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设官吏”罪的出现,是对宋代以来冗官冗吏充斥朝野的反常现象的一个回应,不能说从根本上消除冗官冗吏,但也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从理论上讲,有利于官僚机构的调整,减少冗官冗吏,既减轻人民的负担,也减少国家财政负担,其本身的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也应该看到,在君主专制体制下的自我完善,其本身就有局限性,因此“滥设官吏”罪也不能仅从理论上推论。 首先,“滥设官吏”罪名是以“重典治吏”的情况下出现,重点在于打击“滥设官吏”的行为,没有考虑消除“滥设官吏”的犯罪根源,其本身就存在难以克服的弱点。以明代而言,胥吏“其初由郡县守令自行选用,近年以来,又令纳银于布政司,以资公用,而吏皆从藩府或巡按御史考选差拨云”。[22] (卷4)所以“本朝之制,民家子弟初在本处纳银充吏,谓之农民。巡按考其刑名、行移、写字。刑名者,具招详、罪招行也;行移者,上下通行文案也。考称者,照纳银司府州县令典等项,挨次参充,不中者降参著役。三年役满,谓之一考,又送巡按御史,如前考试,中者升参,不中者降参。及挨次收参著役三年,谓之二考,又巡按御史考试,不称者黜退,称者起送吏部,拨各衙门办事十八个月,吏部堂上官考称者,依本等升参,不称者长行各等,一二三年之上,挨参府部院寺各卫所等衙门当该。又三年役满到部,谓之三考,本部堂上又行考试招移,中者照本等品级出身,不中者杂职随大选赴御前叩头给与冠带,又分拨各衙门办事,谓之官办。半年满日,给引回籍省祭,或二十年,或十五六年,行取到京,又经守部半年或一年,过期者,又压选等例,先考中本等者,本部覆考中者,照本等品级选用,不中者选未入流杂职。此该吏部职掌百六七十年事例也”。[23] (卷137,许讚《正国典明选法以便遵守疏》)百六七十年以后,纳银谋充已经合法,而考选权却分散。明中叶以后,主官负责制确立,主官在承应上级和办理本部门的事务时,以一人之身则难应众事之繁,统治者在制定“滥设官吏”律的时候,也没有考虑到这一点,因此在实施过程中也会陷入难以解脱的自我矛盾之中。从乾隆元年(1736)的诏书所言,可以看到矛盾所在,一方面是不允许滥设,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承认政务纷繁,“正额书役,实不敷用”。于是一方面实行严厉打击,要将“私行充冒者,悉行裁革”;另一方面又允许添设,要“择其淳谨者,酌量存留”。虽然统治者认为“坏法扰民之事,立即按律重惩”,就能够达到“弊绝风清,民安衽席”;但统治者恰恰忽略了不去其源、焉能断其流的基本道理,更不知这些可以“酌量存留”的人也要生活。朝廷不给他们工食银,却把“凡征一文,役一人,悉在《赋役全书》之内”。[17] (第10册,P40)多一分即为私派,少一分即为欠课,而私派与欠课均要受到处分。这些“酌量存留”的人如何生存,于是他们“又为势恶土豪,结交官府,影借显事,诈害横行”;[17] (第10册,P171)一旦遇有发财机会,便“横行放泼,恣意食人,将胸中所记温饱之家,及有睚眦小隙者,至此凭空吓诈”。[17] (第10册,P173)没有生活来源,当然要取之于民,统治者的“惠养元元之恩意”,竟然变为纵千万虎狼于天下,以攫贫弱之民。这当然是只治其表而不治其里,所必然得到的恶果。 其次,明清“滥设官吏”的律例虽然进行增删修订,但没有相应的制度保证该律例的正常实施。官有定员,吏有定额,这种祖宗定下来的制度,现任者是不能轻易更改的。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对官吏考核监督机制不断加强等,都会导致政务的增加,而政务的纷繁,也无法避免巨量公文案牍的出现。在“大清律易遵,例难尽悉”的情况下,主管案牍的胥吏便成为王朝政治的支柱。明清两代的胥吏在政治上所发挥的特殊作用是时人公认的。