
    康熙时期,粥赈制度进入初建阶段,粥赈在饥荒赈济中经常实施,期限逐渐确立下来。康熙十九年(1680)二月尚未明确限定期限,“命五城煮粥,赈济流移饥民”⑧;二十八年(1689)在五城煮赈中就规定了三个月的粥赈期限,并实行展赈,将粥赈期限延长两月,官员亲自到厂赈济,“亲身散给,俾贫民得沾实惠。”⑨
    康熙三十五年(1696),是粥赈制度建设的转折阶段,确定了煮赈的起止时限,规定每年十月朔开始,岁终截止,据饥民情况可适当延长赈期:“隆冬煮粥赈贫,定例自十月朔起,至岁终止。今岁歉收,饥民觅食犹艰,着展限两月。”⑩四十三年,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开始增加粥厂数量,“爰于今岁正月,命八旗王、贝勒、大臣、内务府官员并汉大臣官员,设厂数十处,煮赈一月有余。”(11)
    在城市粥赈逐渐制度化的同时,农村粥赈也开始恢复。康熙十年,江苏常熟人蒋伊在家乡赈荒,在乡村设三个、城里设两个粥厂,救人多而费用少,总结出分散设置粥厂的经验,十八年撰《敬陈分赈之法疏》:“务令县各为赈,而不可聚之于一郡;乡各为赈,而不可聚之于一城;人各为赈,而不可委之于一吏。”(12)对粥赈制度的建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雍正时期
    雍正朝社会经济的恢复及国力的雄厚为雍正朝的灾赈提供了条件,粥赈成为官方经常采取的散赈措施,并在具体实践中完成了制度建设,确定了粥赈期限及地点。雍正朝粥赈制度的定型及制度建设的完成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一是按口煮赈,即估算及统计饥民人口,出粮煮粥发赈,可以在最大范围内救济饥民,如雍正元年(1723),浙江富阳等县发生旱灾,“乏食饥民,按口煮赈,至来年麦熟停止”(13)。
    二是初步确定粥赈期限,并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根据饥民常于秋冬逃荒的规律,将粥赈开始时间定为每年十月初一日,止于次年三月二十日,粥赈期限就从康熙时的一至三个月延长到了五至六个月,在实践中还可适当再延长一个月,并酌情增加银米数额。这是雍正元年给户部的谕旨中确立的:“治天下要道,莫过安民……至于京师,每年自十月初一日起,至三月二十日止,五城设立粥厂,令巡视五城御史煮粥赈饥。今尚在青黄不接之时,着展期一月,煮粥散赈,至四月二十日止。但四方穷民就食来京者颇多,着每日各增加银米一倍,务使得沾实惠。”(14)
    这项较符合赈饥实情的制度被沿用了下去,雍正三年,江南睢宁、宿迁水灾中就动支积谷,自十月初一日煮粥散赈五个月;四年,安徽无为、望江等州县水灾,饥民“寒冬乏食”,从邻近州县积谷内拨给米谷煮赈五个月(15)。粥赈期限确定及赈期的延长,安定了民心,减少了饥民流亡,也稳定了社会。
    三是根据灾荒及饥民的实际情况增加粥厂及粥粮。雍正四年(1726)正月,在五城增设饭厂、米粮赈济穷民,“命增给五城饭厂米石,并于东直、西直、安定、右安、广宁五门增设饭厂,以惠穷民”(16);四月,直隶霸州、保定等75州县水灾,遂再给饭厂增加米粮并增设饭厂赈饥,“于五城饭厂两次加添米石,又于五门增设饭厂五处”,“俾穷民得以养给。”(17)
    四是明确规定粥厂的位置及距离,近城设粥厂,乡村设米厂。此前各地虽设赈厂、粥厂,但无明确制度,雍正六年规定,粥厂设在近城之地,乡村米厂相距二十里,“照煮赈米数按口一月一领。”(18)十二年按此标准赈饥,并令“署总河高斌即将通州盐义仓存贮之谷酌拨数千石,委员分运各场,设厂煮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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