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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抚民厅制度形成过程初探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 傅林祥 参加讨论

抚民厅是清代独有的地方行政制度与行政区划。由于清代官方文献中有关抚民厅的设置过程,以及哪些厅是地方行政区划、哪些厅是府的派出机构,很少有完整明确的记载,又由于以往对清代抚民厅的相关问题研究不多,使得学术界对这一清代独有的地方行政制度和行政区划缺乏共识,赵泉澄著《清代地理沿革表》(中华书局1953年版)、牛平汉主编《清代政区沿革综表》(中国地图出版社1994年版)记载的厅数差异较大,就是一例。由此可见,抚民厅制度是怎样形成的,是研究清代政区地理和政治制度史的一个基础性的、必须解决的问题。近年关于清代抚民厅制度的论文,管见所及,仅有台湾中正大学历史研究所吴正心的硕士论文《清代厅制研究》①、日本学者真水康树的《清代“直隶厅”与“散厅”的“定制”化及其明代起源》②。本文试图通过对乾隆三十年代以前设立的厅的分析,探索清代抚民厅制度的形成过程。
    一 抚民厅与厅的区分标准
    厅,原指官署中听事问案的办公场所。明代,一些原先与知府同驻一城的佐贰官同知、通判被派驻城外,负责某一地方的某一专项事务,这些同知、通判的办事处所称之为厅。按照这些外派同知、通判所管事务的性质,习惯上称其为水利厅、海防厅、捕盗厅等等。由于这些厅只是分管府内一定区域的某些专项事务,因此不是行政区划。清代沿袭了明代的府州县地方行政制度,水利厅、海防厅等管理形式也被保留了下来。在继承的同时,清朝的总督、巡抚等地方大员,也进行制度创新,新设了一部分以“厅”相称的地方行政区划,并最终得到清廷的认可。这些“厅”已经具备行政区划上的意义,它们的长官一般称为抚民同知(通判),因而常称为“抚民厅”③。抚民同知(通判)不再是知府的佐贰官,而是与知府、知州、知县一样,是自己辖区内的行政长官--正印官。根据抚民同知(通判)的隶属关系,抚民厅可以分为两类:一类隶属于将军、省或其派出机构--道,行政层级与府、直隶州并列,是为直隶厅;另一类隶属于府,行政层级与州、县并列,习称散厅。
    “厅”怎样从府的派出机构转变为以抚民厅为代表的地方行政区划,至今尚未见到清代谕旨、奏折或其它官方权威文献对此有明确的记载,因而很可能是一种渐进式的、不断完善的过程。以往的论述,大多侧重于厅制形成过程中的表面现象。笔者认为,研究清代抚民厅制的形成过程,不但要关注它外在的、名称上的变化,更要注意它内在的区域、官制、职能等要素是如何形成的。因此,有必要设定一个区分抚民厅与厅(府的派出机构)的标准。这个标准,应当包括下列三个方面。
    第一,清代《会典》等官方权威文献的记载。嘉庆《清会典》是首次载入抚民厅概念的清代《会典》,该典卷四《吏部》:“理事、抚民有专管地方之厅,或属于府,或属于道,或属于将军。”卷十《户部》:“直隶厅、直隶州皆亲辖地方,亦领县。……厅、州、县皆分辖地方。”④ 清代后期的光绪《清会典》则记载为:“凡抚民同知直隶于布政使司者为直隶厅”;“府分其治于厅,凡抚民同知、通判、理事同知、通判,有专管地方者为厅。其无专管地方之同知、通判是为府佐贰,不列于厅焉。”⑤ 由此可见,清代官方的观点很明确,作为行政区划的抚民厅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同知、通判的管辖区域必须是“专管地方”,即辖区不与其它同级行政区划重叠,这是抚民厅制的内在的、必备的要素;二是厅的长官是“抚民同知、通判”,也就是同知、通判要有抚民衔,这是抚民厅制的外在标志。
    第二,当前学术界有关行政区划的研究成果。近年来,有学者提出“形成行政区划的充分必要条件”:“必要条件:一个行政区划必须有一定的地域范围,有一定数量人口,存在一个行政机构;充分条件:这个行政区划一般都处于一定的层级之中,有相对明确的边界,有一个行政中心,有时有等第之别,也有立法机构。”⑥ 结论较为全面、系统。在清末官制改革以前,府厅州县是集立法、司法、行政等多种职能于一体的地方行政机构,并无单独的立法机构,因此研究清光绪新政以前的政区,是否有立法机构可以不予考虑。
    第三,知府、知州、知县等地方行政长官的职责,明清时期各种典章制度的表述有所不同,但核心内容是“刑名钱谷”:“州县所司,不外刑名钱谷”,“盖州县之官,无论地方繁简,均有刑名钱谷、户婚田土等事,待其分理。”⑦ 按照现在的通俗说法,也就是地方行政长官权力的核心部分是司法权与财政权。派遣的同知或通判只是知府的佐贰官,职能单一,没有或只被授予一小部分与“刑名钱谷”相关的权力。当某一位同知或通判被授予管理“刑名钱谷”的权力时,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管辖区域内的地方行政长官。因此,通判或同知是否具备管理“刑名钱谷”的职责,也是检验其管辖区域是不是行政区划的充分条件之一。
    综合上述三个方面,笔者认为:抚民厅必须有“专管地方”(一定的“地域范围”)、一定数量的人口(管理对象)、一个行政机构等必要条件,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就只是府的派出机构。充分条件则包括长官的名称(抚民同知或抚民通判)与职责(“刑名钱谷”)、层级(直隶厅或散厅)、等第等多个方面,由于清代厅制的特殊性,这些充分条件有时可能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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