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土著部落政治体制的转型,五大部落政府就开始不断地通过关于黑人奴隶的法令,从制度上保障黑人奴隶制的建立和推行。切罗基部落理事会早在1820年就通过一项法令,禁止从黑人奴隶手中购买货物,一旦证明从黑人奴隶手中购买的东西是偷盗所得,这些货物必须物归原主或照价赔偿。该法令还要求奴隶主禁止奴隶购买或销售酒类,违反者处以15美元罚款。后来部落理事会又陆续通过法律禁止白人、印第安人与黑人奴隶通婚,禁止为了通婚而解放黑人奴隶,并宣布黑人奴隶拥有财产为非法(59)。切罗基人通过两种方式执行他们的奴隶法典。第一,法令规定,执法官员有权得到相关罚金的一半,从而刺激执法官搜查违法者,并将他们绳之以法。第二,“每个定居地或村镇有权组织巡逻队”,这些巡逻队将负责实施体罚(60)。其他部落也相继通过了类似的奴隶法典,规范黑人奴隶的行为,保证印第安人奴隶主的私人财产。奇克索部落被认为是“五大文明部落中的寡头贵族,像白人奴隶主一样对待他们的黑人奴隶”(61),该部落奴隶主对待奴隶尤其严厉。1855年,奇克索部落宪法明确禁止部落理事会未经奴隶主同意而解放黑人奴隶。1850年代末期,他们又通过法令,对藏匿逃奴实施严厉惩罚,驱逐自由黑人离开部落。各县法官有权驱逐各自辖区内的自由黑人离境。那些拒绝离境的自由黑人将被公开拍卖为奴一年,直到他们同意离开为止(62)。 显然,在传统印第安人政治体制之下,土著部落不可能采用这些强制性的奴隶法典,遑论有效地执行。印第安人过去那种以分权、说服和一致性为原则的政治体制根本不可能适应建立黑人奴隶制的需要。唯有沿用白人的集权式、强制式和多数通过的共和体制,五大部落才能为实行黑人奴隶制提供政治制度上的保证。为了满足这种需要,切罗基、乔克托、奇克索和克里克部落仿照美国宪法制定了自己的宪法,建立了共和制政府。如果没有这种政治体制上的重大转变,就像没有观念上的更新一样,黑人奴隶制是不可能在五大部落落地生根的。 四 五大部落接受黑人奴隶制 印第安人经济转型中对劳动力的巨大需求是五大部落中黑人奴隶制得以产生的经济基础,但黑人奴隶制的建立还需要印第安人在观念上和政治体制上发生适应这种变化的重大转变,即从传统的土著血亲观转向种族主义,从以分权、说服和一致性为基础的传统部落体制转向以集权、强制和多数通过原则为基础的共和制。正是在经济模式、思想观念和政治体制发生这些重大转变的过程中,五大文明部落接受和确立了黑人奴隶制。贸易商乔赛亚·格雷格在1830年代报告说:“在切罗基、巧克托、奇克索、克里克和塞米诺尔部落的富有阶层中,大多数人都使用黑人奴隶劳动,因为所有这些部落已经在实质上采用了美国南部的奴隶制。”(63)拥有黑人奴隶成为财富和地位的象征,因此,印第安人“只要有钱就会购买一个或多个奴隶”。有传教士评论说:“它拥有南部黑人奴隶制的所有特征。在我们观察到的印第安人社会中,这种体制可能存在某种差异,但就基本特征来说,这种体制仍然毫无变化。”(64) 关于印第安人中黑人奴隶的记录最早可以追溯到18世纪后期。1799年夏,摩拉维亚教会的两名传教士游历到切罗基部落。他们报告说:“接待我们的主人也拥有黑人奴隶,这些奴隶穿着舒适,生活愉快,看起来十分幸福,得到了很好的照顾。他们对印第安人的态度也极好。”(65)旅行家卡特林写道:“一名克里克人带领自己从蓄奴州购买的二三十名黑人奴隶在种植园劳动,是极为常见之事。”(66)在印第安人领地的红河沿岸,奇克索和巧克托部落的种植园主和许多切罗基人、克里克人一样,拥有数量众多的奴隶。 许多人认为,五大部落中只有混血印第安人蓄奴,很少有纯血印第安人拥有奴隶。当时有传教士观察到:“多数印第安人都对奴隶制没有直接兴趣。这些部落中的奴隶主大部分是白人或者混血印第安人。”(67)实际上,纯血印第安人也需要黑人奴隶,只是他们拥有黑人奴隶的动机不在于扩大生产以出售剩余产品,而在于将日常事务的劳作负担转移给奴隶。美国士兵亨利·本森谈到1860年的巧克托部落时曾说:“如果有可能……即使是最贫穷的印第安人也会千方百计得到一两个奴隶,以转移他们沉重的工作负担,因为众所周知,印第安人无比厌恶体力劳动。”(68)这种情况在其他四个文明部落中也十分典型,许多拥有黑人奴隶的纯血印第安人甚至不愿指导奴隶工作,因而生活于“极度贫困之中”(69)。 到1830年代,五大部落中已经拥有了众多黑人奴隶,奴隶制已经牢固确立起来。一些克里克人和切罗基人此时拥有的黑人奴隶多达五十名。人口统计显示,1839年,巧克托部落拥有600名奴隶,切罗基部落拥有1200名奴隶,克里克部落拥有大约400名奴隶(70)。不久以后,塞米诺尔人据说拥有1000名黑人奴隶,许多奴隶都是从佛罗里达来到部落之中的(71)。在西迁过程中,许多印第安人将他们在东部的财产变卖后再购买成黑人奴隶,将奴隶这种便携的“财产”带到印第安人领地。甚至还有一些印第安人奴隶主专门购买黑人奴隶运送到西部牟利或从事农业生产。切罗基部落第一酋长约翰·罗斯的弟弟刘易斯·罗斯,于1838年在佐治亚购买了500名黑人奴隶,并将他们运送到西部出售(72)。 到美国内战前,五大部落中黑人奴隶的数量达到顶峰。黑人奴隶成为印第安人部落中最重要的少数群体。事实上,尽管印第安人人数有所下降,但是他们的黑人奴隶却增至8000多人,占印第安人社会总人口的14%。其中巧克托部落拥有2297名黑人奴隶,分别为385名奴隶主所有;切罗基人拥有2504名黑人奴隶,分别属于384名奴隶主;克里克部落中有1651名黑人奴隶,分别为267名印第安人所有;奇克索人拥有917名奴隶,分别为118名印第安人所有(73)。据报告说,塞米诺尔部落没有黑人奴隶,不过毫无疑问一些部落成员拥有奴隶。就黑奴在部落人口中所占比例而言,克里克部落中黑人奴隶占10%,巧克托部落人口中至少有14%是黑人奴隶。而在切罗基部落中,黑人奴隶的数量更是超过了15%。奇克索部落拥有黑人奴隶的比例最大,占部落人口的18%。塞米诺尔部落情况比较特殊,尽管当时有人估计该部落中30%的人口是黑人奴隶,但是在该部落中奴隶制与血亲关系比较模糊(74)。可以说,时至1860年,黑人奴隶制在美国五大文明部落已经成为一种无可否认的合法制度。正如切罗基部落第一酋长约翰·罗斯所说,“奴隶制已经在部落中存在许多年”,切罗基人“承认它是合法的制度,无意于改变或反对它”,“它并不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而是一个既定事实”(75)。当然,土著部落中的黑人奴隶制作为一种已经牢固确立的制度,也只有美国内战的猛烈炮火才能摧毁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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