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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基督教选举的宪政意蕴(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文史哲》 张殿清 参加讨论

教会法学家除了援引早期文献法令,论证选举的重要性,还结合现实,在传承教会早期选举原则的基础上有所创新。面临世俗势力对教会选举尤其是对教皇选举的破坏,他们将教会“共同同意”选举理念与刚刚复兴的罗马法相结合,再次强调教会团体作出决策前须征得所有成员的同意,主教、其他教会管理者甚至教皇的产生都必须经由团体成员的同意和选举。帕多瓦的马西里奥(Marsilius of Padua)根据“凡涉及众人之事,应得到所有人赞同”的罗马法法则,提出教皇也需通过选举产生。他认为应由包括平教徒在内的大公会议来选举教皇并规定其权力⑩。此外,教会法学家还将“共同同意”原则与统治的合法性联系起来,指出教会的各级管理者只有经过选举,才有资格被授予职位,才能享有管辖教会的权力。并且他们还关注了选举者的意愿,主张当选者必须经自由选举选出,绝对不能由一群不情愿的人选出。简言之,教会法学家认为教会内的各级职位都须获得下级教士的认可,选举是管理者合法地位的唯一来源。
    随着基督教的发展,教众、教区的增加,选举范围的不断扩大,适合小群体、公开选举的“共同同意”原则,已经不能适应教会的选举,尤其是不适应西部教皇的选举。为了满足教会选举之需,也为了排除世俗势力的干预,在“共同同意”基础上,衍生出了“代表”的观念。教会法学家提出了“更重要和更有力的部分”(major et sanior pars)这一新的概念,他们认为教会中更重要和更有力的部分可以代表教会全体选举主教和教皇。为此,1059年颁布的《教皇选举条例》规定,罗马教区是教会中地位最高的教区,罗马枢机主教团是教会最重要的部分,代表了整个天主教会。该条例字里行间渗透着代表的信息,代议的观念。由于代表是在“共同同意”基础上选出来的,“代表”观念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对“共同同意”原则的否定,而是“共同同意”原则适应教会发展的一种创新。从“共同同意”的直接选举到“代表”的间接选举的演变也符合选举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
    在选举中,经常出现意见不一致的僵持局面,造成选举效率低下。为应对现实困境,教会选举须确定多数票通过原则。关于多数票的界定问题,教会法学家先后提出了一些具有近代宪政内涵的观点。法学家休古西奥(Huguccio,?-1210年)认为,计算选票应该考虑“数量”、“热诚”及“权威”三个因素,如果其中的两条达成一致时,选民的意志就取得胜利(11)。这种计算标准有一定的缺陷,它不仅保留着等级差距,违背民主原则,也很难操作,不易计算。因而到了13世纪早期,约翰尼斯·巴西亚努思(Johannes Teutonicus)对此观点进行了修正,他认为“数量永远高于热诚与权威,除非在数量只有细微的差距时,那么我们会将热诚或者权威与数量结合起来”(12)。约翰奈斯将“多数”定义为选举人中的最大数量。13世纪的教会法学家大都赞同这一观点。与“共同同意”原则相比,多数票通过更具有现实意义,是对选举团体多数人意愿的尊重,是一种进步的表现。
    教皇选举中,经常出现枢机主教团成员分头选举教皇、或者枢机主教团先后多次选举教皇,造成两位甚至三位教皇鼎立的局面。为应对这一困境,论者们在肯定教皇管辖权来自选举的同时,还提出了废黜教皇的法律依据,最终完善了选举理论。教会法学家将教皇的权力区分为“圣职权”(potest ordinis)和“统治权”(potestate jurisdiction),在理论上,厘清了教皇权力的性质与来源。圣职权是指教皇主持各种教职任命及圣礼仪式的权力。例如,教皇有权主持洗礼、弥撒和圣餐,有听取忏悔的权力。该项权力来自使徒传承下来的神恩。统治权则是指教皇按教会管理体系,行使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是作为教团性法律实体的教会所授予的一项权力,它是依照法律而统治。后一种权力来自教会全体成员的赋予,教皇行使这项权力要向教会负责。对教皇的“圣职权”和“统治权”的区分,为废黜教皇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巴黎的约翰就认为,信众的赞同是构成教皇治理权(governmental powers)的实质性要素,所以信众在教皇不称职、精神不正常或不能工作时,或者基于人民认可的任何理由,有权收回原来的赞同,也有权一并收回因赞同而生的教皇治理权(13)。奥卡姆的威廉(William of Occam,约1285-1349年)也认为,如果教皇成为异端,他就要受到大公会议的审判(14)。
    完整的选举理论既要关乎选举过程,还应涉及对当选者的制约,废黜教皇理论的出现,标志着教会选举理论的最终完善和成熟。
    在教会选举理论的演进过程中,民主选举和集权这两个貌似水火不相容的现象不仅没有此消彼长,民主选举理论还随着教会集权的发展逐步完善。缘何中古基督教会出现了这种有悖常理的历史现象?这与教会允许多元思想存在密切相关。在集权、选举和限权的问题上,《圣经》和《教令集》等文本中充满了互相抵触的言论和事例。而且有的教会法学家,既主张集权又不忽视对权力的限制。这样,在教会中,没有一种思想占据着绝对优势,避免了罢黜百家的大一统局面的出现,不同观点的交锋时有发生。在此大背景下,制约权力的民主思潮,在与集权的斗争中得以发展壮大,因此随着集权的发展,限制权力的思想也会随之升级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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