明人认为“以官父之衣冠临天下,以胥史之心计管天下”;[24] (卷23)清人则认为“本朝则与胥吏共天下”;[25] (第11册,P5251)正说明胥役在当时的政治中发挥巨大效用。从理论说,官员为长官,吏役为厮奴;官为主导,吏役为附从;官的地位高贵尊严,吏役则为卑贱低下,甚至法律上“不齿于齐民”,非经三代之后,子孙不得应科举考试。理应由官员统率指挥吏役,驾驭之,使令之,必要时鞭挞、斥革、法办之。吏役只有服从的义务,而无操纵或挟制官长的任何权力。明清两代对胥吏控制很严,在人们的观念上也轻视胥吏。“但这种制度和观念历来对胥吏的轻视和限制,却正好将州县胥吏们形成了地方政治中一个特殊的势力”。[26] 无论中央还是地方事务都需要大量的吏来承办,而允许设置的经制外胥吏与法律规定“滥设”的胥吏,根本没有什么清晰的界限,又如何根治“滥设”呢!以笔者所见的“滥设官吏”案例来看,主要是针对“兼充”和“罢闲”,律例中许多内容很少在司法中使用。这既说明“滥设官吏”律例很少用于司法实践,也说明该律例的实施缺乏制度保障。 再次,过分依靠地方官来约束胥吏,而没有将胥吏置身于国家制度与法律的约束之下。官和吏在古代政治体制中是最重要主体,两者既不能合又不能分。论地位,吏也是国家征上来的劳役,时人以“狗吏”称之,长官视之为奴仆则会被目为贤官能臣,长官施之辱骂笞杖则被认为善驾驭。论权力,吏不过在衙门内负责抄写文书,只有办事的责任而无决策的权力。其地位低下,权力微弱,但却也不是任人摆布,因为他们掌握实际操作的权力。官行使权力离不开吏,“流水的官,世守的吏”,以常换客乡之官而临常在土著之吏,本来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若遇上吏胥“上恃官府之威,下怀肥己之奸”,[27] (巡阑害民第二十)非但害民而且坏官。如果遇上险恶的吏,“官之长短反为吏把持,噤莫敢出声”,[28] 官反成傀儡。 所谓“官看三日吏,吏看十日官”,是官与吏处在荣辱与共、驾驭与挟制的矛盾共同体中。从制度上看,“中国古代这套强化的中央集权制度,规定了从中央到地方有统一的行政管理体制。中央政府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行政结构和州县吏、户、礼、兵、刑工六房的行政结构是一个整体”。[8] 在这个行政结构内,不但有官,而且还有吏,即便是“为官任事者,略不经心”,或“临政之时,袖手高坐”,还可以“谋由吏出”。[29] (胡元制治第三)吏存在的现实,给官施政带来许多便利,也带来许多问题。吏缘为奸是古代朝野公认的现实,朝廷再三要求官严格驭吏,采用重惩贱视的办法,但吏缘为奸的现象非但没有清除,反而愈演愈烈,成为困扰当时政治的重大棘手问题之一。从官箴政书中可以看到,要为贤官,就必须会驾驭胥吏,几乎成为各家一致之言。如汪辉祖《学治臆说·吏役宜用老成人》讲:“惟若辈性多苍猾,揣摩附会是其所长,驾驭之方尤须留意”。其驾驭方法就是“驭吏役在刑赏必行”。黄六鸿也认为驾驭全在本官所操刑赏二柄,“功之可赏,虽有罪而赏必施;罪之应加,虽有功而刑必及”。[10] (卷3)驾驭必讲驾驭之道,要使用藏于胸中而不能外露的权术,而不是公布于众而人人皆知的法律。同样,以其人之道而还治其人之身,胥吏也使用反驾驭的手段,讲求反驾驭之道。一切都置身于尔虞我诈的权术之中,只讲驾驭,不问胥吏之多寡,“滥设官吏”罪又如何确立? 总之,“滥设官吏”罪在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特别完善时期出现,其本身就具有完善时期的特点,在巩固君主专制政体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由于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本身固有的矛盾,“滥设官吏”罪也不能从这些固有的矛盾中解脱,而且还会起到催化的作用,在专制政体规律性的腐败中,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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