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在中文世界,还是在英文世界,对于早期中英条约的讨论,大概再没有比1842年8月29日在南京钤盖关防的《南京条约》(Treaty of Nanking)及其补充条约《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Supplementary Treaty)更常为人提及,后者因于1843年10月8日在广东虎门签订,亦称《虎门条约》(Treaty of the Bogue)。不过,对于这两个不平等条约的翻译及其所引发的问题与后果,学术界迄今尚无系统、深入的专题研究。①本文利用新近发现的署名“老麦”/“Old Wheat”的《虎门条约》回译本(1844)②和《南京条约》回译本(1845),③从翻译史、概念史、法律史的角度论述早期中英关系构建中的语言障碍和条约翻译问题,以及条约翻译对于早期中英关系的重要性。 一、《南京条约》与《虎门条约》的汉译与回译史实 《南京条约》由马儒翰(John Robert Morrison,时译马礼训)任“领事署经历汉文知事译官”(首席翻译),罗伯聃(Robert Thom)、郭士立(Karl Friedrich August Gützlaff,时译郭实烈/郭士力)任“领事汉文协事译官”(副译官)。④《虎门条约》的中文初译工作也由马儒翰承担,有资料显示在他突然病故⑤前“要约各条皆已定议,日内本可完结”;⑥之后,由罗伯聃接替,由于条约翻译的难度非同寻常,且后者水平有限,⑦故相较而言,《虎门条约》存在的翻译问题较《南京条约》的多。 以上两个条约的中文官本主要系经英方译者完成,中方在译本翻译期间和翻译后,充当着文字上有限的共同商定者和条约批准者角色。以《南京条约》为例,表现在以下两点。其一,条约条文由江宁布政使黄恩彤与马儒翰商定。1842年8月14日英军下令攻击南京,同日南京城垣上挂上了白旗,此后“有好几天的时间花费在考虑细节问题以及将英文的主文译成中文上面”,⑧及至8月17日,黄恩彤与马儒翰将条文商定,中方基本同意英国所提的条件。⑨其二,以上条约须经两国换文后方正式生效。中国方面,1842年10月27日,中方在条约上钤盖“敕命之宝”,道光皇帝下令俱著照所议办理;英国方面,女王维多利亚于同年12月28日同意盖玺,12月31日英国大法官在条约上加盖国玺,批准该条约。⑩《南京条约》于1843年6月26日在香港交换批准。 吊诡的是,当清朝官员依照已生效的《南京条约》中文官本,解决诸如“广州入城问题”等两国纠纷时,(11)却遇到同样坚称按照条约主张权利的英方强烈反对。清朝官员大概不会想到,他们依据的中文官本和英国人依据的英文官本竟然在翻译之时出现重大差别。仅就“入城”问题而言,中英文的表述就不大一样。(12)尽管谁都未违反各自依据的纸面规定,但双方还是因此爆发激烈冲突。这样的纷争,一方面与广州人民力图通过反入城来抵抗英国的侵略有关,另一方面翻译因素导致的分歧与冲突也不应忽视。 早在1840年2月20日,巴麦尊(Lord Palmerston)在致英国驻华全权公使懿律和义律函中就明确指示:“不管怎样,如果就英国要求之事同中国政府达成任何协议,该协议应当用一项协定的形式记载下来”,他还提醒:“你们应注意坚持英文的表达方式,而且为了防止将来产生任何疑问,关于正式解释条约可能引起的所有问题必须以英文本为准(以英文作为正义)。”(13)在该公函附件3《拟同中国订立的条约草案》(Draft of Proposed Treaty with China)第9条中,(14)巴麦尊还拟就那句极为重要的话:“…that if any doubts shall arise at any time as to the interpretation to be put upon any part of this Treaty, those doubts shall be determined by reference to the English version.”(如果任何时候对本条约的任何部分的解释发生疑问,应以英文作为正义)(15)可以说,这份草案为英方谈判代表两年半后签订《南京条约》早早确定原则。 但不懂中文的在华全权公使璞鼎查(Sir Henry Pottinger)并未将“以英文作为正义”的要求写进条约里。出现该情况的原因大概有二:一是英方认为他们的译者马儒翰等人值得信赖,他们操纵下的中译本不会出现语义上的偏差;二是中方谈判代表坚决抵制将此写入正文。关于后一个猜测,日本学者佐藤慎一有过提及,(16)他认为中方强烈抵制在《南京条约》中写进任何可能让人以为中国与英国为对等国家的汉字。 当翻译引发的中英冲突逐渐暴露后,翻译本身存在的问题亦引起关注。西方人最先注意到的是《虎门条约》的翻译问题。根据新发现的史料,1843年《虎门条约》签订后不久,就有英国人意识到自己人制造的中文译本出了问题。如“老麦”(此二字用汉字写成)约在1843年年底完成《虎门条约》的回译本,(17)次年3月《中国丛报》不但刊登了他就《虎门条约》翻译问题致该报主编的信,还以8个版面的篇幅刊登他的《虎门条约》回译本。(18) 此后,刊登《虎门条约》回译本的有数个国家的媒体。最早转载的大概是《新加坡自由报》,该报1844年5月全文刊登“老麦”的《虎门条约》回译本。(18)随后美国《商人杂志与商业评论》全文转载,而且加上意味深长的按语:“这一条约已公布两个译本,一个公布在《香港政府公报》上,另一个发表在《中国丛报》上。我们在此采登后一译本,并认为它是最正确、最权威的(the most correct and authoritative)版本。”(20)后来,《澳大利亚日报》(The Australian Daily Journal,1844年7月23日出版)全文刊载《虎门条约》的回译本,(21)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的英文周报《霍克斯伯里?库里耶与农业及综合广告商报》(Hawkesbury Courier and Agricultural and General Advertiser,以下简称《商报》)同年7月25日也刊登有关该条约的新闻稿,称其第13条和第17条的翻译存有重要问题。(22) 而《南京条约》的回译本问世稍晚。1844年8月3日,“老麦”(这次署名Old Wheat)再次致信《中国丛报》,称鉴于《虎门条约》的回译本“已引起一些关注”,他愿意借这一平台将《南京条约》回译为英文。他还提出,《南京条约》比后来签订的《虎门条约》更有利于英国的利益。(23)《南京条约》回译本于1845年1月正式出版。 “老麦”的两个回译本及国际舆论的关注,势必会使英国意识到“以汉文配送”的条约出了问题,并在之后与中国签订条约的过程中对此加以注意。《天津条约》签订前夕,英国新外相克拉伦登(Clarendon)向香港总督兼驻华全权公使宝宁(Bowring,也译包伶)发出紧急公文(despatch),重提巴麦尊当年“以英文作为正义”的指示,要求宝宁在《天津条约》中加入下列文字:"Such doubt or difference shall be determined by reference to the English version",(24)以避免条约中的任何条文或条款在中英文间产生歧义。此后,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Treaty of Tientsin)第50条规定:“自今以后,遇有文词辩论之处,总以英文作为正义。”(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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