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内外衙门的“官”有员额,“吏”有定额。官有一品到九品正从十八级,吏有供事、经承、儒士、堂书、攒典、书办、房书等名目。除了官与吏之外,还有许多种类的役,俗称“衙役”。吏与役统称为胥吏、吏役、吏胥、吏卒等。“滥设官吏”罪本来是针对所有的官、吏、役而定,但官有员额且由吏部按缺铨选,滥设几乎是不可能的;吏、役虽有定额,但选用权归各级衙门,而各级衙门在对上负责的情况下,以完成上级考核为主要目的,多用人手也是应付上级的一种手段,因此“滥设官吏”罪便主要针对各级衙门官,及他们所滥设的吏胥了。 吏也称吏典,明代主要来源有三种。一是佥拨农吏,是从军、民人户中佥充的;[7] (卷8,《吏部·佥充吏役》)二是一些生员、监生、官员因犯过失而被谪充的;三是以不正常手段而谋充的,称之为非法充吏。这些非法充吏“为数甚多,为害也最大”,[8] 而清代则主要是谋充,但不能说是非法,因为“六科房吏必由考选而得,他日尚令考选入仕”,[9] (卷4)大部分是有正规录用手续。清代对书吏录用要进行考试,具体考试标准并不划一,地方官有很大的决定权。如康熙初年的山东郯城知县黄六鸿的做法是,留下那些能写出文理清晰的公文者及书法较好者,淘汰那些不合此类要求者。[10] (卷3)也是康熙年间任知县的王植,通常淘汰年老者及无能者,但对那些服务时间长、有家产、熟悉衙门公事或口头表达能力较好的书吏则从宽留用或录用。[9] (卷4)而谢金銮则要求“书吏必世守法例,博通案情,又明于本处风俗”者。[9] (卷4) 吏典是操办具体事务的人员,他们是经吏部注册,有工食银和任期,经考满可以进入官的行列。《嘉靖尉氏县志》卷2《官政类·设官》云:“其县吏以三年为一考,六年两考在京衙门,又拨当该一考,吏部考试中式,冠带挨次,附选出身,而官职高下,以历役衙门之大小为准,授职有差。”按《明会典》规定:州县有司吏、典吏、承发等名目的吏员,但因“在外各衙门事体繁简不同,吏典数目,多寡不一,俱不开载”,[7] (卷7)使后人很难了解州县吏典的具体数目。再加上大部分的地方志对吏典阙而不载,这就更增添了解的难度。现在学者一般都以京县宛平县有吏38名来推测一般县有12-13名。[8] 实际上在《大明令·吏令》中有明文规定:“各州以秋粮为额:贰十万石之上,壹拾名;伍万石以上,捌名;伍万石以下,陆名。各县不拘粮额,并设陆名。”同时又规定:“凡有司合设吏,每名下许保贴书贰名。”也就是说,在典制上规定是一般州县有司吏6名,而没规定作为司吏副职的典吏数目,而典吏尚不能说就是《大明令》中所讲的“贴书”。 从朱元璋的《大诰》来看,对额外增设官吏的官员与胥吏采取律外用刑,虽不能将之“搜索其尽”,但打击力度是很大的。如对“松江一府不务生理交结官府者一千三百五十名,苏州坊厢一千五百二十一名”,共计2871人实行特殊处置,除将他们实施杖刑之外,还进行刺字,有些直接处死,使他们“身亡家破”。据朱元璋估计,这样“帮闲在官,自名曰小牢子,野牢子,直司,主文,小官,帮虎”等6种“不良之徒”,“若必欲搜索其尽,每府不下二千人”。明初的松江一府二县(上海、华亭),按照“经制”名额,其司吏、典吏、承发、攒典等应有140人左右。