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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北方边政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蒙古学信息》 邢亦尘 参加讨论

我国北部边疆的界定,直到清代才得以实现。清廷始而打败林丹汗,内蒙古诸部归顺。继而再败准噶尔部,外蒙古内附。通过武功文治,北疆空前统一,内外相安200余年。其开发治理的辉煌政绩, 历代封建王朝无出其右。
    清朝统治集团崛起于我国东北边区,熟谙边情,明其利弊,故而非常重视边政。能够审时度势,“因俗而治”,确立政策,厘定制度,以号令各民族地方。并使这些制度、政策与措施集权化、制度化、法律化,形成清代理藩治边的一大特色。其治边的另一特色是,以治蒙政策为主,辅之以其它政策。骁勇善战的蒙古民族,其强弱、亲疏、向背历来都影响到国家的统一或分裂,强大或衰落。因此,能否制定卓有成效的治蒙政策,成为清代沿边政策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
    一、中央边政制度
    1.边政中枢机构。清代在中央特设理藩院,专一执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政令。早在后金天聪十年(1636年)初,就开始设置蒙古衙门,处理有关蒙古事务。同年6月正式改称理藩院,有承政1人总理其事。其下有左右参政各1人,副理事官8人,启心郎1 人(《大清历朝实录》“太宗实录”卷四十二,崇德三年七月丙戌)。顺治元年(1644年)调整部院官制,承政一律改为尚书,参政改称侍郎(《清朝文献通考》卷七十七,“职官考一”)。康熙十六年(1677年)又交礼部兼管理藩事务。十八年以蒙古事务频繁,不能兼管,遂为独立官厅,凡官制体统与六部相同,理藩院尚书照六部尚书地位,入议政大臣之列。尚书之下,有左右侍郎各1人,以满洲蒙古人补授。乾隆二十七年(1762 年)理藩院所属四司扩编为六司,即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理刑等六清吏司。以上各司由满蒙郎中分别执掌事务。其下另有六司员外郎、主事、堂主事、司务、笔帖式等职,也大多由满蒙官员充任(清·黄本骥《历代职官表》八十九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自此遂为定制。上自尚书,下至主事,无一汉员,边政大权完全操之于满蒙官员手中,这是清代施行蒙汉隔绝政策之一端。
    院属六司主要职责:①旗籍司主管漠南蒙古六盟、归化城土默特左右旗、呼伦贝尔等处官员升降袭替诸事务。管理张家口等六处驿站官兵俸饷马价银两、八沟等四处税课银两、归化城记档银两,以及勘合兵票、口票等事;②王会司执掌漠南蒙古王公人等年班、俸禄、朝贡,以及按年更换内外馆监督诸事;③典属司掌管漠北蒙古四部等处汗王、台吉、官员人等升降袭替等事,与俄罗斯往来交涉事件,乌里雅苏台商民信票,以及喇嘛等事项;④柔远司负责外蒙汗王、台吉、呼图克图的年班、进贡、俸禄,以及喇嘛银粮诸事;⑤徕远司管理蒙古回部政令、爵禄、贡赋诸事;⑥理刑司职掌蒙古刑罚等事。六司之外,还设置司务厅、银库、蒙古翻译房、满档房、饭银处、督催所、当月处等机构,分别管理理藩院内部各项行政事宜。
    另有院外附设机构,唐古特学、稽察内外馆、木兰围场、俄罗斯馆、托忒学、蒙古官学、喇嘛印务处、则例馆等。除此之外,理藩院外派各地的官员有:设在乌兰哈达、三座塔、八沟等地各游牧处理事官;神木、宁夏、八沟、塔子沟、乌兰哈达、三座塔等地理事官员,办理蒙汉交涉事件、税务等;张家口等塞外五口、塞尔乌苏等地均设管理蒙古各部驿站司员;恰克图、库伦设管理买卖事务官员;科布多、乌里雅苏台设兵差司员。
    理藩院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四点:①监督行政之权。于蒙古地方派驻文武官员,掌管特定地方军事、外交事项,并行使行政监督权。如前所述外派内外蒙古重镇、口隘官员即是。他们与蒙部都直辖理藩院,并无统属关系;②管理爵禄之权。举凡蒙古部属之首长封爵,经理藩院审核上报,由皇帝授予爵职。其余升降、袭替、俸饷等诸事,也由理藩院奏请裁定;③统领朝贡之权。台吉以上有爵位者,每年农历十二月十五日至二十五日轮班赴京朝觐,贡献方物。所有接待、宴筵、赏赐等各项开销,均由理藩院统筹办理;④掌管刑罚之权。授理盟旗的各类刑事诉讼案件。审理案件多以蒙古律例裁决。“死刑之外,罪止鞭责,不及徒流,统于罚例。”(《大清会典(乾隆朝)》卷八十)此即罚牲之例,是蒙古律法的一大特点。如不依罚例照数交纳,调换鞭刑责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九四)。如无畜可罚者,须由旗内大员设誓保证。
    理藩院是清代管理外藩事务的最高执行机关。它的组织机构特点是,以满洲权贵为主,蒙古王公为辅的中央集权体制。借以拉拢利用蒙旗,制造蒙汉对立,以此加强控制和统治北方少数民族地区。
    2.王公制度。清代对蒙古封建贵族采取怀柔政策。崇其封爵,厚其俸禄,联以婚姻,授以世职,君国子民,统治部属。在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上优礼相加,给予种种特权。这一新的权贵阶层,是在废除蒙古封建领主制的基础上出现的。其等级界限较明代更为严格,内部等级层次更加繁多庞杂,具有约束力,为蒙古历史上最完善的封建制度。
    王公封建等级制是在清朝统一蒙古诸部的过程中产生的。按照蒙古各部首领的军功大小,效忠程度,给予不同的爵职和待遇,从而形成蒙古社会新的统治阶级。明代蒙古封建贵族所用济农、洪台吉、丞相、太师、宰桑等名号,清初一律废除,比照满洲贵族爵秩,分别授予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以及台吉或塔布囊(内分四等)等爵职(《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七三六)。喀尔喀三部的最高首领仍保留汗号。在王公贵族等级内又分为扎萨克王公台吉与闲散王公台吉两类,以此划分内部权力。封爵皆可世袭罔替。以下尚有世职官员和世袭名号。如一二三等子爵、男爵、轻车都尉、骑都尉、云骑尉、恩骑尉等爵,以及“达尔汉”等世袭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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