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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北方边政(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蒙古学信息》 邢亦尘 参加讨论

王公贵族的物质待遇也很优厚。①按照不同等级,他们可以占有额定的土地,以及随丁、陵丁和媵户等;②减免各种赋役负担,并有权向所属征收赋税,这些封建特权可以世代承袭;③每年有数额可观的俸禄等固定收入。按照不同爵秩,由国家发给王公俸禄、俸缎。科尔沁三亲王和喀尔喀四汗年俸银高达二千五百两、俸缎四十匹。其余亲王俸银二千两、俸缎二十五匹。以下爵职俸银、俸缎分别有差。台吉(塔布囊)的供给标准为俸银百两、俸缎四匹。后来俸缎折价改发俸布;④每逢晋京朝觐,厚往薄来,蒙古王公仅象征性地贡献方物,如外蒙古的“九白之贡”(即白驼一峰、白马八匹),而朝廷赏例优厚,所值大大超过进贡之物。亲王所得赏赐最高达白金五百余两,三四等台吉可得五十余两。另外,还依例赏给不同数量的绸缎、器物等。王公所带随从人员、马匹,都要散发数额不等的廪饩、薪米、马干、路费等(《钦定大清会典(乾隆朝)》卷七十九)。每年进京值年班的内外扎萨克和喇嘛人等,人数众多,各项开销巨大。清廷不惜巨额破费,其目的是“以此炫耀国威,绥服羁縻蒙古”,使边疆少数民族畏威怀德,增强对清朝的向心力,加深感情联络和依附关系。
    3.额驸制度。是满蒙政治联姻的结果,又是王公制度的延续。它彻底贯彻了清代“北不断亲,南不封王”的安边方略。早在后金政权初期,努尔哈赤就采取与科尔沁蒙古等部联姻结盟的政策,先后打败周边部落,奠定了一代基业。清代的这种满蒙通婚关系持续时间之长、层次之多、规模之大都是空前的。满蒙贵族之间采取双向婚配方式,即满洲皇室可从蒙古王公家族中选择后妃,而蒙古王公子弟也可娶满洲公主格格为妻。后者被称之谓“额驸”。额驸又因宗室之女的不同地位,自皇帝以下分别有固伦、和硕、郡主、多罗、郡君、固山额驸等不同称谓(《清史稿》卷一百十七,志九十二,职官四)。夫以妻贵,因此被授予不同的爵职荣衔,享受不同的特权利益。据有关清代史籍统计,后金至乾隆朝,满洲王公共招不同等级的蒙古额驸达56人(参阅《钦定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传》卷十九、二十、二十四;《清史稿》卷一六六)。至于下嫁公主子孙先后承袭台吉爵职者,科左中旗计有千人、科右中旗 520余人、敖汉旗600人、巴林旗170余人。其余喀喇沁、奈曼、阿鲁科尔沁诸部亦多有之(《蒙古游牧记》卷一、三)。下嫁外蒙古各部公主子弟也有不少受封。同时,满洲宗室也从蒙古贵族中挑选后妃。努尔哈赤迎娶蒙古后妃2人(均出自科尔沁部),皇太极7人(来自科尔沁、阿坝垓、察哈尔诸部),顺治9人(来自科尔沁、浩齐特、阿坝垓等部), 康熙2人、乾隆1人(均出自科尔沁部),道光1人、同治2人(均为八旗蒙古之女)(转引金启孮《清代蒙古史札记》,载于《内蒙古社会科学》1981年第3期)。
    满蒙联姻,因各个时期政治任务的不同,联姻目的、做法、效果也各异。后金开创时期,主要任务是积蓄力量,统一北方各部。出于军事斗争需要,择婿重点在八旗组织内的蒙古官员,以及蒙古归顺首领。与此同时,努尔哈赤父子也重金礼聘蒙古之女。这样一可使蒙古王公心怀不二,忠实地为后金效力;二可借助其兵力征服周边各部,并打败强大的察哈尔部,先行统一内蒙古地区。入关之后,满蒙王公联合汉族地主阶级,平定三藩等乱事,开始面临统一全国的问题。能否在北方建立牢固的后方基地,则成为清朝建立和巩固全国政权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进一步维护满蒙联姻关系,并扩大到漠北蒙古,变得尤为必要。这样,一可加强对整个北部地区的控制,使蒙古权贵实心任事,义无返顾,真正成为清朝赖以依靠的北部屏藩;二可随时征调盟旗兵力,或派遣驻防蒙古八旗,绥靖全国各地,维持其封建统治秩序。这一时期的满蒙联姻已制度化,赋予蒙古额驸更多的政治经济权益。乾隆中期之后,平准战事结束,全国封建政权日益稳固,相对蒙古王公的作用与地位开始降低。选择蒙古额驸的地域、部族范围日益缩小,人数也急剧减少。道光之后仅限于内蒙古七部十三旗,其它内蒙古部旗及外蒙古王公都被排除在外。“备指额驸制度”的产生,标志着清室已疏远蒙古王公,“恭顺则爱育之,鸱张则剿灭之。”(《大清历朝实录》“高宗实录”,卷一千二十三,乾隆四十一年十二月乙卯)。
    满蒙联姻结盟,密切了满洲贵族与蒙古王公的感情联系,巩固了满蒙政治、军事同盟,在统一蒙古诸部及全国的战争中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这一制度在客观上同时也促进了民族融合,沟通了一条满蒙民族经济文化交流的新渠道,有利于北方地区的长治久安和经济发展。
    二、地方边政制度
    1.盟旗制度。是清代统治北方蒙古地方最为成功的行政组织管理制度。它是满洲八旗制度与蒙古原有社会组织形态结合的产物。蒙旗既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军事社会化机构。蒙旗之上,又由一旗或数十旗结合为“盟”,辖于理藩院。盟旗制度是在统一蒙古各部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完善的,它始于后金天陪九年(1635 年), 终于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持续时间长达130余年。 它的创设反映出清廷“众建诸侯而弱其势,同时示以恩赏怀柔之意。”的对蒙政策实质与手段。
    蒙旗按其性质主要分为两大类型(“蒙古八旗”以后在军事专题论述)。大多数蒙旗属外藩扎萨克旗(自治旗),少数是内属总管旗(官治旗)。
    盟旗制度下的外藩扎萨克旗,是在蒙古原有封建领地基础上建立的,辖于盟隶于理藩院。扎萨克王公人等可以比较自由地支配旗地和平民,受清朝政府间接统治,有相对的独立性。自崇德元年(1636年)开始,“随得随即分旗,分佐领,封为扎萨克,各有所统。”(同前书,“太宗实录”卷二十一)小部落编为一旗,大部落编为数旗至数十旗。至雍正九年(1731年),经过逐年设旗编次,内扎萨克蒙古(即漠南蒙古)计有六盟(二十四部)四十九旗。外扎萨克蒙古(漠北蒙古)于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编设四盟(部)八十六旗。其间,另有内蒙古西部阿拉善厄鲁特部、额济纳土尔扈特部,均单独设旗代盟,直属理藩院管理。各旗扎萨克均为世袭旗长,总理阖旗军政事务。扎萨克的任免、继承之权,操之于清廷。如有违逆不驯服等情,即时革职,或取消世袭资格。具体旗务由扎萨克下属印务处办理。其余各官有协理台吉、管旗章京、参领、佐领、骁骑校、领催、什长等,分管各项事务。旗员额定人数,各旗有所不同。协理台吉一般由盟长于旗内王公中选任,并报理藩院核准,旗长无权直接任命。扎萨克的职责,主要包括旗内行政、司法、课税、兵差、属员任用和牧场更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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