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件普通的贩毒、吸毒案,从贩毒者来看,张二充其量只是鸦片零售商,代售的鸦片数量无多(五两鸦片烟膏);从吸毒者来看,王俊、陈寿儿和赵长青都是因患病而吸食。他们的行为不是戕害他人性命、劫夺他人财产的严重犯罪。但是按照《查禁鸦片烟章程》,又必须判处死刑,与“大奸大恶”同一科断,拟“绞监候”,刑罚显然过重。 关三喇嘛吸食鸦片勒赎强奸案的发生,足以引起我们对于刑罚过重的反思。关三喇嘛自幼充当延寿寺长命喇嘛,因嫖娼犯案,还俗。后又剃发搬到太平寺别院居住。因患肚痛,购买鸦片烟具和烟膏,吸食成瘾。1853年9月14日,民人姚克祥养子的童养媳金喜被旗人庆喜拐走,关三喇嘛邀集陈幅、陈潆等五人商议,拟将金喜抢出,并趁机向姚克祥勒赎。次日,他带领陈幅等人将金喜抢出,送到太平寺。关三喇嘛声称必须交钱一千吊,方可赎回,并奸污了金喜。9月29日,他携带鸟枪、刀杆外出,被庆喜父亲告发,盛京将军遂派人将其缉拿归案。(32)检查例文,“军民人等吸食鸦片烟者,绞监候”;又,例载:“捉人勒赎,审无凌虐重情,止图获利,关禁勒赎为首,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之犯,俱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诱拐妇人子女为妻妾,知情为首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被诱之人减等,满徒。”根据上述案发情节和大清律例有关规定,刑部的判词是:“关三喇嘛,即桑结,除捉人勒赎并逼奸、犯奸妇女已成,及私藏抬枪、鸟枪,应拟遣流各轻罪不议外,合依军民人等吸食鸦片烟者绞例,拟绞监候,秋后处决。”(33)在这一案件中,关三喇嘛可谓恶行累累,无论是霸占、强奸妇女,还是讹诈勒赎、私藏军械,均属不法已极,都可判处重刑。然而这些罪名却都赶不上吸食鸦片罪,最后不得不以吸食鸦片罪,从重判处其绞监候。 龚益计聚众武装贩卖鸦片案的判罚结果,也可以与前述京师西城吸食鸦片案形成鲜明对比。1850年11月下旬,兴义知府张瑛查获一起大宗贩卖鸦片案,“拿获龚益计等三十九名,鸦片烟土十六挑,计重一万七千余两,并枪炮、刀杆等件。”龚益计等供称:他与同伙十余人前往广东贩卖鸦片,行至广西大黄江,遇见张亚五、梁阿保等十余人携带鸦片,龚益计等人遂将这批烟土全部盘下,前往越南销售,行至贵州兴义地方,被官兵拿获。龚益计喝令众人拒捕,但很快被官兵制服。(34)按照《查禁鸦片烟章程》:“收买烟土,尚未出售贻害者,为首发极边烟瘴充军,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又,“大夥兴贩鸦片烟,聚众持械,未经拒捕之首犯拟绞监候,为从发极边烟瘴充军;”“兴贩鸦片烟,知情受雇之船户,半年以内,杖一百,徒三年”。因此,龚益计应按“大夥兴贩鸦片烟,聚众持械,未经拒捕之首犯拟绞监候,秋后处决”;郑带计等10人,“听从夥买烟土,尚未转售,罪至拟流”;陆家鹏等12人各带铜炮、鸟枪、刀杆,贪利护送鸦片,“照为从减等,罪止满徒均合依大夥兴贩鸦片烟,聚众持械,未经拒捕,为从,发极边烟瘴充军。”程宵计等16人,“知情受雇,挑送烟土,即与船户无异,为时未及一个月,均合依兴贩鸦片烟知情受雇之船户,半年以内,杖一百,徒三年。”程阿生等10人在官兵查拿时,胆敢持械拒捕,应照律加拒捕罪二等。“各于满徒上加二等,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到配折责安置。”(35)应当说,这是一起重大的团伙武装贩毒案,涉及犯罪人数多达40余人,参与的人犯各得应有惩罚。如此重大案件,判处死刑的只有首犯龚益计一人。(36)而前述京师西城普通吸食鸦片案,死罪人数竟然达到4人。二者相较,轻罪重罚,重罪轻罚,禁吸与禁贩的法律失衡现象已经相当严重。 就法理来说,刑罚过轻,可能无法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众利益,而为了威慑犯罪,刑罚过重则可能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刑罚过重往往导致罪与刑失衡现象。脱离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一味强调严刑峻法,既违背法律公正性的要求,又影响刑罚效益的最佳发挥。