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条约》与《虎门条约》虽为英方马儒翰与罗伯聃等人翻译而成,但清朝谈判代表作为条约的一方,参与条约细节商定是应有之义。清政府是否关注译文的精准度或质量,因相关资料缺乏,尚不得而知,但双方比较在乎一些事关颜面的字眼,却有资料证实。如据曾参与《南京条约》前期谈判的张喜的《抚夷日记》记载,清政府代表在收到英方所呈所拟条约条款后,“耆将军(指耆英)曰:‘战费、赎城等字具属不雅,须另换字样,’该夷不允。该夷言‘夷’字不美,嗣后望勿再用”。(35) 《虎门条约》涉及的翻译问题较《南京条约》多。尤其是其中的增译问题较为严重。共计17条的中文官本正文中,有13条存在不同程度的增译。(36)增译字数达500余字,且多为意思完整的短语甚至句子。《虎门条约》的翻译问题在过去被提及的大概只有第13条和第17条,比如中文官本在第13条大幅增译了“但华民既经置货,必须用华船运载带回,其华船亦在香港请牌照出口,与在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各港口给牌赴香港者无异”以及“其余各省及粤、闽、江、浙四省内,如乍浦等处,均非互市之处,不准华商擅请牌照往来香港,仍责成九龙巡检会同英官,随时稽查通报”这两处英文官本中没有的文字,西方有人将此归咎于中方在《虎门条约》中做了手脚,历史学家费正清曾把第13条称为“著名条款”,(37)前述澳大利亚《商报》称《虎门条约》第17条为“最不幸的条款”,并称允许这一条文的存在,是英国全权公使的“致命疏忽”。(38)现在看来,应检视的远不止这两个条文。《虎门条约》的漏译也比较多,见表2。 除上述所示各问题译例外,与《南京条约》中较为隐蔽的翻译问题类似,《虎门条约》中文官本也有一些这样的译例,即某些词语的概念表面上被翻译了出来,但准确意思却被模糊化。以第10条中的“cruizer”一词为例,它的意思本来是“巡航(洋)舰”,却均被译为“(英国)官船”;蹊跷的是,同是翻译cruizer一词,在译中国方面的船只时,又用“兵船”二字。 依据《虎门条约》英文官本第10条,英国完全可以“正当”地在五港口“驻扎一艘英国巡航舰”(one English cruizer will be stationed),而清政府,则完全可以依照这一条的中文官本来反对,因为中文官本载明的只是“英国官船”可在上述口岸湾泊。这一情形,可与因《南京条约》第2条翻译问题而起的“入城与反入城”冲突相提并论。 《虎门条约》的中译本生效后不久,即被法国《辩论日报》(Journal des débats)指出中英版本有异,称英方译者受到中方贿赂,刻意译出不忠实的版本。(39)从上文的文本对照来看,其中文官本确实没有完全忠实于原文。联系老麦关于《南京条约》比《虎门条约》更有利于英国利益的评价,可知《虎门条约》于1858年被“作为废纸”,与中译本翻译问题过多或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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