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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基督教选举的宪政意蕴(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文史哲》 张殿清 参加讨论

教皇身份复杂,教皇选举扑朔迷离。千余年来,围绕教皇选举发生了许多明争暗斗。这样的环境刺激了教皇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为了公正、独立、高效地选举教皇,在与干扰选举的各种势力交锋的过程中,教会逐步生成了一套缜密的选举程序。选举主体经历了罗马城全体教众、神职人员、枢机主教的变化;表决也经历了集体公开呐喊、秘密投票、多数票通过的不同方式。
    最后考察修道院的选举制度。除了主教选举和教皇选举,修道院选举是教会选举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修道院选举制度也经历了发展完善过程。修道院作为对现实教会不满的产物,极力主张保持早期基督教会的生活和管理方式,因而早期主教选举制度自然成为修道院长产生的方式。与教区主教选举相比,单个修道院人数较少,并且共同生活,没有神职人员与平教徒的区分,全部修士都有权利参与院长选举,“共同同意”的意蕴更浓。在实行集权的修道院里,上级管理者必须要由下级修士代表选举选出,层次分明,颇有现代选举意味。
    修道院虽先后有不同派别,但本尼狄克、克吕尼、西多、法兰西斯、多米尼克等修道院长全部由选举产生,与院长职位利益相关人员的“同意”贯穿始终。本尼狄克修会会规详细地规定了院长选举的事宜。作为修道院的管理者,与一般修士相比,院长要求具备一些特殊的条件,因此候选人应具备敬畏上帝、学识渊博、心地善良的品质。如果符合这一条件,即使级别较低的修士,也有资格当选(27)。修会团体结合上述条件,在谨慎协商的基础上提名院长候选人,然后全体修士有权表示是否同意,如果同意,就高喊声明。同时还规定,选举结果需得到修道院所处教区的主教或者相邻修道院院长的认可(28)。选举过程中,修道院长职位涉及的所有人员,都有表达同意的权利,参与性广泛。
    由于本尼狄克是中世纪最早的规范性修道院,“本尼狄克法规”为后来的修道院提供了效仿模本,逐渐成为修道院普遍遵守的规则。后来的修道院在继承本尼狄克修道院的选举原则基础上,结合自身情况,也有所创新。这主要体现在对修道院长任期的限制方面,选出的院长不再是终身制。由于院长是修道院毋庸置疑的主宰,修士有服从的义务,如果院长执政时间过长,有可能形成个人崇拜或权力独裁,危害修道院的整体利益。为了避免出现这一状况,多米尼克隐修院不仅规定院长要经过全体修士选举产生,还规定了四年的任期(29)。规定任期是制约当选人行使权力的有效手段,与终身制相比更具有了现代选举内涵。
    在实行中央集权的修道院中,位于修道院长之上的管理者,都要由修道院长组成的会议选举。多米尼克修会章程规定,修会总会长由各省分会长、各省推举的一名代表组成的修会大会选举产生;分会长由辖区修道院长选举产生,任期也为四年。与修道院院长和分会长的任期不同,总会长为终身制(30)。多米尼克修会的规定结合了选举制和代表制。法兰西斯修会选举与多米尼克修会选举大体相同,也实行三级选举体制,自下而上,层层选举。不同的是,法兰西斯会最高首领--总干事(Minister General)的任期并不是终身制,而为十二年(31)。
    修道院的选举制度不仅继承了主教选举制度,还对管理者的任期有了严格的规定,废除了传统的终身制,对管理者施加有效约束,进一步完善了选举制度。
    三、选举的宪政意义
    教会选举蕴含着权力制约和民主参与的宪政基本原则。因此,教会选举既是启动教会宪政的环节,也是推动教会宪政演化的原动力。在促进教会宪政建设的同时,教会选举还为世俗选举提供了有益借鉴,培育了西方政治选举文化,具有重要的宪政意义。
    教会选举通过提名候选人、投票、选举法规制约当选者的权力。
    在提名过程中,享有提名权利的团体的核心任务就是审查候选人的资质,考察其是否满足职位要求。在审查过程中,不仅对当选者提出相关要求,还划定其权力范围。14世纪中期,提名团体曾要求被提名者在若干问题上作出书面承诺,在其正式当选后,照协议行事。1352年英诺森三世在被提名教皇候选人时,就与枢机主教团签署了这样的协议(32)。
    在选举中,选举者可以依据个人意志对提名候选人选择同意或者反对,甚至另选他人。选举者行为的多样性使选举结果的不确定性增强,会对候选人产生一定的制约。安布罗斯当选米兰大主教一例,可明示选举结果具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374年米兰主教空缺,在选举时,选举者分成意见迥异的两派,他们在提名人的神学态度问题上产生分歧,发生激烈争执,难分胜负。高卢总督安布罗斯到教堂调解,突然被教堂内的人们高声称为“安布罗斯主教”,尽管他尚未受洗,但在民众的欢呼中被选为主教(33)。按照选举规定,安布罗斯没有资格当选,但教众的“共同同意”令其当选,而提名的候选人反而落选了,选举结果出人意料。选举结果的不确定性会使候选人如履薄冰,在选举结果出来之前,他们自愿按照选举要求,刻意规范行为,有时甚至讨好教众,作出一些许诺。这些诺言在候选人当选后,会成为约束、限定其权力的依据,使其有所顾忌,难以为所欲为。
    选举法规规定,当选者的权力来自教众的授权,当他行使教众授予的权力时,应该接受教众的监督,并与下级教士协商。当选主教在作有关教会的重大决策时,必须要听取选举主体的建议,不能独断专行。强调主教集权的奚普里安也认为,没有长老和执事的建议、教众的同意,主教将一无所成(34)。教会革命后,选举主体由教众缩变为教区教士会。当选后,主教在处理转让教会财产等重大问题时,要与教士会协商,必须经他们同意后,才能决策。在某些教区,教士会甚至和主教分庭抗礼,以至于需要教皇特使出面调停。选举主体对当选人的制约力度可见一斑。一些修道院还规定了当选者的任期,对权力有了刚性的进一步制约。
    教皇经枢机主教团选举加冕后,在教会内拥有至高无上的管辖权,但他的权力也要受到枢机主教团制约。尤其在涉及设立新教区等重大问题上,枢机主教团具有重要发言权,其意见一般都被教皇采纳。在教皇空缺时期,枢机主教团代管教会。由于教皇更迭频繁,枢机主教团却相对稳定,后者反而成为权力的中心。
    选举程序还能充分保证教众或选举代表行使参与权。在教会选举中,尽管参与程度有所不同,但选举主体的同意都是必要的环节。在特殊时期,选举主体的同意还可以打破常规,在选举中起一言九鼎之效。希尔德布兰德当选教皇就是民心所向的结果。希尔德布兰德跟随利奥九世到罗马教廷之后,尽管神职不高,却是教会改革派的核心,先后辅佐了四任教皇(35),享有很高威望。1073年,他在拉特兰宫主持亚历山大二世的丧礼时,突然被群众狂热地高呼为教皇,并被抬到圣彼得教堂的教皇座位,奉为教皇。由于希尔德布兰未经提名选举,没有履行1059年规定的教皇选举程序而成为教皇,违反了选举原则,该事件引起了教会的高度警觉,为此,枢机主教们举行了一次正式投票,追认此次选举合法。这一事件透视出,教众的意愿在选举中得到了充分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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