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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朝粥赈制度研究(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网 周琼 参加讨论

二、乾隆朝粥赈制度的完善
    经康、雍两朝的建设及积累,乾隆朝粥赈继续作为赈饥的重要措施被采用。此期最重要的制度建设,就是据各地灾荒的具体情况,对粥赈期限做出相应调整及完善,进一步增加了粥厂,并对赈厂数量及厂址的选择、粥赈人员的挑选与奖惩,以及领粥、食粥的顺序及方法等影响粥赈效果的重要因素都作了详细规定,突显了济灾活民的赈济宗旨,把该制度推进到中国粥赈制度史上的顶峰,最大程度达到了赈饥养民的目的。
    (一)可据灾情延长粥赈的期限
    乾隆元年(1736)九月,将雍正元年规定的十月初一日起赈、三月二十日截止的粥赈期限作为基本制度固定下来,“定例十月初一日起,至次年三月二十日止”(20)。在具体实践中,还据饥荒的实际情况进行及时、机动地调整,如将粥赈开始时间提前或延后,使粥赈更具灵活性,更好地发挥赈饥活民的作用。乾隆二年规定,闰年粥赈时间延长半个月,即将开始时间提前半个月:“谕总理事务王大臣……定例于十月初一日,五城设立饭厂十处,以济贫乏。朕思今年适值岁闰,天寒较早,闰九月十五日便是立冬节令,恐待哺贫民不无冻馁之患。着加添半月之期,于闰九月十五日,即行开厂,不必拘十月初一之例。”(21)
    乾隆朝对赈期的调整及固定,标志着清代粥赈制度进入成熟期。煮粥期限的一再延长、粥粮的一再增加,除反映其雄厚的财力物力外,还反映出在社会繁荣、政局稳定时期统治者对民生的极大关注。最高统治者希望民无所饥、饥有所养,使粥赈在赈饥活民上体现出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此期确立的粥赈制度得到了后代尊奉。
    (二)规制粥厂布局并确定粥粮数额
    赈厂地点的选择是粥赈最重要的基础工作,乾隆朝沿用了雍正六年(1728)规定的近城之地设粥厂,乡村每相距二十里设一个米厂,按月领米的制度,并在此基础上作了改进。即乡村除米厂外也设粥厂,粥厂附近饥民领粥,离厂较远者折给米粮,五日领米一次,“其远者,势不能为一盂粥行数里路,应大口折给米二合,小口减半……远村民人愿总领五日米者,即连用五日戳记,免其连日奔走。”(22)还规定粥厂须选在宽敞大的庙廊屋宇之下,“城四门择空旷处为粥场,盖以雨棚,坐以矮凳。绳列数十行,每行两头竖木橛,系绳作界。”(23)州县乡村粥厂选在人口较易集中的集镇及大村庄。乾隆八年(1743)对州县赈粥地点做了进一步规定:“州县煮赈,本城设厂一处,再于四乡适中之地分设数处。”(24)
    为避免饥民聚集引发事端或瘟疫,令增设粥厂以分散饥民,规定“州县之大者,设粥厂数百处,小者亦不下百余处,多不过百人,少则六七十人,庶釜爨便而米粥洁,钤束易而实惠行。”(25)粥厂数量据灾情及饥民数量而酌情增减。乾隆二年,直隶旱灾粥赈时,谕令在内城加设粥厂:“向来赈厂专在外城地面,一时赴食之民,道路远近不均。今米石既经加给,应并于内城酌量分厂,一体通融散给,俾得均沾实惠。”(26)八年直隶旱灾中,总督方观承在通州、良乡增设饭厂二处。(27)二十六年,河南水灾,乾隆帝令“于被灾较重州县,各按四乡分设粥厂,俾得就近糊口,不致失所。”(28)
    这一时期还规定了粥赈米粮、柴薪的数额。以五城粥赈米粮数额的渐增为例,乾隆二年、三年均规定,“于九月十六日起每城日增米一石,柴薪银五钱。俟春融人少,将所增米数停止。”八年规定,“今外来贫民日众,五城十厂,每厂日增米二石,柴薪银一两,煮饭散赈。自十月初一日起至次年三月二十日止。”(29)粥厂据饥民数量出米煮粥,一千人日领米三四石,分五次煮成,饥民到厂后,令其进入绳栏圈好的位置等待领粥。乾隆八年直隶旱灾煮赈时照此办理,“通州饭厂交仓场侍郎办理,良乡饭厂交直隶总督派委道员办理。承办之员视人数之多寡,量所需米数报明户部,于京通各仓就近支领。柴薪银两照五城饭厂每米一石给银五两之例支给,棚费并准报销。”(30)
    (三)确立领粥制度
    为防止领粥时发生拥挤、哄抢及其他意外事故,规定给饥民发放筹签及粥票,凭签、票按序领粥,并提醒饥民食粥方法。
    首先给饥民发筹签,男、女分队,按先女后男、先残废老弱后少壮的顺序,持签按序领粥:
