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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奁田”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毛立平 参加讨论

在所有的陪嫁物品中,土地是比较特殊的嫁妆。说它特殊,一方面是由于陪送土地在许多地方既非人们的习惯做法,又不符合礼法规定,在嫁妆中并不常见;另一方面,土地的权属问题十分复杂,极易引发家庭矛盾和土地纠纷。尽管如此,清代仍有一些家庭将土地作为嫁妆陪送给女儿,即“奁田”。但是,女家在陪送奁田的同时,往往通过土地权属的分割、母家对于奁田权利的保留等做法,将土地权利尽量留存在宗族之内。因此,相对于其他的嫁妆而言,妇女对于奁田的权利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完全性。
    一、“鬻产嫁女"与陪送奁田
    如果仔细研究清代各地方志,我们就会发现一个社会现象:有关人们“鬻产嫁女”的记载比比皆是。如湖南《兴宁县志》:“嫁女者,前此奁物不过日用布帛,富者侍婢、奁田;今则中等之家亦彼此相效为观美装。郎须寒暑衣服,女更倍之,绫缎远求京扬,珠翠争夸新样,一切器具备极精工,除婢女外,尚有奁钱数十千、数百千不等。富者即侈费,故绰有余裕,中户亦欲争夸,遂有典田鬻产以资奁仪者”①;福建《厦门志》:“妆奁,先期鼓乐迎送至男家,珠翠衣饰无论已,外如□字糖、福饼、绒花彩缯,动盈数十箧,谓不如是则见诮于人。在富者为所欲为,中户嫁一女费过半矣,甚有鬻产嫁女者,何其愚也”②;四川《威远县志》:“贫户或鬻产嫁女,不则翁姑、夫婿或以奁薄而轻其妇”③,等等。这些记载反映出清代婚嫁中的奢靡夸耀之风盛行,那些没有多余财产可供陪嫁、又碍于体面不愿“见诮于人”的家庭,只得典卖产业以嫁女。而他们所典卖的产业中,土地占到很大比例。这种行为使得许多家庭家道中落,甚有“因嫁一女竟至败产倾家,一蹶而不可复振”者[1]。以上资料会使我们产生这样一个疑问:与其鬻产嫁女使得家道衰落,为何不直接以田地作为嫁妆陪送给女儿?
    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第一、嫁妆的习惯构成和礼法限制。清代嫁妆的构成以衣物首饰和日用器具为主,按照家庭的贫富决定不同的陪嫁等次。如天津地区陪送嫁妆,最贫困者“仅备女子常用之物若干件而已”,随轿带至男家,“不遣人送”;稍有余力的家庭,“则十六抬或十二抬”,中等人家“大率为二十四抬或三十二抬”,富家“递加至百余抬不等”。④ “抬”中所置以衣物首饰、家具器物为主,并不涉及土地等资产。最具代表性的是杭州的嫁妆,共分为六个等次:“最简者曰‘四只头’,仅有衣箱四口,现在除清寒人家外,绝无仅有。其进一步者为‘赤脚两裙箱’,所谓‘赤脚两裙箱’者,系无榻床,无圆火炉,仅有裙箱两口而已。(‘裙箱’木制,门向上开,极呆笨。)其稍进一步者为‘两裙箱’,则有圆火炉,有榻床,有显被矣。(显被于发妆时置榻床上,大都绸绫,至少半条。)其又进一步者,则‘裙箱’之外,更有玻璃衣橱,但此种木材,均属椐木。其更进一步者,则为‘红木两裙箱’,是则全用红木所制者矣,显被之增加,从八条至十六条,有银桌面等位陪衬妆奁。其再进一步者,则为‘红木四裙箱’,显被多至二十条,银桌面增至二桌,衣橱亦随增之为四。穷奢极欲,无有止境。至乡间之最简陋者,则仅一桌四杌而已”。⑤ 从一桌四杌到“红木四裙箱”,体现出严格的等级界线,每个家庭可以根据自身的贫富,置办不同等次的嫁妆,但是,金银、土地等并不在陪送范围之内。即出于习惯的做法,人们很少使用金银、土地等物陪嫁,即使嫁妆中含有一定的金银、土地,也是在前两类物品(衣物首饰和日用器具)齐备的前提下另外陪送的。比如清初吴三桂嫁女时,除丰盛的奁具外,又“买田三千亩,大宅一区”作为女儿的嫁妆。⑥ 这是豪门富户的特例,并不具有普遍性,多数家庭没有陪送土地的习惯。如《合水县志》中明确指出:“力有者之妆奁,亦颇备具,特无以人畜、房田资送者”。⑦ 康熙朝状元彭定求的儿子彭正乾在分家时也说,彭氏家族从无陪送奁田的先例。⑧
    礼法规定也对嫁妆有着直接的影响。《周礼》:“嫁子娶妇,入币纯帛,无过五两”。这里的五两,并非金银,而是缁帛,“古者二端相向卷之,共为一两,五两共十端也。”⑨ 即嫁妆和聘礼皆不得超过五两缁帛,更不得使用其他物品。清代法令对于嫁妆虽无明确限制,但是规定:“汉人婚娶,纳采及成婚礼四品官以上,绸缎不得过八匹,金银首饰不得过八件,食品不得过十。五品以下官各减二,八品官以下有顶戴人员以上又各减二。军民人等,绸绢不得过四,果盒不得过四。其金银财礼,官民概不许用。至庶民妇女,有僭用冠帔补服大轿者禁,违者罪坐夫男。”⑩ 此法令虽然是针对男家纳采而言,其中的“其金银财礼,官民概不许用”对于女家陪嫁同样具有约束力,直接证明婚嫁中使用金银等物属于违背法规的行为。礼法的规定,一方面是为抑制婚娶中的奢靡之风,另一方面表达出聘礼和嫁妆的意义在于,男女两家在缔结姻亲时互送礼物给对方,以示尊敬和友好,达到“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的目的(11)。若在婚姻缔结中使用金银,无疑亵渎了这一神圣的使命。从这一角度来看,土地与金银同样违背礼法的规定和婚姻的大义,思想家陈确即明确指出:“聘之用黄白,非礼也”,“质产,尤非礼也”(12),反对在婚姻中使用金银和田产。在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中,土地对于家庭而言比金银更为重要,它意味着人们的生活来源和生存之本:人们通过耕种土地获得粮食、维持生计;有盈余的家庭便设法买进土地,以扩充产业,即使城居的官员也往往积蓄俸禄,在家乡置卖土地,以为养老之需和留传后世子孙的财产(13)。拥有土地的多少成为判定家庭贫富的直接标准,只要家有土地,就被视为有产业,家庭就不至太贫乏。因此,家庭和宗族对于土地的重视程度大大超过金银,陪送土地尤其属于“非礼”行为。譬如在曲阜衍圣公孔府的田产转移记录中,“没有看到把田产作为女儿嫁奁的材料”,只有“婆媳之间的田产相互授受”。就是说,外姓女子嫁入孔府可以带来奁田,而孔氏宗族的女子出嫁绝不陪送奁田,带入孔府的奁田也只传给媳妇,不许授予女儿。“这种在女性中,田产传媳不传女的作法,同封建族谱上规定祭田不能卖与别家他姓具有同样功效,目的是使田产不致分散,维护其贵族封建门第。”(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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