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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滥设官吏”罪(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集刊》 柏桦 高进 参加讨论

深明地方吏道的朱元璋,了解到自宋以来“官无封建,吏有封建”的弊病,因此在位之时就勒定了吏役参拨的制度,规定吏员在役满之后进行转补,使吏不能在一处久任,也就难以盘踞为奸。吏典经过两考,任满九年便可取得出身,获得任官的资格。对此,《明会典》有专门规定。凡可参加参拨考选的吏,也就是各房司吏、典吏、承发等的名单在中央吏部有存,至期一定要离任赴考。既是国家规定的吏,其数目必然有限,每县总不会有三百之多。李乐的《见闻杂记》卷10之四条载:尚钦阳为山西蒲州知府,“一言不苟,一尘不染,以严凝莅官,以谦恭待士大夫。前守病过慈,纪法荡废,吏胥各役,人人得行其私。胥近八十人,公至不半载,裁其半,升堂无一胥傍侍,衙们肃清。”此一府在册吏胥80人,主官可裁减其半。此吏胥数目应不包括吏本人子弟生徒。据《嘉靖惠安县志》卷7《职役》载:“本县有人吏一十四人,贴书手二十人,手力五十二人,斗子、医人、栏头、专知各二人,杂职三人”,共计97人。由此可见,志书所载大都是规定范围内的吏,也就是各房的负责人,其下属贴写、书手、帮役等,是不列入朝廷名册之内的,他们是各房负责人自行招聘的,这些人大多是负责人的血亲子弟或徒弟,没有定员,所谓“吏胥三百”,应该是将他们也包括在其中。
    杂役是在衙门内外办理杂事的人员,是一种劳役。州县衙门内外的杂役人数众多,一般的县要有二三百人,大县往往有千余人,乃至数千人。如《嘉靖龙溪县志》卷4《田赋志·徭役》载岁办徭役总类中讲,除马夫外,计七百役,而马夫170名,据其所录名目,本县徭役共981名定额,此不包括吏典、书手等。另据《嘉靖惠安县志》卷7《职役》载:其县徭役有988名,均有工食银或丁粮。另外还有人吏、贴书手、手力、斗子、医人、栏头、专知、杂职等97人,因属于吏典而未计算在内。这是一个庞大而又有体系的组织,要由地方出人力和负担财政。役有三种,一是银差役,是从百姓那里征来银两,由官府去雇人充当;二是力差役,本来是“惟取其力于丁”,[16] (卷2)实际上也是一种雇役;三是临时征役,这是不定期也不固定人数的役。此外还有一种兵役,这是在军户之外,由里甲点充的民兵、义兵等,这些役平时负责维护地方治安,有事则由州县征调,征调时州县要给一定口粮和饷银。
    吏役也是有定额的,但清代在因袭明制的基础上,允许正额书吏带有助手,名为贴书、帮书、贴写、书手等。在允许正额书吏带助手的情况下,额定与滥设就很难有清晰的界限,更何况“滥设官吏”律中还有“若官府税粮由帖,户口籍册,雇募攒写者,勿论”的规定。以此之故,各级衙门几乎都在超过额定限制来使用吏役,而且数额极多。李渔编纂的《资治新书》引袁辅宸《查复科派厅夫银两》云:“赋役全书内开,府有库书一名、仓书一名、库子四名,斗级六名、禁卒十二名”。[17] (第10册,P40)这是经制之内的名额,不过24名,而“在经制之外计二百四十名”,居然超过经制10倍。顺治三年(1646)兵科给事中刘鸿儒疏言:“州县六房书吏,初房各二人,今则增至七、八十人”。超过经制达30-40倍。这些经制之外的工食,不是取自多征赋税,便是取自地方里甲的摊派。刘鸿儒以自己家乡迁安(今河北省)为例,指出:“明季丁银,下下二钱,下中四钱,上地一亩七分有奇。民苦输将,犹多逋赋。今蒙恩诏蠲免,而二年征数,二钱者增至三钱六分,四钱者增至七钱二分,上地每亩增至八分有奇”。[18] (卷264)征收钱粮是成倍增长,而地方里甲的摊派更是名目繁多,清初四川达州知州毛南薰《汰冗役以苏里甲》中讲:“原因所自,皆因一州冗书以数百计,冗役以数百计,挂搭以数百计。此辈既无工食,又无词状,排差攘攘何为?非餐风吸露之蝉,则飞翼食人之豺与虎也。若使官无冗役,自然民无冗费,一番里甲不至倾家废产,则人人乐为,自无包当揽纳;既无包当揽纳,则钱粮清楚,亦无积逋不完之受累矣。”