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岁报功最,中最下最,无罚无赏。若无田一亩,无银一两,名曰无庸。司货者执无庸者跪之堂下,告于祖考曰:请宥之。无庸者叩首,谢祖考,乃退。明年又无庸,司货者执无庸者跪之堂下,告于祖考曰:某某今又无庸。请罚。家长跪,告于祖考曰:请再宥之。无庸者叩首谢祖考,乃退。明年又无庸,司货者执无庸者跪之堂下,告于祖考曰:某某三岁无庸。请必罚。家长乃跪,告于祖考曰:某某三岁无庸,请罪。乃罚无庸者,荆二十。仍令之曰:尔无庸,不得私畜仆婢,以崇尔私,用图尔后功。 这一仪式是在祠堂参拜祖先之后,在祖先牌位之前进行的。类似的仪式并不仅见于珠江三角洲,安徽省徽州府祁门县的《窦山公家议》中亦有一份万历三年的“告文”,一开头便说明:“管理众事嗣诗程程程程程壹年已完,今将事宜手册谨告于我祖考窦山公之神前……”(注:周绍泉、赵亚光:《窦山公家议校注》,黄山书社,1993年,15-16页。)告文下文包括本年新收米麦。可见向祖先直接报告当年管理家族事务的成绩是相当普遍的仪式。 由此看来,即使由宋到明士人推动的礼仪改革没有标榜祭祖的宗教成分,祭祖基本上还是一种宗教仪式。这就是说,宋儒提倡的礼仪改革并不是一个根本性的改革,而只是根据他们对古代礼仪的理解演化出来的宗教正统化。但是,因为祭祖在他们的宗教观占据主要地位,由此进一步引起了宗族礼仪的发展。 神祇和祖先 礼仪往往具有维系信服神灵与透过礼仪和神灵沟通的社团的作用。祭祖也是其中一种方式。有关这方面中外学者都作了不少研究,早在20年代顾颉刚等人的妙峰山研究便是从这个观点出发的(注:见顾颉刚编著《妙峰山》,国立中山大学语言历史学研究所印行,1928年,上海文艺出版社1988年影印。)。妙峰山进香的香会是到远处参拜的团体,代表进香的群众与神祇建立关系,透过进香的活动求得神祇一段时间的保佑。这类团体在华南和华北都很普遍。但是,参神活动并不一定为国家正统所接受。明清时期,不少参神的活动被视为违法或者不合礼的行为。另一方面,从宋到明,朝廷亦在特殊的场合承认和保障民间的神明崇拜。外国学者在这方面有很多研究。如丁荷生对福建保生大帝、清水祖师、广泽尊皇三位地方神祇的研究显示出,这三个神祇都经过从地方崇拜到朝廷敕封的转变(注:Kenneth Dean,Taoist Ritual and Popular Cult of Southeast China,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3.)。李献璋也详细地考察了有名的妈祖(即天后)经历的同类型变化(注:李献璋:《妈祖信仰研究》,澳门海事博物馆,1995年。)。尤其在南宋迁都到临安后,福建对宋朝有特别的重要性,所以在《宋会要》中记载了很多福建的地方神获得赵宋王朝敕封的事实。敕封的结果是很多被封的地方神祇列入了国家祀典,由地方官定时致祭,政府甚至要拨用公费维持庙宇和祭祀。反之,没有列在祀典的神祇,常常有被认为是邪神淫祀的可能。明朝明确把没有列入国家祀典的祠庙视为“淫祠”,其与合法的庙宇的分别,其实只在于有没有朝廷敕封的匾额。朝廷对民间神祇的敕封,包含对民间信仰的承认,也是对信仰团体接受的根据。 国家的承认无疑是神明正统化的依据,神祇被列入祀典,以后就会在地方志和其他地方文献中被记录下来,再通过有关神祇信仰的书籍(如《三教搜神大全》一类)加以宣传,神祇的法力便从地方环境升格到国家的范围。华森在研究香港新界沙岗天后庙的一篇很有影响力的论文里,讨论敕封的神祇对地方神祇统一化的影响(注:James L.Watson,"Standardizing the Gods:The Prom-otion of Tien Hou (Empress of Heaven) along the South ChinaCoast,960-1960",in David Johnson et al,eds.Popular Culture inLate lmperial China,pp.292-324.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宋怡明最近出版的一篇论文则对这个观念提出修正。