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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与地方社会的国家认同(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科大卫 刘志伟 参加讨论

宋明时期民间宗教应用文字的场合很多,在此不可能一一列举,其中到今天还可以普遍见到的例子,是民间宗教的科仪(注:最近复旦大学的王振忠教授还在徽州搜得一批科仪书,见王振忠《抄本〈三十六串介绍〉--清末徽州的一份民间宗教科仪书》,《华南研究资料中心通讯》第14期,1999年。)。除此之外,在宗教活动中进行的娱乐活动,尤其是歌谣和戏剧,也是文字在乡村中发挥影响的一种渠道。田仲一成的研究显示出戏剧在乡村宗族和宗教活动中广泛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注:〔日〕田仲一成著《中国的宗族与戏剧》,钱杭、任余白译,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很多学者已经注意到戏剧对观念传播的作用,一个值得注意的例子是在中国南北广泛流传的桃花女的故事,在戏剧和风俗中都可以看见其影响。只要翻翻方志风俗篇都可以发现,《桃花女戏周公》的故事中的法术,在民间成为婚礼仪式的组成部分(注:参见吴玉成《粤南神话传说及其研究》,广州中山印务局,1932年,162-182页。)。这是文字传播、宗教、戏剧和民间礼仪有密切关系的一个典型例证。由此我们不难理解那些企图用儒学正统的礼仪,去规范地方社会以实现“教化”的士大夫为何要禁止民间杂剧的(注:例如明代在广东新会县和陈白沙一起大力推动教化的新会知县丁积在他制定的《礼式》中规定:“用鼓吹杂剧送殡者罪之”。见万历《新会县志》卷2《礼教》。更多的事例参见王利器辑录《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
    上面所举例子显示出借助文字掌握控制他人的法力,其实不是士人特有的能力。明清经济发展,出版业发达,通过文字在民间社会传播的不只是儒家的观念,相反,被儒者认为是异端的思想也许有更广泛的传播。所以,在不少反对民间异端的文章中,有些读书人建议对出版业加以控制。像祝允明那样赞成秦始皇烧书的当然是特殊的事例,不过从祝允明《烧书论》所提及的多种文字材料,可以一窥明代出版业的繁荣给儒学传统制造出来的竞争局面:
    [客]曰:将烧者何?祝子指数十箧曰:可烧也。客试窥之,所谓相地风水术者,所谓阴阳涓择芜鄙者,所谓花木水石园榭禽虫器皿饮食诸谱录题咏不急之物者,所谓寓言志传人物以文为戏之效尤嵬琐者,所谓古今人之诗话者,所谓杜甫诗评注过誉者,所谓细人鄙夫铭志别号之文、富子室庐名匾记咏为册者,所谓诗法文法评诗论文识见卑下僻缪党同自是者,所谓坊市妄人纂集古今文字识猥目暗略无权度可笑者,所谓滥恶诗妄肆编刻者,所谓浙东戏文乱道不堪污视者,所谓假托神仙修养诸门下劣行怪者,所谓谈经订史之肤碎所证不过唐宋之人所由不过举业之书者,所谓山经地志之荒诞、尘游宦历之夸张者,所谓相形禄命课卜诸伎之荒乱者,所谓前人小说资力已微更为剽窃润饰苟成一编以猎一时浮声者,所谓纂言之繁琐者,所谓类书之复陋者,所谓僧语道术之茫昧者,所谓扬人善而过实专市已私毁人短而非公拂人性者。问祝子曰:斯何恶而去之?祝子不应。又问:子亦以科第之录,场屋之业,若赘疣然,何不及之。曰:试录者,国家用人之阶,彰劝之具,是王章也,非书也。科举之作士,藉以应求,今工之斧斤也,抑亦非文也,不足去(注:黄宗羲编《明文海》卷88,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28-29页。)。