根据正德《松江府志》记载,属于均徭点差的有里长1435人,老人1435人,粮长209人,塘长209人,解户210人,各仓斗极65人,各库库子62人,各学斋夫28人,各学膳夫8人,门子86人,皂隶146人,禁子46人,递运所馆夫4人,递运所水夫504人,各巡检司弓兵750人,各盐场工脚35人,各税务巡拦254人,各铺司兵211人,钟夫2人,纤夫312人,民快70人,应捕70人,南京刑部看监皂隶5人,南京兵马司弓兵61人,总共6894人。是时松江府户口583207口,男子435253人,妇女147954人,这些在官又在民的役约占总人口的约0.12%。[11] (卷6)朱元璋所指的6种“不良之徒”,主要是指吏典、皂隶、禁子等的帮凶,这样“帮闲在官”的人就超过“经制”的4倍以上。 面对滥增官吏的现象,朱元璋采取极端手段,对于官员敢在朝廷法令之外巧立名目,起用闲民当“干办”和“的当”的斩首,声称今后如果还出现这种情况,全部捉拿进京,官员和闲民一概斩首于市,甚至进行族诛。族诛显然比“滥设官吏”律规定的处罚严重。朱元璋不仅实施严刑酷法,还发动民众保障重典的实施。他要求各省、府、州、县衙门的官员,必须把应役的书吏、皂隶名额张榜公告,“除榜上有名外,余有假以衙门名色,称皂隶、称簿书者,诸人擒拿赴京”。[12] (吏卒额榜第十四)如果能够将这些人擒拿至京,可以赴京受赏,“若擒的当人一名,干办人一名,管干人一名,见一名赏钞二十锭”。[12] (吏卒额榜第十六)按照洪武十八年(1385)的币值,这笔钱可以买到七八千斤大米,奖赏应该很高的,但似乎收效不大,因此不久又提高了赏格。《大诰续编·闲民同恶第六十二》云:“今后敢有一切闲民,信从有司,非是朝廷设立应当官役名色,而于私下擅称名色,与不才官吏同恶相济,虐害吾民者,族诛。若被害告发,就将犯人家财给与首告人,有司凌迟处死”。朱元璋这种严打应该说收到一定效果,但滥设的现象依然存在,所以在洪武二十七年(1394)四月十二日,再次重申禁约:“但有为事充军的奸儒猾吏及犯法顽民,钻刺营充卫所吏典,甚至潜入有司衙门结揽写发,乱政害民者,许诸人指实陈告,正犯处以极刑。当该官吏不即发遣,一体处治”。[13] (P513,《洪武永乐榜文》)严刑峻法不能持久,在永乐年间,对于各衙门多余添设者、额外滥充者的处治也很少使用重刑。从洪熙皇帝即位时申明:“诸司官员,敢有容隐吏卒、弓兵、皂隶、牢子,久占衙门,连年不替,专一浸润官长,起灭词讼,说事过钱及称主文等项名色,在京衙门结揽写发,把持官府,虐害良善者,许诸人首告。其所在按察司及巡按御史,即便擒拿,问罪解京”。并且规定:“今后一依《大明律》科断,不许深文”[3] (乙编第3册,P193)来看,对这类犯罪的处治应该是依照律文规定了。宣德皇帝即位以后,明令对“军民官员有贪虐害民者”只许告到上司及按察司、巡按御史处,“不许军民人等擅自绑缚”,[3] (乙编第3册,P217)民众的监督已经失去效用,官吏的威信逐渐恢复,官僚制度的病态也显现出来,以官为主的衙门,在向上负责的情况下,于“经制”之外增加胥吏,也逐渐为朝廷所认可。 自嘉靖以后,胥吏增长趋势甚猛,以至有人不无怨言道:“衙门吏胥,原有定额。今郡邑吏想如故胥,较前增十倍不止。朝穿青衣入,暮各持金而回。胥之外又有白役、防夫、快手人等,亦增十倍。居官者利其白役无工食,宴然差遣之,竟不知食民膏髓,为可痛惜一大害也”。[14] (卷5)胥吏数目不断增加,乃至有“今天下大县以千数;县,吏胥三百,是千县则三十万也”之说。[15] (卷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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