宋怡明以五通神为例,指出正统化的神祇用到地方上面,不一定改变乡民对神祇的概念(注:Michael Szonyi,"The Illusion of Standardizing The Gods:the Cult of Five Emperors in Late Imp-erial China",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Vol,56,No.1,Feb.1997,pp.113-135.)。 神明崇拜与正统性的关系,同样在祖先崇拜与祭祀的正统化过程中表现出来。朱熹等宋代理学家制定《家礼》的时代,庶民不能为祖先立庙,地方上的祠庙不是神祇的庙就是贵族(或皇族)为祖先所立的庙。庶民供奉和祭祀祖先,不是在坟墓,就是在佛寺(所谓功德祠),或者在家中供奉。当时的祠堂并非在乡村里建立独立的庙宇,而是在坟墓旁建的小房子。又因为代表先灵的象征不一定用牌位而用画像,所以拜祭的地方亦称为影堂。宋儒的改革实际上就是针对这些形形色色的祖先拜祭办法,把祖先和神祇供奉严谨地划分开来。朱熹主张“君子将营宫室,先立庙堂于正寝之东”,他对这一句话的解释说明,他之所以用“祠堂”这个名词作为祖先祭祀的地点,完全是为了配合当时的法律:“古之庙制不见于经,且今士庶人之贱亦有所不得为者,故特以祠堂名之。”朱熹所设计的祠堂格式,是“祠堂三间,外为中门,中门外为两阶,皆三级,东曰阼阶,西曰西阶,阶下随地广狭以屋覆之,令可容家众叙立”(注:朱熹:《家礼》(四库全书本)卷1《通礼·祠堂》。)。这一设计,在明初编《明集礼》时被采用作为祠堂的规范,但宋儒提倡的家庙式祠堂的建筑物还未有法定地位。直到嘉靖十五年(1536年)夏言上疏请“诏天下臣工建立家庙”,“品官家庙”才成定制,规定“官自三品以上为五庙,以下皆四庙。为五庙者,亦如唐制,五间九架,厦两旁隔板为五室。中祔五世祖,旁四室祔高、曾、祖、祢。为四庙者,三间五架,中为二室,祔高、曾,左右为二室,祔祖、祢。”(注:夏言:《桂洲奏议》卷12《请定功臣配享及令臣民祭始祖立家庙疏》。)万历《大明会典》“品官家庙”条,就是根据这次诏令写的。在同一疏中,夏言亦疏准许天下臣民于冬至日祀始祖。至此,天下士庶祭祖的法定地位才确立下来。 嘉靖年间关于祖先祭祀的礼仪改革似乎与“大礼仪”有关。在大礼议中,站在前台支持嘉靖皇帝的官僚,如霍韬、方献夫等人,好几位都是广东的士大夫,他们就是在乡村中积极推行教化,支持毁灭“淫祠”的人。因为篇幅所限,这里对明代的政治史不能作更多讨论。只想指出的是,正是在这些“大礼仪”中大力主张“孝道”的士大夫的推动下,明中叶后宗族制度在广东特别明显地普及开来。 不少资料明确显示,从宋至明之间,礼仪、法律和意识形态的改变对宗族制度有相当重要的影响。1933年印刷的新会潮连乡《卢敦本堂修祠征信录》(注:这是我们在广东省新会县潮连乡收集到的一份地方文献。)中收灵了撰于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的《旧祠堂记》,其中一段讨论很精彩地反映出这种影响: 余初祖宣教翁,宋末自南雄迁居古冈华萼都三图四甲潮连乡芦鞭里,迄今十三四世矣。九世孙永雄,独慨然祖祭无所,愿立祠焉。和之者,七世孙荃也,九世孙永禄也、锦也。爰集众议,佥是之。永禄翁遂捐己输该蒸尝之资,率众购地于乡社之左。成化丁未腊月,四翁督工,建一正寝祠焉。为间者三,崇有一丈九尺,广与崇方,则倍其数。爰及弘治甲寅,九世孙宗弘者、璧者,慨未如礼,又购地建三间焉。广亦如之。外设中屏,东西两阶。至正德戊辰,十世孙协者,又凿山建一后寝焉,广方与正寝稍狭。阶级之登,崇于正寝八尺有奇。厨两间,东西余地若干。其董治之劳,辍家事,冒寒暑,日旦弗离,经昼忘疲,且费无靳色。若七翁者,不可谓不重本也。麟(即本文作者--引者按)幼学于给事中余石龙先生之门,议及初祖之祠,请撰一记。先生曰:庶人此举,僭也,弗许可。麟退而考诸群书,及司马影堂之说,与一峰罗氏,亦祖程氏以义起之云。盖与朱子疑禘之说,并行不悖。诚所谓报本反始之心,尊祖敬宗之意,实有家名分之守,而开业传世之本也。乃知不迁之祠,未为不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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