    祝允明在这里指为识见卑下、不堪污视、荒诞可笑的,包括了风水术数、僧语道术、戏文小说等等,显然都是当时社会上相当流行的印刷品。这类书籍尽管为儒者所不容,但明代的儒学从来没有成功垄断过出版事业。到了清代,对出版业的控制也主要限于文字狱的范围,但文字狱只是涉及政治的异端,并没有真正限制民间思想异端的传播。所以,从宋到明的儒学正统,是在一个竞争性的环境下产生出来的意识形态。
    简言之,长期以来儒学其实没有成功地垄断文字的运用,士大夫利用文字推行教化的努力只在有限的礼教形式上取得了成功。然而,就是这一成功,制造了明清以后的宗族社会。
    从法术到礼仪
    在我们做了较多研究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明代之前的乡村几乎谈不上有什么儒家的教化,在佛、道和巫觋在乡村中有广泛和深刻影响的时代,通过文字的法力沟通乡民与神鬼力量之间的联系,安排乡村中日常生活秩序的是各种各样的法术和宗教仪式。到明清时期,当士大夫要利用文字在地方上推行教化的时候,他们采取的一种主要途径就是在地方上推行种种儒家的“礼仪”,并同时打击僧、道、巫觋的法术。在明代,广东的士大夫编制了一系列有关礼仪的书籍,其中最早的大概是明初唐豫的《乡约》(注:见吴道镕《广东文征》卷81“杂文”。)。到成化年间,新会县知县丁积编了《礼式》(注:见万历《新会县志》卷2《礼教》。);嘉靖年间黄佐编了《泰泉乡礼》(注:见《四库全书》第14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与黄佐差不多同时,霍韬撰有《霍渭崖家训》(注:见《涵芬楼秘籍》第2集。),然后是隆庆年间庞尚鹏撰《庞氏家训》(注:见《岭南遗书》第3集。)。虽然早期制定的礼仪主要以乡约的形式出现,后来则主要以家礼形式出现,但明代珠江三角洲的“乡约”其实包括了家礼的成分。
    明初礼仪最主要的根据是洪武年间有关祭祀的法令,其中“有官爵者”与平民的礼仪不同,按照丁积和黄佐的意见,“有官爵者”,“宜遵《洪武礼制》”。所以,唐豫《乡约》一类礼仪典籍,主要是以庶民社会为对象。有关庶民方面,《洪武礼制》所规范的只是在里社进行的祭祀土地神和无祀鬼神的礼仪。而唐豫《乡约》十条,除了两条有关税收,一条配合里甲制“出入务相周知”外,其他七条的内容都与《朱子家礼》有关。其中包括,第三条有关冠礼,第四条有关婚礼,第六条有关父母丧礼,第七条有关祭礼。另外的三条,第五条说明“父在,子虽老,犹立”;第八条提倡“礼重往来”,意思就是在行冠、婚、葬、丧诸礼时,邻里亲朋应该互相辅助;第九条提倡勤读书、整衣冠、禁赌博等有关修身的事情。唐豫《乡约》虽然形式上是乡约,但实际上已包含推广宋儒“家礼”的内容。
    丁积的《礼式》在这方面的特色更为明显。万历《新会县志》记录《礼式》的成书过程如下:
    程子曰:古之成材也易,今之成材也难。知其难即应反其所尚。是故敦伦正俗,惟礼为大。冠、婚、丧、祭四者,又礼之大节也。新会冠礼废弛;祭则随家厚薄,有祠堂,则行春秋之祭;婚礼无问贫富,皆行聘,皆行亲迎。疾病少事医药,有事则祈签问卜。丧葬多信风水,间有火葬。其善者,先王之泽也,其不善者,教化不明之故也。成化中,知县丁积与白沙陈献章酌为礼式而揭示之,分巡陶鲁、提学赵瑶皆有文移举行,曰:近年民伪日滋,礼教寖坏。以新会观之,品节不修,上下无别。大则害义,小则伤财。害义者无分,伤财者致窘。无分则僭乱作而名器轻,致窘则恩爱衰而盗贼生,此而不禁,谁之咎也。今遵高皇帝礼制及朱子家礼修举而正之,若冠礼祭礼则但举其废坠而已。至于婚嫁论财,费用不经,侈服无度,丧葬饮酒焚尸,凡此皆宜速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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