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乾隆朝粥赈成效透析 乾隆朝粥赈吸取了历代粥赈弊端及经验教训,制定了极为完善的粥赈制度,在灾荒赈饥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赈饥效果,但再完善的制度亦会存在弊端及缺陷。因制度过于完善及细致,导致具体实践中刻板化和教条化特点不断凸显,不利于实际操作执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许多弊端,使统治者的粥赈初衷及成效大打折扣,监督机制的缺失也从侧面反映了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使号称最完善的制度与社会成效间出现了逆差。 (一)赈粥的积极效果 首先,在救荒赈饥、活民济民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实践中不断改良、延续善法以广救灾活命之功效,成为了乾隆朝粥赈的根本宗旨,“虽云一粥,是人生死关头,须要一番精神勇猛注之,庶几闹市穷乡,皆沾利益……谓煮赈为尽善之仁术可也!”(44)粥赈,因饥民藉之得以苟延性命,在最大程度及范围内保存了传统生产力,保障了灾后重建及经济恢复的主要力量而被颂扬,“人当饥馑之时,得惠一餐之粥,即延一日之命。此后得遇生机,皆此一餐之力矣。故为力少而致功大”,“饥时一口,胜如一斗,死在须臾,即能行走,粥厂之妙,言难尽述”(45)。故粥赈的最大成效就是“全活饥民无算”。如乾隆八年(1743)直隶旱灾中粥赈救济了数十万饥民,良乡县赈过京外流民大小口11752口,通州66053口,固安县35213口,永清县219468口,东安县135532口,武清县145216口,文安县237624口……共赈664890余户、2106690口,救济流民944020口,赈济米谷共1100720余石,银1105476两(46);嘉庆六年(1801)京畿水灾,直隶大多数被灾州县设粥厂赈饥,每县二三厂至十五六厂不等,每厂每日赈饥民二三千至六七千人不等;次年京城大井粥厂三月初四日起至四月二十日止,粥赈饥民167230名(47)。 其次,及时救济、安抚饥民,减少了流民数量及其由此引发的社会动乱,维护了社会秩序,稳定了灾区局势。灾后或青黄不接时,在其他赈济措施来不及施行或不能覆盖的地区,在城镇乡村广泛设置粥厂,以更直接快捷的方式、在最大范围内救助了饥民,使饥民安心度荒,不至于流离失所,避免了灾民盲目流徙对社会治安造成的冲击,减少了流民的数量,也避免了大量饥民涌入城市给城市造成的治安、卫生及生存的压力。施粥虽然只是救灾的权宜之计,且相对于众多嗷嗷待哺的饥民而言,显然是杯水车薪,却极大缓解了民食维艰的困窘状况,成为全活饥民较多的赈济方式。很多处于生存危机中的饥民得以苟活性命,不至于铤而走险,消弭了社会动乱的根源,为饥荒后的生产恢复及社会重建保存了基础及力量。 再次,促使了民间义赈力量的兴起。由于官府一直鼓励私人粥赈,其规章制度为后代遵循,富民绅商举办的民间粥赈就在官府力量不及之区、官府存粮不敷之时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成为官府饥荒赈济中必不可少的辅助力量,官府颁发的旌奖鼓励促动了私人救济力量的发展。如乾隆六十年(1795)浙江余姚县遭遇飓风,次年灾民掘蕨根、采榆皮以食,知县戴廷沐与士绅商议捐资煮粥济民,先捐官俸300石米后,绅士踊跃捐输,得粥款两万余贯,设粥厂9处,粥赈38天,就赈者云集,每厂贫民自五六千至七八千不等,“每日需米二百六七十石。查绅士原捐近一万二千余贯……不敷经费有八千余贯,城乡董事虽现又持簿劝捐,各乡士民尚知好义,并有并未待劝,自行赴局捐输者。”(48)民间富户士绅自愿粥赈活民的做法扩大了粥赈的积极影响,成为清末民间赈济力量强大、义赈会纷纷兴起的原因之一。 (二)乾隆朝赈粥制度的缺陷 乾隆朝粥赈制度虽然在赈饥济民的实践中获得了较好效果,但也未能克服传统粥赈中执行和管理不善引发的诸多弊端,有“粥厂素称弊薮”(49)之说,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受到时人及研究者批判。