    厂外搭盖席棚,签桩约绳为界。先期出示晓谕,男女各为一处,携带器皿,清晨各赴某地,或寺或棚齐集,以鸣金为号,男妇皆入。金三鸣门闭,只留一路点发,禁人续入。制火印竹筹二三千根,点发时人给一筹,先女后男,先老后少,依次领筹。出至厂前,男左女右,十人一放,东进西出。每收一筹,与粥一杓。有怀抱小口者增半杓。得粥者即令出厂,以次给放,自辰及午而毕。(31)
    厂内两廊分别男左女右,自外验票给筹,鱼贯而入。有老弱不能上前者,拨役照料,免致拥挤。有关记载形象反映了饥民领粥情景:
    饥民至,令入行中,挨次坐定,男女异行,有病者另入一行,乞丐者另入一行。预谕饥民各携一器,粥熟鸣锣,行中不得动移。每粥一桶,两人舁之而行。见人一口,分粥一杓,贮器中,须臾而尽。分毕,再鸣锣一声,听民自便。(32)
    《赈略》再现了饥民围着粥缸逐一领粥的场景:
    辰时起二鼓催集领粥之人,巳时起三鼓放人入厂。先女后男,即令书办点数,以秫秸劈半,掐痕记数,庶可核计增添粥数。放入之时,令男女分立挡木之内,衙役把守木外门空处。俟人放入厂完竣,仍先女后男,先残废老弱后少壮,逐名传谕,由门空处鳞次走出,沿粥缸而行。持杓之人,分别大小,各给粥一杓,不许越次争前紊乱。(33)
    对农村未逃荒的饥民,在勘灾后发给印票,凭票按月按日领粥领米,每领一次,加盖印记,“凡例应赈济之极次贫民,业已查明,散给印票,令本户亲赍赴领。至期遵照派定日期,该乡保率领,蚤赴厂所,听候挨顺唱名,收票给米,不得喧哗拥挤。”(34)粥场“预备印票……票内写明县分、村庄、姓名、大小口,厂内预刻初一至三十日木戳。凡赴厂领米领粥,赍票出验,即以本日木戳印记票内,给与粥筹米筹,入内交筹,给粥给米而出。次日亦然,已有本日戳记及无印票者,概不准给。”(35)对一些外出逃荒、途中听到赈济消息回乡的饥民,也一并列入粥赈人户内发赈。
    为避免久饥之人过量吃粥、吃热粥致死,于粥锅旁张贴“饿久之人,若食粥骤饱者,立死无救;若食粥太热者,亦立死无救”等布告,“令人时时高唱于粥厂之中,使瞽目者与不识字之人皆知之,庶可自警。”(36)该制度彰显了传统荒政中的人性化特点。
    (四)严明粥赈吏治
    规定粥厂的管理制度,遵循据品行选择粥赈人员的原则,以忠厚老实、稳重善良者任粥长,“数百贫民之命,悬于粥长之手,不得其人,弊窦丛生。务择百姓中之殷实好善者三四人为正副而主之。”(37)“城内委官主之,四乡择乡官贡监之有行者主之。”(38)
    奖励及犒劳尽心效力的粥长,给予其冠带匾额或物质奖赏,“饥民群聚,易于起争,粥长约束,任劳任怨……宜许其优免重差,特给冠带匾额。近则又有一法,半月集粥长于公堂,任事勤劳者,以盒酒花红劳之;惰者量行惩戒,以警其后。”(39)
    为严明吏治,规定官员必须亲自散粥,都察院官亲临督察:“煮赈银米,着五城御史亲身散给,务使贫民得沾实惠,勿致胥役侵蚀中饱。仍着都察院堂官不时察看”(40)。此制度为后代尊奉,保障了粥赈的顺利进行。
    (五)确立官粥为主、民粥为辅的制度
    官方粥厂是清前期粥赈的主力军,发挥着主要的赈饥作用,是粥赈制度顺利推行的保障。但官府力量毕竟有限,朝廷就通过颁发各种旌奖的方式,鼓励、劝谕民间富豪士绅富户煮粥赈饥,以补官方粥赈之不足。方观承任职直隶时,发布《倡劝富民煮赈院谕》,确立了私人粥赈的原则及方法,“固安令魏得茂禀,与永定河道暨同城各员捐俸,并劝谕绅士合力煮赈,外来贫民就食称便……倡率富民,诚心劝谕,不可丝毫勒派。”(41)饥荒中地方士绅积极、自愿粥赈者大有人在,但并非所有富户都愿粥赈。官府对不愿出赈的富户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有司谋设粥,粥米按户索。上不遗荐绅,士庶均见迫”(42),反映了官方对士民绅商粥赈作用的肯定,也反映了官府对民间粥赈的依赖,成为清末民间赈济力量强大的深层原因之一。
    此后,粥赈主体的来源及构成开始灵活多样,除官府外,还有据自身财力随时参与的官员、士绅、地主、商人等民间粥赈群体,在官府粥赈力所不周、不及之时,量力而行,有则多煮多赈、无则少煮少赈,发挥较好的赈饥作用;粥赈地点的选择相对机动灵活,官府以便民就食为准,在固定地区设粥厂饭厂、固定时间开赈散粥,“以厂就民,凡集镇大村皆可设厂。”(43)私人粥赈不限时间地点,可在公共场合、私人宅院施赈,或担粥四出行走,见饥即赈,使不能赶到粥厂的饥民得到救济,形成了官方粥厂(饭厂、米厂)在交通要道及城市墟镇等人群易集之所、私人粥赈散布于穷乡僻村的格局,呈现出官赈为主、民赈为辅的粥赈态势,形成了有灾救灾、无灾济贫的惯例,成为不可取代的辅助赈饥措施受到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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