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考察教皇选举制度的情况。在基督教会中,不仅主教的产生需要通过选举,西部教会的最高宗教首脑--教皇亦需选举产生。由于教皇身份复杂,在政教两界举足轻重,教皇的选举跌宕起伏,选举制度也经历了一系列变化。 教皇是罗马主教权威扩展的产物。在基督教会中,罗马主教作为使徒彼得的传人,在信仰上享有高于其他主教的地位。当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国教后,罗马主教凭借首都的地位优势,成为帝国西部基督教区教宗,与君士坦丁堡、亚历山大、安提阿和耶路撒冷教宗同处于教会等级的顶端,并居于五大教宗之首。为彰显其地位的无上崇高,6世纪以来,教皇就成为罗马主教的专属称谓(20),其他主教则不能再享用。11世纪“教皇革命”后,罗马主教成为西部基督教的宗教领袖,享有世俗君主般的权力。他不仅享有教会的最高管辖权、最高司法权,还拥有支配西部教会财富的权力。 作为罗马主教的教皇,其产生必须经由教会法规定的主教选举程序,由教区教士、教众和士兵在拉特兰宫联席会议上选出(21)。教士、教众和士兵的参与表达了“共同同意”。在这一程序上,教皇的选举与其他主教并无二致。 但教皇不仅仅是罗马主教,他还是罗马帝国西部宗主教。这就要求教皇的选举不但需要遵循教会会规,还要征得罗马皇帝的“同意”,因而又异于普通主教的选举。后来,尽管西罗马帝国不复存在,教皇选举仍需听取东罗马帝国君主的意见。如果得不到君士坦丁堡的皇帝或其代理人--拉文拿总督的“同意”,罗马教区选举出来的教皇就没有资格加冕。这个规定一直延续到751年。格里高利一世(被后世称为第一位真正意义上的教皇)的选举也遵循了这一规定。590年,格里高利一世虽以无可争议的呼声,被教士、贵族和民众选为教皇,但他仍必须得到拜占庭皇帝莫里修斯(Mauricius)的同意(22)。 该时期,尽管罗马帝国君主拥有最后同意权力,但他们很少使用这一特权。罗马教区教士和民众的选举,通常就可决定教皇当选者。选举的独立性受世俗统治者侵犯程度较轻,教众选举是教皇当选的基石。 教皇不但是宗教领袖,同时也是中古欧洲社会叱咤风云的政治人物。他可凭借“绝罚”的权力,给世俗君主施加压力,还可通过严密的教会组织和庞大的教会资产,影响欧洲政局。教皇在教、俗两界显赫的地位,招致世俗君主、地方权贵等世俗势力都想染指教皇选举,以物色有利于自己的教皇。这使得教皇选举更加复杂莫测。 罗马帝国的庇护保障了自由选举教皇和当选教皇的权威。在失去了传统世俗统治者的保护后,罗马城贵族和西部复兴的罗马皇帝交替干预教皇选举。教皇随政局变换而迅速更替,严重威胁了教会选举的独立性,也严重破坏了教皇的崇高形象。为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教会的中心任务就是要剔除世俗对教皇选举的干扰。现实的迫切需要决定了教皇选举制度必须突破传统和发展创新。 769年4月,教皇在罗马召开宗教会议。与会的法兰克主教和意大利主教谴责了君士坦丁对教皇选举的干预。会议还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颁布了选举教令(election decree)。教令规定,禁止世俗之人参与教皇选举,只有教职人员才能投票,并且为了尊重使徒时期的传统,在教皇选出后,全体教众享有欢呼和同意的权利(23)。这一法令意在取消平信徒的投票权,从而剔除世俗统治者对选举的干预,努力争取教皇选举独立。该法令缩小了教皇选举主体的范围,但依然遵循了选举产生教皇的惯例,是对传统的创造性继承。 1059年,教皇尼古拉二世在罗马拉特兰召开宗教会议,颁布了教皇选举条例(decree on papal election)。为了使教皇选举不受俗世势力的影响,会议再一次缩小选举主体范围,规定只有协助教皇处理教务的枢机主教才有选举资格。而且还规定,如果教皇去世,枢机主教负责在慎重考虑的基础上,提名教皇候选人,然后召集枢机教士(24),要求他们“同意”推选结果。这样的规定显然背离了全体教众共同同意选举教皇的传统。为了从法理上论证枢机主教选举的崇高性,条例第四条规定,罗马教皇直辖区(Apostolic See)在基督教界享有最高的地位,完全可以代表整个基督教会,只有该区的枢机主教才有资格选举教皇,才有资格赋予其使徒的名誉(25)。 选举条例违反了主教选举的传统,而且其辩解苍白无力,但因迎合了教会当时迫切解决世俗干预的愿望,所以被教会欣然接受。并且经过不断完善,这一法规至今仍被应用。至此,选举教皇的权利就由罗马全体神职人员转移到枢机主教手中,选举主体范围进一步缩小。 教皇选举条例是抵御罗马贵族和神圣罗马皇帝染指教皇选举的产物,主要关注如何杜绝教会外部势力对选举的控制,但没有考虑到教会内部纷争对选举的影响。此后经常出现枢机主教团成员分别选出教皇的事例。例如,乌尔班二世去世后,枢机主教在选举主教的问题上发生分歧,分别选出了亚历山大三世和维克多四世。为了避免枢机主教分歧造成教皇并立的发生,1179年召开的第三次拉特兰会议,修订了教皇选举条例,再次确认枢机主教团是选举教皇的唯一机构,强调只有枢机主教才有资格选举教皇,并规定教皇须得到2/3以上枢机主教成员的同意才能当选(26)。此次会议不仅再次明确教皇选举主体的范围,还确立了多数票当选原则。 公正的选举应该充分尊重选举人意志,但在很长时间里,选举人都是共同讨论,然后投票,个人意志难以得到尊重。由于枢机主教来自不同国度,在讨论程序中,常因枢机主教的国籍不同,出现对立派别,选举异常激烈。1414年,大公会议为选举出各方接受的新教皇,在选举细节设计上费尽心机,确立了秘密选举原则。 为了严防串联作弊,确保选举人独立自主地投票,施行秘密选举。选举在一个封闭的场所举行,大门的三把钥匙分别掌握在国王、康斯坦茨教士会和大会手中。选举人被分别安置在不同的小房间里,以避免选举人之间拉帮结派,影响选举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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