乾隆朝粥赈制度尽管极其完善,却也未能克服传统粥赈诸如吏治腐败、因管理不善而发生闹赈及饥民死亡等弊端,衍生了严苛的粥赈刑法,粥厂区域分布不均致使粥赈失位等,反映了完善制度在实际上的不完善,社会成效因之出现逆差。 首先,乾隆朝粥赈吏治的贪污腐败达到了极限,既影响了粥赈效果,也使官府大失民心。 乾隆朝粥赈制度的完备达到荒政史上的顶峰,但吏治的腐败也到达了巅峰,其中最典型、最令人深恶痛绝的腐败,就是不法粥赈官吏克扣、侵吞粥赈钱粮,“虑胥役之侵蚀克扣”(50),为了不使赈粮斤两短少以蒙蔽上司,就在粥中掺石灰、拌糠稗、掺沙、掺水,“赈恤多虚,撩以石灰,揉以糠核,名为活人,其实杀之。又壮者得歠,而不能及于细弱羸老之民,近者得,而不能遍于深谷穷岩之域。活者二三,而死者十七八矣。”(51) 粥赈胥吏私换粥粮,以次换好,以霉变腐败之粮抵换赈饥所用米粮,致使饥民食粥后大批死亡,“将粗米抵换官米,以致粥不可食”,“私易米色,通同侵蚀”(52),“管粥者克米,将生水搀稀,食者暴死”(53)。这使官府粥赈活民的初衷成为笑柄,败坏了官府的诚信及威望,“饥民腹未饱,城中一月扰。饥民一箪粥,吏胥两石谷。”(54) 粥厂开赈时,要雇用许多厂役,不少官吏借机安插亲信,致使人浮于事,夫役费用比散粥赈米的费用还多,使官府良好的粥赈初衷变成了胥吏贪污腐化的巧途,粥赈效果因此大打折扣。典型案例是乾隆三十八年广东粥粮贪污案,是年广东发生风灾,朝廷救济粮运到后向各府州发出告示,官府在东门附近较场、西门附近寺庙设置粥厂施赈,在市内相宜地点增设两厂。因监察管理出现漏洞,秩卑者对秩尊者的监察形同虚设,胥吏煮粥时有官员监督,却无人监督官员,故吏役克扣米粮时官员可以制裁,官员吞没稻米时衙役却不敢管,“煮粥吏,监粥官。吏侵米,法不宽;官侵米,吏无权,侵米一斛十万钱”,导致粥粮被赈官侵吞贪污,“初煮粥以米,再煮粥以白泥,三煮粥以树皮”,饥民“嚼泥泥充肠,啮皮皮有香”,饥民食粥后大量死亡,“东门煮粥在较场,白骨累累青冢荒……嚼泥啮皮缓一死,今日趁粥明日鬼”(55)。 粥赈吏治如此腐败,与制度条文形成了极大反差,制度的宗旨在实践中发生了严重背离,致使制度形同虚设,这与督察院的监督失位有极大关系。制度规定官员必须亲自散粥、都察院堂官及御史亲临督察,但督察院几乎没有发挥职能,即使官员到了粥赈现场,也是流于形式。 其次,管理不善导致饥民闹赈,促生了严苛的粥赈法制,产生了消极的社会影响。 闹赈是因饥民不能分到赈粥而哄闹粥厂的事件,是历代粥赈中因管理不善出现的现象。乾隆朝粥赈制度虽然完善,也还是无法避免此类事件。主要是管理不当出现冒领及缺领,部分饥民重复领粥、部分饥民领不到粥,“强者数次重餐,弱者后时空返”(56),“市镇脚夫乞丐无不混迹其间,希图冒领,既未经查造于先,岂能拒绝于后……于费则多糜,于民甚无益。”(57)为防冒领,规定迟到者例不发粥,或因饥民多粥厂少,或因饥民数量估计不足使赈粥不能周遍所有饥民,或是赈粮被胥吏贪污后无粮煮粥,致饥民大量死亡,长途奔波到粥厂却无以为生的饥民哄闹赈厂的事件便屡屡发生,使法良意美的制度在实践中屡遭障碍,社会成效受到影响,“诚恐例不应赈之民,妄听刁徒煽惑,致犯宪章,身命不保,不死于天时之水旱,反死于刁猾之诱哄,实有不忍见者,合行出示严禁。”(58) 为防止闹赈,制定了严厉制裁的法律制度,乾隆七年(1742)规定,“凡闹赈厂胁官者,执法严处”。乾隆十三年又规定了更严苛的法制:“嗣后直省刁恶之徒,因事聚众逞闹者斩决。”并出示榜文晓谕饥民遵守法纪,违者严惩:“至例不应赈之民,并闲杂人等,概不许无故入厂嚷挤,违者重惩。倘为有劣衿刁棍,号召乡愚,藉端闹赈者,定行锁拿严究,通详正法,决不轻恕。”(59)赈饥惠民的制度及措施成为挣扎于死亡线上的饥民犯罪的渊薮,迫使官方采取极端措施对最无助、最弱势的被救济群体处以极刑。反映了粥赈法制本末颠倒的本质,不处罚贪污及管理无方的官吏,反而制裁饥民,使民怨加剧。一项良好的救济制度转变成严厉的制裁法制,逆转了统治者赈饥惠民的良好初衷,使结果偏离了制度的预期,暴露了传统专制体制下官本位制及法制面前官民不平等的特点,也暴露了号称中国荒政史上最完善制度本身无法避免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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