[17] (第10册,P266)人民的负担可见,如不痛革,与朝廷离心背道的人只会增多。顺治八年(1651),江南巡按秦世祯曾经上疏:“请饬督抚以下至州县,毋于经制外滥设胥役,并定年限,毋令久充,上从之”。[18] (卷240)不过没有得到根本改观,从康熙十二年(1673)针对白役所覆准、题准的3个事例来看,额外充当白役的现象还相当普遍,而在乾隆二十九年(1764),还明白指出“不肖有司,往往巧避处分”的问题,② 可见滥设胥役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对滥设不加限制,人民揭竿而起,即便不与朝廷斗,离心离德也是朝廷的损失。然而朝廷的解京、解司、解府、解军前、解本邑、铺垫水脚等项需求,又是不可缺少的,所以在覆准、题准的事例中没有明令全部革除白役,仅针对白役讹诈、累民贪赃、正身衙役私用白役及官员饰称、失察等行为加以惩治,实际上还是承认白役存在的合法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口的不断增长,事务也会不断增多,在官员缺额与胥吏定额不变的情况下,各衙门显然是不能应付日益繁多琐碎的政务。朝廷所设正额书役,实在不敷使用,而朝廷又明令禁止滥设,并且不时严加查拿。各衙门在疲于应命的情况下,不得不欺上瞒下,经承之外的贴写,正役之外的白役,已经是人所共知,且也无可奈何。在这种情况下,乾隆采用一种变通的方法:“设正额书役,实不敷用,不妨于贴写帮役中,择其淳谨者,酌量存留”。[19] (卷21,乾隆元年六月丙辰)这就使得额定外的官吏与滥设官吏之间没有明确的分水岭。界限不清,酌量又没有一定限度,“滥设官吏”罪也就无从确定。乾隆十二年(1747),福建巡抚陈大绶上疏言:“巡台御史巡南北二路,台湾、凤山、诸罗、彰化四县具厨传犒赏,往往滥准词讼。又于额设胥役外,俾奸民注籍,恃符生事”。[18] (卷307)虽然对巡台御史下部严议,但对额外增设的胥吏却没有查办。
    由于朝廷态度暧昧而模棱两可,经制外胥吏超过经制内胥吏的现象更加普遍了。如户部额定经承等员238名,实际却经常多达千员,有厅差、堂皂、堂小马、七堂车轿班、茶房、看厅、长差、小马、皂役、传事、听差、看司、知会、厨房、当日巡逻、头门皂、门小马等杂役。如此多的名目和开销,完全是“照例”,可见这些经制外的胥吏是制度允许的,即便属于冗滥,也不能按照“滥设”来定罪,所以“杂役开销固自若也”。③
    中央如此,地方的冗滥更不堪言。嘉庆时洪亮吉说:“今州县之大者,胥吏至千人,次至七八百人,至少亦一二百人”。[20] (P26)四川巴县额定典吏15名,分别配置于吏、户、礼、兵、刑、工、仓、盐、承发、柬等10房,但从光绪年间历年申报的书吏名册看,最少也有87名,多的达到272名;而这些是在册的,即便是经制之外,也是制度允许的。而嘉庆时期刘衡任巴县知县时,“吏一人,而附吏以售弊者,恒百十人”。[21] 当时的地方普遍有白役,“大县多至千余名,小县亦多至数百名”④ 的情况,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不用“滥设官吏”律例进行惩处,仅用的“降三级调用”,该管上司及督抚查察不周,“必当执法严惩,决不宽贷”等没有明确罪责的《吏部处分例》来处治,其效果并不明显。因为按照典制规定:上官必须督察下属,下属承办各种事务,如果出现差误,其上级除要承担“失察”责任之外,还要按下属差误大小而受到轻重不同的处分,既有监督之责,又有牵连之惩。这种把荣辱利害融为一体的结构,虽然给上官以罪责卸之于下造成方便,也给下官以事由归之于上带来便利,不是犬狼对峙,便是猫鼠同眠,构成一种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依靠该管上司及督抚去严格执法,实际上是可望不可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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