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讨论把宋儒关于礼仪的“正统”观念表达得相当清楚。他们既承认礼仪源于天理,又认为礼仪是人为而非自然的产物,是由明察天理的圣人创造的。同时,由于宋儒并不以圣人自居,在“世降俗世,人心邪僻,天理湮晦”的时代,他们认定自己的使命是理解圣人的道理,根据圣人的教训制定礼仪,回复到他们以为与天理结合的人性,改变世间的流俗。宋儒用以证明他们所主张的礼仪符合天理的理据,是他们具有领悟圣人学说的能力,而这种能力是通过师承关系获得的。这样一个在礼仪的运作上由天理、圣人和儒者三方面结合起来形成的理论和实践体系,就是他们的“正统”(注:我们所使用的“正统”的概念,是受Jack Goody对“列序”(list)讨论的影响。关于“列序”与历史的关系,可以参见Jack Goody,The Domestication of the Savage Min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 但是,宋儒有宋儒的正统,佛道有佛道的正统,巫觋也有巫觋的正统。由师承关系去传续的正统是一个主观而非客观的观念。在佛教的范畴里,《六祖坛经》、《五灯会元》、《祖堂集》、《景德传灯录》之类的经典著作都在鉴辨师传的谱系,充分说明法嗣是个极重要的问题。与此相同,不同派别的道教也各有其传授的谱系,尤其是从宋元开始,主要的道教派系,如天师道和长春道对源流和传授都极为注意。甚至在乡间的所谓正一道士,在混乱的科仪系统中还是要弄出一套《道教源流》作为他们师承的根据。宋儒与佛道巫觋都声称自己的师承具有正统性,不同之处,只在于师承的内容。巫觋师徒传授的是神灵附体的法力,民间僧道师徒传授的是应用科仪书来处理神灵鬼魂的技能,而宋儒所传承的则着重在师传的哲理。 关于儒家和佛道的区别,南宋陈淳在《北溪字义》中有精彩的论述:“大凡不当祭而祭,皆曰淫祀。淫祀无福,由脉络不相关之故。后世祀典,只缘佛老来,都乱了。如老氏设醮,以庶人祭天,有甚关系。如释迦亦是胡神,与中国人何相关?”他又认为,“古人祭祀,各随其分之所至。”即“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及其境内之名山大川,士大夫祭五祀,士庶祭其先。”(注:陈淳:《北溪字义》,中华书局,1982年,62、60页。)可见在祭祀的观念和实践上,宋儒与佛、道有根本的分歧。西方宗教发展历史上有祭祀人直接或间接与神灵沟通的争议,宋儒与巫觋及民间僧道的分歧也有相类似的情形。实现祭祀人与神灵沟通的办法,巫觋依靠的是法力、僧道用的是科仪,而宋儒则是通过直接祭祀人举行符合其身份等级的礼仪,他们要维护自己所秉承的正统,就要和佛道划清界线。因此,他们反对僧道的浮夸,也反对巫觋对神灵的阿谀奉承,主张运用古代的礼仪来处理人们和先人的关系。 宋明理学的正统,是一个读书人制造出来的正统,这是我们理解明清宗族制度的一个很重要的观念。明清时期的读书人,一方面需要维护儒学源流的正统,另一方面亦因为他们以治世为己任,而需要考虑礼制的应用。但是,理学以为源于天理的人情,与当时的社会现实是格格不入的。基于这个理由,他们期望通过讲学授徒,编制启蒙课本和礼仪手册来推广儒家礼仪,改变时俗。明代大儒陈献章在地方上的影响之一,就是在乡村社会树立了儒家的“正统”,广东新会县潮连乡的文献记曰:“白沙弟子之在吾乡者实繁有徒,如区越、李翰、马贞、马国馨、潘松森、宋容重、卢应等,类皆学有师承,藉以化民俗。”(注:卢子骏:《新会潮连芦鞭卢氏族谱》卷26,《杂录谱》。)依赖师承哲理获得的能力,通过文字的传播来改变时俗,明清时期称为“教化”。“教化”的过程,亦即文字普及的过程,宋明以来一直是读书人与“怪力乱神”竞争的战场。 文字与教化 宋至明清时期地方社会的变化,与文字的广泛应用有直接的关系。明清时期南方地区广泛编修族谱的现象,在宋代以前还是不可想象的。明代中期以后,不仅是书籍的种类和数量显著增加,民间应用书写的文献也相对增加,整个社会识字的范围无疑扩大了,几乎所有乡村都有识字的人。但另一方面,当我们的目光深入到基层社会时,又必须承认,一直到20世纪初,中国社会的识字率还是相当低的,可以说是个半文盲的社会。半文盲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对文字的崇拜。明清时期流行“敬惜字纸”一类活动,就是文字崇拜的表现。对于民间社会来说,文字的神秘性具有特殊的力量,这种力量在民间社会随处可见。《太平广记》中记载的一个唐代故事,反映了人们对文字力量的迷信: 高宗时,狄仁杰为监察御史,江岭神祠焚烧略尽。至端州,有蛮神,仁杰欲烧之,使人入庙者立死。仁杰募能焚之者,赏钱百千。时有二人出应募。仁杰问往复何用。人云,愿得敕牒。仁杰以牒与之。其人持往。至庙,便云有敕。因开牒以入,宣之。神不复动,遂焚毁之。其后仁杰还至汴州,遇见鬼者,曰:侍御后有一蛮神,云被焚舍,常欲报复。仁杰问事竟如何。鬼云:侍御方须台辅还,有鬼神二十余人随从,彼亦何所能为。久之,其神还岭南矣(注:《太平广记》卷298,“狄仁杰”条,四库全书本,4b-5a页。)。 这段故事把敕牒当成一种法力,狄仁杰之所以能烧毁地方庙宇,是由于他有这种法力的保障。在这里,用文字写的敕牒有双重的意义:一是来自国家的权威,二是文字本身的法力。不过,庙宇被焚后,神灵并不因之而消亡,表明唐代官吏和地方宗教的冲突,并非在信仰上消灭对手,而只是在权力上压倒对手。因为官僚通过文字的运用,应付所谓“蛮神”的法力,在性质上其实与巫觋的法力无异,下面这段记载就是有关巫觋应用文字法力的例子: 姑(即陈四夫人)兄二相,曾授异人口术瑜珈大教正法,神通三界,上动天将,下驱阴兵,威力无边,遍敕良民。行至古田临水村,正值轮祭会首黄三居士供享。心恶其妖,思靖其害,不忍以无辜之稚,啖命于荼毒之口,敬请二相行法破之。柰为海清酒醉,填差文券时刻,以致天兵阴兵未应,误及二相,为毒气所吸,适得瑜仙显灵,凭空掷下金钟罩,覆仙风所照,邪不能近,兄不得脱耳(注:《绘图三教源流搜神大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183页。)。 这类所谓“正法”,当然也具有“正统”的意义,但尽管运用“正法”,只因在文券中填错了时刻,竟令法力失效,文字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在半文盲的社会,文字大量的应用,制造了识字人的特殊地位。但是,如果把识字人笼统地归类为儒学传统的读书人,就忽视了明清时期秉承儒学传统的读书人都很清楚的困难,那就是读书人并没有运用文字的专利,在华南地区,在儒学还没有渗透到乡村中,对乡村还几乎没有多少影响的时候,僧、道、巫觋已经利用文字,在民间社会传授文字的科仪,在各个方面影响着乡村中的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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