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如《虎门条约》第15条规定,华商在香港欠债,归香港英国法院管辖,但是,“倘欠债之华商逃出香港,实在潜回原籍,确有家资产业者,英国管事官将情由备文报知华官,勒限严追”。(67)原译者在此处是采用“家资、产业”(68)来翻译英文官方本中property real or personal(即“不动产或动产”)这一重要法律词语的。这也是笔者见到的这例英文法律词语的最早汉译。译者最终借比附的翻译策略找出“家资”和“产业”这两例现成但又并不十分常见的短语。老麦无疑看出了中文“家资、产业”与英文property real or personal的涵义不符的事实,故他改用property and inheritances回译了这一短语。(69) 英国外相巴麦尊1840年2月20日写信给懿律和义律时,曾对条约及照会的翻译提出原则性要求:“你们应当使译本尽可能译得准确些,不必违背英文措辞的特色,而且不采用任何中国语言的形式。”(70)对于专门英文法律词语而言,“采用中国语言的形式”最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是英文的意思在翻译转达中出现偏差。对于任何一个法律名词来说,一例名词通常只与一个概念相对应,它在不同的语言中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基于此,法律名词的翻译应坚持专业性第一的原则。(71)新名词往往不仅能丰富中国语言,还能多方面深刻而微妙地影响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变化。(72)但如以普通词语来翻译新的法律名词,会使该词原本承载的新鲜概念,在翻译后被弱化,部分原有之意甚至还会因此而丢失。无论是以“钦差便宜行事大臣”译plenipotentiary,还是以“家资、产业”译property real or personal,它们的缺陷都在于:使用中国固有话语体系中的现成词语来翻译西方法律名词,会使新词变为旧词,不但会使当时的中国人无法对西方已经发展起来的法学有所了解,可能还会给人造成条约是中国人起草的假象。 不仅如此,译入语与源语的能指、所指宜保持一致。专业词语由于能指和所指结合而构成一个相对封闭的意义,(73)译词与原词之间的“能指”和“所指”应该能够实现一致,如果它们的“所指”有所不同,那么它们的法律概念就可能会大相径庭。所指与所指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会致使能指与所指的结合无法固定下来。语言的所指能力如果下降,它的交际功能就会萎缩,在法律词语的翻译中,直接表现就是,这样的译词会被淘汰掉。(74) 语言学家索绪尔曾用“乡土根性”和“交际”两则词语来描述语言传播中朝着相反方向不断起作用的两种力量。(75)“乡土根性”使狭小的语言共同体始终忠于自己的传统;而“交际”是一种可造成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力量。“交际”是矫正“乡土根性”的一种相反力量。“钦差便宜行事大臣”和“家资、产业”就是19世纪上半叶中英法律交际中的那股相反力量的代表。以天朝大国自居的姿态,是彼时绝大多数中国精英阶层的最大问题,这使得他们不屑于对正在经历工业文明转型的西方国家抱有或产生好奇心和求知欲,而普通中国人则很少有了解西方的渠道。因此,对于那时的中国人来说,西方普遍认可的法律原理,多数于他们而言还是未知的。正如那时在广州领事馆任口译员的英国人密迪乐(Thomas Taylor Meadows)所说,对外国的排斥加上本国的封闭导致中国人根本没有比较的机会,这可悲地禁锢了他们的思想,使之完全无力挣脱自己生存的环境,评判任何事情皆套用中国的传统观念。(76) 《南京条约》中的“港口”原应是“城市与镇”、“给予”原应为“割让”,《虎门条约》中的“官船”本应为“战舰”。更有甚者,“不可远入内地贸易”、“华民既经置货,必须用华船运载带回”、“不准华商擅请牌照往来香港”等强制性规范竟是中文官本的增译。早期中英条约所存在的这些翻译问题,一定程度上为两国之后的紧张关系埋下隐患。特别是《南京条约》第10条“秉公议定则例”中“议定”二字的误译,更是近代“协定关税”原则的开始。(77)中国直至1931年,才重新恢复了关税自主权。 从翻译对中英双方早期关系的确立,条约的签订、修订,以及两国间争议的酿成与解决等一系列重要事件的显著影响来看,翻译不应仅仅被看作是文本间的转换活动,翻译在近代中外交往中的作用,应得到更为充分的重视。 附识:本文初稿曾于2013年6月在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和西南政法大学举办的“从传统到现代——启蒙与近代以来中国法治进程”研讨会上宣读,承蒙俞江教授点评,两位匿名外审专家提出修改意见,何勤华教授进行精心审阅与修改,谨致谢忱。 注释: ①已有学者注意到并在一定程度上发掘了《南京条约》和《虎门条约》的误译问题,主要见费正清、刘广京编:《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上卷,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室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209、214页;王曾才:《中国外交史要义》,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第61、85、107页;季压西、陈伟民:《来华外国人与近代不平等条约》,北京:学苑出版社,2007年,第307—309、491—545页;郭卫东:《香港开埠初期与内地贸易研究——以〈虎门条约〉第十三款为案例》,《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2期;王宏志:《第一次鸦片战争中的译者 下篇:英方的译者》,王宏志主编:《翻译史研究(2012)》,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54页;王尔敏、刘禾、张世明等学者,则更多关注过《天津条约》、《烟台条约》、《马凯条约》等文本的翻译问题。 ②"Supplementary Treaty between England and China, translated from the Chinese," The Chinese Repository, vol, 13, no. 3, 1844, pp. 143-150.“回译本”(back translation version)是指从源语言翻译到目的语言后,再从目的语言重新翻译回源语言的文本。回译是展开翻译研究和翻译批评的有效工具。 ③"Treaty of Peace, signed at Nanking between England and China, translated from Chinese," The Chinese Repository, vol. 14, no. 1, 1845, pp. 26-30. ④张喜:《抚夷日记》,中国史学会主编:《鸦片战争》第5册,上海:神州国光社,1954年,第387页。 ⑤马儒翰于1843年8月29日去世。 ⑥《钦差大臣耆英奏报粤海关开市以来华洋安辑贸易照常情形折(道光二十三年闰七月十二日朱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VII),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273页。 ⑦参见费正清、刘广京编:《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上卷,第214页。 ⑧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张汇文等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第335页。 ⑨参见郭廷以:《近代中国史纲》,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8页。 ⑩参见R. Derek Wood, "The Treaty of Nanking: Form and the Foreign Office, 1842-1843," Journal of Imperial and Commonwealth History(London), vol. 24, no. 2(May 1996), pp. 181-196. (11)参见茅海建:《入城与修约:论叶名琛的外交》,《历史研究》1998年第6期。 (12)从《南京条约》英文官本第2条来看:"British subjects,with their families and establishments, shall be allowed to reside…at the cities and towns of Canton, Amoy, Fuchau fú, Ningpo, and Shánghái",不列颠臣民及其家眷仆从,可居住在广州、厦门、福州府、宁波及上海的城市与镇里,且不受拦阻和限制。但根据中文官本,只有“领事、管事等官”才被允许“住该五处城邑”,而“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只能“寄居……五处港口”。“城镇”及“口岸”问题也是后世中外修约关心的问题之一。(参见王尔敏:《晚清商约外交》,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197、299页) (13)《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的资料选译》下册,胡滨译,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536页。 (14)这一重要文件也译为“对华条约草案”,参见严中平先生辑译的《英国鸦片战争贩子策划鸦片战争的幕后活动》,《近代史资料》1958年第4期。 (15)王宏志:《第一次鸦片战争中的译者下篇:英方的译者》,王宏志主编:《翻译史研究(2012)》,第56—57页;《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的资料选译》下册,第550页。 (16)参见佐藤慎一:《近代中国的知识分子与文明》,刘岳兵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40页。 (17)笔者查阅《二十卷中国丛报主题总索引》后,认为老麦应为英国传教士麦都思(Walter Henry Medhurst),麦都思和基督新教传教士马礼逊(Robert Morrison)类似,皆属极其勤奋、笔耕不辍之人,他有可能在这样的译本上倾注心血。关于麦都思的生平介绍及其早期成果,参见邹振环:《麦都思及其早期中文史地著述》,《复旦学报》200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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