脱离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和界限的重刑,不仅不能有效遏制犯罪,反而会造成罪犯与国家的严重对抗,妨碍对罪犯的感化和矫正,使民众对于残忍感到麻木,削弱民众对法律的支持和尊重,破坏刑罚应有的效果。(37) 对于鸦片吸食者判处死刑,从《查禁鸦片烟章程》开始实施时,道光皇帝便认为不妥。1841年8月6日,刑部尚书王鼎、赛尚阿面奉谕旨:“本年朝审,吸食鸦片烟人犯,另为一本进呈,请旨。”1842年8月28日,刑部尚书李振祜与左侍郎柏葰又面奉谕旨:“所有京外吸食鸦片烟人犯,另为一本进呈,请旨。以后著为年例。”是年10月7日,刑部尚书阿勒清阿又面奉谕旨:“嗣后秋朝审,吸食鸦片烟人犯,著另缮清单,先期专折具奏,请旨。著为年例。”(38)清代国家机关对于死刑犯的复审分为两种:朝审和秋审。朝审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秋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死刑案件。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各部院的长官。以上三道谕旨的下达,意味着皇帝对于判处死刑的“烟犯”另案处理。 在现存档案中,我们看到另案处理的吸食鸦片“烟犯”奏折是从1843年开始的。是年9月7日,刑部尚书奏报了朝审和秋审的情况,并将“官犯”和“常犯”分别列出清单,奏报皇帝,请求缓决。 朝审一名官犯。绞犯张际垣,系革职把总。刑部清单:“因在海口防堵,感受潮湿,染患痔疮,嗣与武大会遇,谈及,武大答称:亦曾患过痔疮,系用鸦片烟灰熬水薰洗后,又吸烟数次,病始痊愈。并将余剩烟灰烟土送与试验。该犯先用烟灰熬水薰洗,未效。因希图赶紧医痊,起意将烟土熬膏吸食,病渐轻减。嗣该犯痔疮复发,取出烟土煎熬,即被获。案:职官犯死罪,秋审,例入,情实。惟系因病吸食鸦片烟,谨开具该犯张际垣犯事节略,恭候钦定。”(39)同日,刑部提供的朝审烟犯清单为9人,秋审烟犯清单为15人,道光皇帝御批全部缓决。 从1841年到1858年,每年刑部都要按照这一惯例专折奏报当年朝审、秋审案件中的吸食鸦片“烟犯”情况,按照官犯、常犯和宗室人犯三类分别列出清单,并开具简明节略,说明各个“烟犯”的犯案因由。在阅读“烟犯”的节略时,看不到关于死刑犯“罪有应得”等字样,大都是该犯因病吸食鸦片,事实明确,是否缓刑,恭请皇帝钦定。虽是客观描述,但却流露出刑部官员在情理与法律之间犹豫不决。从历年清单来看,秋审鸦片“烟犯”越来越少,有时一年只有一起,甚至没有。按照清朝刑罚规定,各省死刑案件必须咨报刑部核定,吸食鸦片者一经发现即处以绞监候,必须咨报刑部。因此可以认定,朝审、秋审中的吸食鸦片“烟犯”就是当年定案的全部鸦片吸食者。这与黄兆麟的看法完全一致,“十年以来,各省地方官……凡遇吸食鸦片之案,概置不办。” 需要引起关注的,不仅仅是查获的吸食鸦片人数越来越少,更重要的是对“烟犯”的缓决问题。到1844年12月,经过朝审、秋审的贩卖、吸食鸦片人犯,已经有50余人缓决三次以上,因无成案可以援例减刑,刑部尚书阿勒清阿等人于1845年2月2日奏请准其一体减为流刑。奉旨:“刑部片奏:现在查办减等,内有照新例办理人犯,可否一体减流,等语。著俟缓决五次,再行奏明,请旨。”(40)此后,每年十二月中下旬,刑部长官均按照这一旨意,奏报当年已经达到五次缓决的“烟犯”名单,照例请求减流。例如,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宗人府宗令多罗定郡王载铨、左宗正和硕睿亲王仁寿、右宗正多罗贝勒绵偲、刑部尚书李振祜、左侍郎庚福、右侍郎斌良等11名大臣,联合奏请将已经缓决五次的宗室奕漪等人减刑。(41)咸丰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刑部尚书德兴、赵光合奏,请求将朝审案内缓决五次的绞刑犯全部减为流刑。(42)这些请求,照例都会得到皇帝的“准其减流”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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