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与地方社会的国家认同(6)
这段资料显示,从成化到嘉靖,新会潮连卢氏一直希望建一所符合《朱子家礼》所定规范的祠堂。但是,直到嘉靖初年,他们请士人撰写记文的时候,仍被认为不合礼制。但同样重要的事实是,在嘉靖三十三年的时候,曾经被认为违反礼制的行为已经有了合法化的理据,因此他们不避忌讳地如实把事情记录下来。可见在当时,不仅是品官家庙已经合法化,而且修建宗族祠堂已经成为一种绝对合乎时尚的行为。 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一书,对由宋至明宗族祠堂的演变有很详尽的研究。他说:“从南宋至明初,建祠活动尚未普及,祠堂的规制也不统一。明代前期的士绅阶层,对建祠活动还颇有疑虑,长期为祠堂是否合于‘礼’而争论不休。”(注: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159-165页。)他引用弘治二年(1489年)的碑记来说明时人也注意到家礼的影响: 昔者,程子尝祀始、先祖矣。紫阳夫子本之,著于《家礼》,后疑其不安而止。我太祖洪武初,许士庶祭曾、祖、考。永乐年修《性理大全》,又颁《家礼》于天下,则远祖祖祀亦通制也。然设位无专祠。今莆诸名族多有之,而世次龛位家自为度。 这是嘉靖年以前的事。到了嘉靖以后,同书说:“明中叶前后,由于建祠之风盛行,福建沿海各地的依附式宗族得到了普遍的发展。在规模较大的聚居宗族中,祠堂已被视为不可缺少的统治工具。”郑振满引《溪黄氏宗谱》说明祠堂礼仪和社会阶级的关系: 祠堂不建,于祖何所亏损。而生者之伯叔兄弟无以为岁时伏腊衣冠赘聚之所,卒然相值街市里巷,袒裼裸裎而过,与路人无异。不才子弟习见其如此也,一旦毫毛利害,怨怒恣睢,遂至丑不可言者。其故皆由于祠堂之废。即祠堂尚在,宗家支属时为衣冠之会,得闻察父兄胥相训诲,苟未至于傥荡其心者,将毋畏其面斥目数而谯让之?庶几其有瘳乎? 此祠堂兴废之明效也。 郑振满认为由宋到明的礼仪变化是“宗法伦理的庶民化”,这是个很合理的见解,不过我们同样也可以理解为是庶民用礼教来把自己士绅化。《溪黄氏宗谱》这段资料恰恰说明了这一点。 科举的影响 宋儒的礼仪改革,到了嘉靖年间国家承认民间有建筑家庙形式的祠堂以后,可以说是基本上成功了。这一改革过程的主要动力来自官僚系统,因为官僚制度与宋明理学相辅相成,官僚通过儒学训练取得连皇帝也要在意识形态上给予尊重的政治地位,理学则通过官僚可以借助政治力量推动礼仪的推广。科举的内容,体现了皇朝、官僚和宋明理学的结合,因此品官家庭才可以兴建的家庙式祠堂就成为代表官僚地位的象征。 家庙式的祠堂扩散与科举的关系在于法律的灵活和宽容。家庙式祠堂得以扩散的依据,就是因为宗祠的建造与科举功名的关系可以是间接而不是直接的。明清时代,族谱附会非常普遍。清初朱轼(1665-1736年)《朱文端公集》中有《族谱辨异》一文云: 谱立而族属真伪益杂然莫辨也。寒门以趋势而冒宗,世家以纳贿而卖族,一议立谱,主者坐而居奇,附者趋若走市,列昭分穆,硬排生插。 这类附会,在明清族谱中非常普遍。因为根据明清时期有关“品官家庙”的规定,只要祖先是品官,族人建家庙式的祠堂就有了不容置疑的合法性。在广东南海的沙头乡,民间一直流传一个故事,说当地一支崔姓宗族,本来没有资格建祠堂,被官府派员查禁的时候,从邻近一支据说是宋代名宦崔与之后裔的家族借来崔与之的画像张挂在祠堂里,从而避过了被查禁的劫难。有了士大夫的身份,不但可以合法地建祠堂,更意味着如前引《溪黄氏宗谱》中所说的那样,在祠堂衣冠之会者与在门口袒裼裸裎而过者,就在身份地位上区别开来。宗族利用建家庙、修族谱来附丽官僚身份,就是明清社会士绅化的过程。 由明初至清末的士绅化是个连续的过程。元代曾一度弃科举取士,后虽恢复,但进身之途繁多,所以在元末明初有科举功名的人很少。明初时,在乡村中具有参加乡饮酒礼的资格,已是在地方上有地位并得到政府承认的象征,若有举人的身份,更是有很高的社会地位。从明初开始,科举功名的数目一直增加,到了清中叶,地方上的世家大族中有人得到进士功名已经相当常见,获得举人功名的更是很普遍。同时,从江南到华南,不少士人有意识地编修名族志一类的书籍,加上地方志中常常也包含不同类型的名人志,因此从明初到清中叶,科举功名的附会更为普遍化,这些都助长了乡村社会士绅化的过程。 宗族制度的发展,就是这样一个长时期的社会潮流演变过程的结果之一。宋儒的礼仪改革,因为这个潮流得到一定程度的成功。虽然他们没有真正取代以神祇为中心的地方组织,但是在以神祇为中心的地方组织之下,把祭祖的规则和士绅的活动结合起来,再加上以祖先为中心的地方管理模式,形成了我们今天研究的所谓宗族社会。这种意识形态上的改变,可能是明清社会变迁过程中最重要的演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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