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与地方社会的国家认同(4)
从这类言论可以很明显地看到,士大夫在乡村中的所谓“教化”,一方面是推行儒家的礼仪,同时也打击僧、道、巫觋的宗教。丁积本人在新会推行礼教的做法,就是“尽毁邑中之淫祀,而以礼教禁民之邪”。与此同时,他把自己的家谱整理出来,希望用作“教化”的榜样,这也可见当时家族的礼仪显然还不是一种普遍的规范(注:陈献章:《陈献章集》卷1《关西丁氏族谱序》。)。不过,成化年间推行标准化礼仪的行动,还远远不及嘉靖年间那么广泛和深刻。嘉靖元年(1522年),魏校到广东任提学副使,大毁所谓“淫祠”(注:〔英〕科大卫:《明嘉靖初年广东提学魏校毁“淫祠”之前因后果及其对珠江三角洲的影响》,载周天游《地域社会与传统中国》,西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9-132页。)。黄佐《泰泉乡礼》就在这个年代编成,所以其中反对道巫的言论特别多。 黄佐《泰泉乡礼》可以说是丁积《礼式》的详细修订本。《泰皇乡礼》的主要内容是关于乡的礼仪,尤其是有关乡约、社学和社仓等方面的安排,所以有关家礼以及冠、婚、丧、祭等礼仪的成分,看起来不如在丁积的《礼式》中占有那么大的比重。但是《泰泉乡礼》中关于“四礼”的部分,就明确注明“俱依文公家礼”。《泰泉乡礼》中的家礼色彩还可以从乡约的誓词看出来。《泰泉乡礼》规定,庶民每月要按明朝法律规定到社坛拜祭,其间约正在神坛前带领乡民发誓,拟定的“誓文”如下: 约正某等,敢率同约者誓于里社之神。自今以后,凡我同约之人,祗奉戒谕,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遵行四礼条件,毋背乡约。齐心合德,同归于善。若有二三其心,阳善阴恶者,神明诛殛。 为了表示乡民也同时发这样的誓词,其他在场的人也必须随声呼应道:“若有二三其心,阳善阴恶者,神明诛殛。”这段简单的誓词特别值得注意之处,在于它与《洪武礼制》中拟定的誓词不同。《洪武礼制》中规定在里社祭祀时所发的誓词如下: 凡我同里之人,各遵守礼法,毋恃力凌弱,违者先共制之,然后经官。或贫无可赡,周给其家。三年不立,不使与会。其婚姻葬丧有乏,随力相助。如不从众,及犯奸盗诈伪,一切非为之人,并不许入会(注:张卤校刊《皇明制书》卷7《洪武礼制》。)。 这里发誓要遵守的“礼法”,在《泰泉乡礼》明确改为根据《朱子家礼》拟定的“四礼”;违礼者可由同里之人“先共制之”的规定,也没有出现在《泰泉乡礼》的誓词中。可见《泰泉乡礼》也是在乡礼的外观下,把“家礼”作为乡村教化的核心。 在明代珠江三角洲地区,礼仪典籍的传统都是倾向于把家礼作为乡礼的核心,但到霍韬和庞尚鹏撰《家训》的时候,关注点开始发生了变化。《霍渭崖家训》、《庞氏家训》以及后来许多收在族谱中的“家训”,重点其实都不在礼仪,而是在于家族的维系,尤着重于族产的管理。《霍渭崖家训》的内容,包括田圃、仓箱、货殖、赋役、衣布、酒醋、膳食、冠婚、丧祭、器用、子侄、蒙规等等。即使冠婚和丧祭的两章,主要内容也不是仪式的安排,而是仪式所需经费的安排。例如规定“凡女许亲,先禀家长。不禀家长,不给奁资,仍记其过于簿”之类。这类有关财政的问题,是围绕族产而建立的家族管理问题。在嘉靖年间以后,变成讨论家族规范的最主要题材。这个转变发生在礼仪演变之后,我们以后再讨论。 这里需要先说清楚的还是礼仪演变的过程。虽然宋儒的礼仪尽量减低奉承鬼神的成分,但强烈的宗教色彩还是很明显的。整套《朱子家礼》规定的礼仪,都是基于神灵的存在这一假设。《朱子家礼》中的“丧礼”部分,清楚显示礼仪的目的,就是透过灵座把死人的灵魂引到在墓地所点的神主牌,然后以神主牌的形式迁入祠堂供奉。在冠、婚、丧礼中,祭祀都是必经的环节,而“祭礼”更是包括了“质明奉主就位,参神、降神、进馔、初献、亚献、终献、侑食、阖门、启门、受胙、辞神”(注:朱熹:《家礼》(四库全书本)卷5《祭礼》。)等环节,假定整套祭祀仪式都是一个直接与神灵沟通的过程。在“通礼”中,“出入必告”和“有事则告”等规定,亦包括了假设神灵在场的意味。如“出入必告”的规定是:“主人主妇近出,则入大门瞻礼而行。归亦如之。经宿而归,则焚香再拜……”(注:朱熹:《家礼》(四库全书本)卷1《通礼》。)如果不是假设神灵在,这套程序根本没有意义。 所以,虽然宋儒宣扬礼教注重人格的训练,但民间的宗教观念还是着眼于祖先的荫庇,宗族的礼仪则把两者结合了起来。不但乡民如此,豪门大族的做法也是如此。明代有一种名叫“报功最”的仪式,不仅假设祖先在场,而且可以参加对子弟在族产管理上的评价。以下一段引文摘录自《霍渭崖家训》中有关这个仪式的详细规定: 兄弟侄岁报功最。元旦谒祠堂毕,参家长毕,众弟子侄参拜毕,乃各陈其岁功于堂下。 凡岁报功最,设祖考神位中堂。家长侧立,兄弟以次序立两廊,以次升堂,各报功最。报毕,趋两廊序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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