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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中英条约的翻译问题(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网 屈文生 参加讨论

二、《南京条约》与《虎门条约》中英官本及回译本之间的差异
    《南京条约》与《虎门条约》的英文官本与“老麦”从中文回译过来的英文本,在形式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字数和句式等方面。《南京条约》的英文官本和回译本分别为1200余字和1400余字;而《虎门条约》英文官本正文约2380字,回译本则约2900字。此外,英文官本基本上继承巴麦尊《拟同中国订立的条约草案》的语言风格和表述,但回译本则几无这般文风。
    如将英文回译本与中文官本细致对照,可发现回译本是中文官本的“镜中像”,基本达到“老麦”自称的“与中文版条约并无二致”的水平,堪称“最正确、最权威”的中文对照本。当然,在形式上则未尽保留或翻译出中文版条约中独具特色的书写格式及它们在鸦片战争时期发生的微妙变化。(26)
    但如将《南京条约》及《虎门条约》的中英文官本与老麦的回译本进行仔细比较,会发现不少值得深究的差异。请见表1关于《南京条约》不同译本的比较。
    


    


    


    从上表来看,《南京条约》中文官本几乎每一条都存在翻译问题:增译(33)和漏译较为多见,但更为重要的,是较为隐蔽的若干翻译问题,第2条中的“港口”、“领事”及“管事”,第3条中的“给予”以及第10条中的“(秉公)议定则例”皆属此类。最易于理解的是第3条"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cedes to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Great Britain the Island of Hong-Kong…"它的本意是“中国皇帝陛下向大不列颠王国女王陛下割让香港岛”,但中文官本却译为“今大皇帝准将香港一岛给予大英国君主”。“割让”被改译为“给予”,其缘由不言自明。
    最具代表性的是第10条。从中文官本来看,英国商人在中国五个开放口岸的进出口货物税率要由中英双方秉公“议定”,这无疑是所谓“协定关税”原则确立的依据,近代中国正是因这条而失去关税自主权。但若从英文官本来看,它本无货物税率须由中英双方“议定”或“协定”之意,只是说中国皇帝陛下同意“制定”而非“议定”一部关税表,因为英文官本是说“establish…a…tariff”而非“negotiate…a…tariff”。是故,用“议定则例”来译之,明显不当。(34)当然,英文官本此处的表述本身也具有模糊性,因为“Emperor of China agrees to establish…a…tariff”并未清楚地说明皇帝是同意“中方”、“英方”还是“中英双方”,来制定一部适用于五港口的关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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